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
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旗下的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78 号)。 《天弘上
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正式
生效。 《基金合同》约定: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
合同》,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
《基金合同》约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4)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变化; ……”
本公司旗下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4 年 9 月 4 日正式成立。
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
定于 2024 年 9 月 9 日起,将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 类份额基金代码:001548,C 类份额基金代码:001549),
引入侧袋机制, 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以及本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对《基金合同》作出修改。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已对《基金合同》、 《天
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天弘上证
届时,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
将“ 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将“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变更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
重要提示
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自 2024 年 9 月 9 日起生效。
与销售服务费优惠活动, 优惠后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附件:
修订前后对照表
所在部分 修订前 修订后
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
封面 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由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而来)
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接基金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指定网站
全文 规定网站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
动性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指引第 2 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规。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三、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
基金联接基金由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
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天弘上
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
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
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分 前言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中国证监会对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增加: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四、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
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
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
金招募说明书。
募说明书。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删除。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增加: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
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
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
险。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
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指《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
第二部分 释义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金签订之《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第二部分 释义 签订之《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第二部分 释义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删除。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
第二部分 释义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要》及其更新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做出的修订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删除。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增加:
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与目标 ETF 的投资目
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契约型开放式运作方式
的基金
第二部分 释义 17、目标 ETF:指另一只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
ETF”
),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
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
标。本基金选择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
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第二部分 释义 2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 删除。
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
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
第二部分 释义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第二部分 释义 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
第二部分 释义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第二部分 释义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确认的日期
期
第二部分 释义 删除。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二部分 释义
期限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第二部分 释义 删除。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第二部分 释义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
份额的 10% 基金总份额的 10%
第二部分 释义 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 释义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 释义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目标 ETF 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和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增加: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第二部分 释义 为侧袋账户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披露网站)等媒介 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一、 基金名称
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发起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
一、基金名称
资收益。
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金联接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二、基金的类别
ETF 联接基金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 ,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
契约型开放式
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
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低于两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五、基金存续期限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书的规定执行。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
七、基金存续期限
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
不定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
六、基金份额类别
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
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的基本情况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别。其中: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
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类别。其中: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基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履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
行适当的程序后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额持有人大会。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七、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二者既有联
系也有区别:
复制法 ,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
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
的紧密跟踪。
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可以按照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
九、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第三部分 基金
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的基本情况
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 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运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 ,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
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
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
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
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 ,大额申赎可能
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
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 历史沿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金联接基金由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资基金变更而来。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
金的其他投资人。
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天弘上证 50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5]1278 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天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
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广发证券股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支付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
份有限公司。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资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
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
证监会书面确认, 《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
列入基金财产。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生效。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第四部分 基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基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
的历史沿革与存 金管理人根据《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续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天弘上证 50 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上证 50 交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即本基
中列示。
金。
自 2024 年 9 月 9 日起,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天弘上证 50 交易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
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额缴款。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
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发起
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
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务和费用;
删除。
备案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 若基金
规模低于 2 亿元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二十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删除。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 7、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规定的除外。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第五部分 基金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情形。
份额的申购与赎 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回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形。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项暂停申购情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理。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第五部分 基金 6、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
份额的申购与赎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回 7、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第五部分 基金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份额的申购与赎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回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
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
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体参照上
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
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
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具体见
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相关公告。
增加:
第五部分 基金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 一、 基金管理人
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邮政编码: 300203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第六部分 基金 法定代表人: 胡晓明 法定代表人: 韩歆毅
合同当事人及权 成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8 日 成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8 日
利义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监基金字[2004]164 号 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143 亿元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 联系电话: (022)83310208
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联系电话: (022)8331020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记事宜;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
券、期货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宜;
机构;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机构;
等的业务规则;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第六部分 基金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
合同当事人及权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业务规则;
利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回和登记事宜;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删除。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
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
券大厦 34 楼 券大厦 34 楼
第六部分 基金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合同当事人及权
成立时间: 1994 年 01 月 21 日 成立时间: 1994 年 01 月 21 日
利义务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
广东省分行粤银管字【1991】第 133 号 行广东省分行粤银管字【1991】第 13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7,621,087,664.00 元 注册资本: 人民币 7,621,087,664.00 元
存续期间: 长期 存续期间: 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第六部分 基金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当事人及权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利义务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
知基金管理人; 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六部分 基金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合同当事人及权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利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 (4)交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增加: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
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
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
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
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
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 若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 ETF,则本基金的
