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相应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根据《天弘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有关约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决定自 2024 年 9 月 9 日起调整天弘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并
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有关内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将“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
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
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
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补充完善为:
“3、本基金管理人可每月进行分红评估,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
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每月进行 1 次收益分
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
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二、重要提示
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次修订已经履行
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合同》、《天弘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天弘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了相应修订。
修订后的上述法律文件自 2024 年 9 月 9 日起生效。
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附件:
《天弘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所在部分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九 部 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 金 合 同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当 事 人 及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
权利义务 响 螺 湾 旷 世 国 际 大 厦 A 座 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99 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86.97 亿元
第 十 八 部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分 基 金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可每月进行分
的 收 益 与 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 红评估,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
分配 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基金管 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
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 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基
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金管理人可以每月进行 1 次收益
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 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
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
募说明书;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
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