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景颐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4 年 9 月 10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 9 月 11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景颐合利债券 基金代码 022018
下属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景颐合利债券 A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22018
下属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景颐合利债券 C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2201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 -
期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开放式(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基金经理 毛从容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0 年 7 月 20 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基金经理 张靖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6 年 7 月 8 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其他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注:本基金为二级债基,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比例合
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的预期风险水平及净值波动水平高于纯债型基金。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获得稳健收益,同时适当投资于具备良好盈利能
投资目标 力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含商
业银行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投资范围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
股票、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
业绩比较基准
调整)*2%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
本基金还可能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注: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景顺长城景颐合利债券 A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5,000,000 0.60% 普通投资群体
M≥5,000,000 1,000 元/笔 普通投资群体
认购费
M<5,000,000 0.06% 养老金客户
M≥5,000,000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
M<5,000,000 0.80% 普通投资群体
申购费 M≥5,000,000 1,000 元/笔 普通投资群体
(前收费) M<5,000,000 0.08% 养老金客户
M≥5,000,000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
N<7 天 1.50% -
赎回费 7 天≤N<60 天 0.30% -
N≥60 天 0% -
景顺长城景颐合利债券 C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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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限(N)
N<7 天 1.50%
赎回费 7 天≤N<30 天 0.30%
N≥30 天 0%
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 用 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别
管理费 0.6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5% 基金托管人
销 售 服 景顺长城景颐合利
务费 债券 C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度预估年费用金额,非实际产生费用金额,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其中,当年度指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所在年度,预估年费用金额可能因具体更新时点不同存在差异。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在通常情况下本基
金的预期风险水平及净值波动水平高于纯债型基金。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
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
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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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间相对较大,港股也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内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
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
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
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
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及提前赎回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
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
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
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
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
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
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
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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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8、其他风险;9、税负增
加风险。
(二) 重要提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
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景顺长城景颐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
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
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
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
院,仲裁地点为深圳,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景顺长城基金官方网站[www.igwfmc.com][客服电话:400-8888-606]
管协议》、《景顺长城景颐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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