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 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
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
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
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4)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删除。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在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 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
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投票;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
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
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
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
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
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一、投资目标
一、投资目标
第十一部分 基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
金的投资 差的最小化, 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以上证 5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 工具,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上证 50 指数的成份
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
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
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
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债券、债券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 证、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 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金的投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上证 50 指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
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款等。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 进行被
动指数化投资 。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
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
相应调整, 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在严格
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
下, 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
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
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
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
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
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
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
差。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上证 50 指数的成份股
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 三、 投资策略
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 ETF
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 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紧密跟踪的全
上证 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被动指数基金。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密跟踪 。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 按照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
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式投资于目标 ETF 的份额。
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 2、股票投资策略
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 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 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同时,还可通过买入标
第十一部分 基
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 使得跟踪组合 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
金的投资
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 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 标 ETF。因此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
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股票组合应 投资,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
符合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
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的投资比例 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
限制。 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上证 50 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 结构。
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
变动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 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 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
小化。 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A 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
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
为时, 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
股票投资组合;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
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
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
的, 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
整, 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
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
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四、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除上述(1)、 (2)、(10)、
(18)、
(19)、
(21)情形
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为联接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四、投资限制
开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资产的 90%,投资于上证 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投资目标 ETF、
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上述(2)、(10)、
(18)、
(19)、
(21)情形之外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
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不符合第(2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有约定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除外。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但若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
始。
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名
第十一部分 基 称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
金的投资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标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
六、 风险收益特征
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且目标 ETF 为股票
五、 业绩比较基准
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
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紧密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
征。
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
增加: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七、 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
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但若标的指数及业
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包
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名称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
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
适当程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
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
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
外)。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标 ETF。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 ,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八、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
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第十二部分 基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金的财产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值、目标 ETF 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第十三部分 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存托凭
金资产估值 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证、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资产及负债。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增加:
第十三部分 基
三、估值方法 10、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金资产估值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
则按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第十三部分 基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金资产估值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增加:
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
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
金资产估值
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 基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金费用与税收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删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 则取 0)的 0.5%年费率
H=E×0.1%÷当年天数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负数, 则E取0
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第十四部分 基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可使用固定费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金费用与税收 和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许可使用基点费由基金财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产承担。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
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 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二(2 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计 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算方法如下: 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 则取 0)的 0.1%的年费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 H=E×0.1%÷当年天数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
季支付。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基金 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
托管人和指数供应商核对一致后,于每年 1 月、4 负数, 则取 0
月、7 月、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款指令, 按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照确认的金额和指定的账户路径将上一季度的指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删除。
比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
并公告。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
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费率和计费方
式,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
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 项费用”,由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第十四部分 基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费用与税收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财产中支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第十四部分 基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天弘
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执行;
增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第十四部分 基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
金费用与税收 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增加:
第十五部分 基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
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 基金会计政策
第十六部分 基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金的会计与审计
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12 月 31 日;
计年度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第十七部分 基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
金的信息披露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等媒介披露,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并
简称“规定网站”)等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第十七部分 基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金的信息披露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募说明书。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删除。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删除。
金的信息披露
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
的期限等情况。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第十七部分 基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删除。
金的信息披露 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五)临时报告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七)临时报告 删除。
金的信息披露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增加:
(八)澄清公告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第十七部分 基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金的信息披露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八)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
第十七部分 基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金的信息披露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
投资目标。 和交易目标。
增加:
(十一)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 (1)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
第十七部分 基 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
金的信息披露 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
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的信息披露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及时。 实、准确、完整、及时。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部分 基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金合同的变更、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终止与基金财产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清算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告,并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或《基金合同》生效三年 3、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
第十八部分 基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形的;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万元情形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
终止与基金财产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的清算 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决未通过的,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的;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修改后
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第二十一部分 的内容自 2024 年 9 月 9 日生效。
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效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
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
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有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