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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A,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C: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9-11 17: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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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 http://eid.csrc.gov.cn/fund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本 公 司 网 站
(www.huaan.com.cn)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
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
安新动力”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安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
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新动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谈媛
   联系电话:021-38969931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11 日,即 2024 年 9 月 11 日下午交易
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
专用章等(以下统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
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
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
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
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
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
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本基金管理人
的认可为准。
年 9 月 12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 17: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
封表面注明:“华安新动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新动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谈媛
  联系电话:021-38969931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
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
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
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
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
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联系人:傅匀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九、重要提示
表决票。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或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
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附件一:《关于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
案》
  附件二:《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
议案>的说明》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关于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
案》
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
议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并相应修改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并修改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的具体方案和程序
可参见附件四《<关于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
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
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计入
有效表决票。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
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
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
效。)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4 年 10
月 9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
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盖章后均为有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
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
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关于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
议案》的说明
  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新动力”或
“本基金”)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本基
金赎回费率并根据前述变更修订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相关事项。
  本次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方案需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因此调整赎回费率的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华安新动力调整赎回费率的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
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变,具体调整如下: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调整前: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2 年                0
 关于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调整后: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180 天              0
 关于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根据上述调整相应修改招
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本次大会的生效以及相关事项
的实施。
 二、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可行性
 《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
效。
 因此,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为了保障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
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公告修订后的
《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事项进行
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三、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
决的风险。
 在提议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部
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
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
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
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
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
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
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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