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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现金A,安信现金B: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9月更新)

证券之星 2024-09-18 11: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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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9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重要提示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649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2 月 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涉及调整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更新基金管理人相关信
息等事项。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5 月 28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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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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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订和补充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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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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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金份额的行为
金份额的行为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年收益率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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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
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
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计算公式:偏离度=(NAVS-NAVA)/ NAVA,其中 NAVA 代表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即“影子定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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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田街 道福 安社 区福 华一 路 119 号安 信金 融大 厦 27-29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9.84%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95%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20.28%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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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苏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市分行储蓄所主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战略客户部总经
理,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衍生品部总经理。现任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安信证券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贾媛媛女士,董事,会计硕士。历任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高级文员,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经理、高级运营经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规划发展部投资管理岗高级经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副总经理兼五矿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运营管理部副
总经理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战略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张振宇先生,董事,理学硕士。历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战略客户与产
品岗兼投资管理岗助理经理,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党组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秘书处专员、秘书处(总值班室)经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战略规划岗经
理、高级经理,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
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副主任。
  陈明女士,董事,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深圳市帕
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
经理。
  李文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中广核罗马尼亚核电公司(筹)投资财务部副经理、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GNI 公司投资与
财务部经理。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刘忠亚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省审计厅外资处主任科员,苏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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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副所长。现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
  江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武汉
大学二级教授、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
员会委员。现任上海杉达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商学院特聘教授。
  谭岳奇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历任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翔丰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安泰科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中银(深圳)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敏女士,监事会主席,法学硕士。历任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
总经理、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合规法务部总经理、纪委书记兼合规法务部总经理,五矿
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合规法务部总经
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理。
  余斌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稽核二处处长、
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助理、稽核监察总部副总经理,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现任国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周孚蓉女士,监事,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帕
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深圳市碧桂园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深圳市
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
  王卫峰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财务
人员,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监察稽核主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张再新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工会财务委员、运营部总经理助理、运营部副总
经理兼交易主管。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部总经理。
  丁雪寒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合规法务
岗,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兼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兼
               第 11 页 共 142 页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
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孙晓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襄理、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南方
证券行政接管组成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兼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李学明先生,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
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安信基
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乔江晖女士,副总经理,文学学士。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长、副处长,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公司督察长。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廖维坤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理学学士。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院电算站软
件工程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管理总部电脑工程师、布吉营业部营业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
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祝璐琛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安信基金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
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今,任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今,任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年 05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任安信稳健回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22 年 06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任安信尊享添利利率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06 月 23 日至 2023 年 08 月 16 日,任安信丰泽 39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06 月 23 日至 2023 年 08 月 16 日,任安信
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08 月 17 日至今,任安信
鑫日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09 月 18 日至今,任安信中证同业
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06 月 06 日至今,任安信 3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任凭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加入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历任运营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投研助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8
年 08 月 10 日至 2021 年 07 月 13 日,任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年 10 月 18 日,任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04 月 03 日至 2021 年
任安信鑫日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08 日至 2022 年 06 月
月 16 日,任安信招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07 月 13 日至
今,任安信宏盈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05 月 20 日至今,
任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07 月 12 日至今,任安信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08 月 15 日至今,任安信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04 月 22 日至今,任安信青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4 年 04 月 29 日至 2024 年 08 月 12 日,任安信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05 月 27 日至今,任安信 3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
                       第 13 页 共 142 页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李勇先生              2013 年 02 月 05 日至 2016 年 03 月 13 日
        张翼飞先生             2014 年 03 月 26 日至 2016 年 03 月 13 日
        杨凯玮先生             2016 年 03 月 14 日至 2020 年 04 月 02 日
        任凭女士              2020 年 04 月 03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8 日
        肖芳芳女士             2017 年 06 月 06 日至 2022 年 05 月 05 日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张翼飞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摩根轧机(上海)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上海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处研究员,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日
盛嘉富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投资官(混合资产 CIO)。
  陈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助理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权益投
资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研究总监兼价值投资部总经理。
  张竞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总经理兼国际投资部(筹)总经理。
  占冠良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管理部投资经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FOF 投资
部总经理。
  陈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长投资部总经理。
  张立聪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分析师,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聂世林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证券投资
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基
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副总经理。
  张睿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经理、交易
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部投资经理,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固收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李君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国信证券研究所研
究部高级行业分析师,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投资研究员,太和先机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东方睿德(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投资
总监,上海东证橡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易美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南信息学院商学院电子商务教师,盛诺金投资顾问
(深圳)有限公司投资顾问部副经理,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评级(二)部总经理助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资金运
营部交易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投资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
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任凭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加入安信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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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运营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黄晓宾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
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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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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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
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
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
的控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
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
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
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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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
他受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
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
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
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
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
内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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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
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
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
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3 年年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33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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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
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
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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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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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招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联支付支持的银行卡。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2)直销中心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江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银行销售渠道:
  (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站:www.jsbchina.cn/
  (2)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第 23 页 共 142 页
法定代表人:孙伟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5
网站:www.zrcbank.com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站:www.nbcb.com.cn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站:www.bank.pingan.com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站:www.cib.com.cn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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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销售公司销售渠道:
(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1818 /010-66154828
网站:www.5irich.com
(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网站: www.duxiaoman.com
(3)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站:www.licai.com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站:www.hcfunds.com
(5)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 21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长安中心 26 号院 2 号楼 1735
                        第 25 页 共 142 页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站:www.qianjing.com
   (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国际中心 B 座 407
   法定代表人:刘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1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11)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69999
   网站:http://www.boserawealt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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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站:https://www.puyifund.com
(1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站:https://www.hgccpb.com
(1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 200 号上海国华金融中心 A 座 36 楼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站:https://www.huaruisales.com/
(1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E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s://homeway.com.cn
(1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冠捷大厦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第 27 页 共 142 页
网站:www.jdt.com.cn
(1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电话: 4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1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站:www.huilinbd.com
(20)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站:http://www.msftec.com
(2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69 号蚂蚁 A 空间 9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2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站:www.snjijin.com
(2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24)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中海国际中心 6 层 607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网站:www.qiandaojr.com
(2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2 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2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500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2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2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2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第 29 页 共 142 页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站:www.vstonewealth.com
(3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3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3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站:www.66liantai.com
(33)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站:www.pytz.cn
(3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3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站: www.wacaijijin.com
       (3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站:http://windmoney.com.cn
       (37)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2666
       网站:www.zocaifu.com
       (3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网站:www.jfz.com
       (39)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洲路 2008 号新洲同创汇 D 栋 3 层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网站: www.simuwang.com
       (4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1188
                                第 31 页 共 142 页
网站:www.new-rand.cn
(4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6 号物资控股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站:www.jjmmw.com
(4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站:https://www.tonghuafund.com
(43)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1 号世纪都会 1606-1607
法人:唐楚才
客户服务电话:4007-066-880
网站:http://www.phoenix-capital.com.cn
(4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世茂大厦 C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站:https://www.taixincf.com
(4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江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站: www.buyfunds.cn
(46)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8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4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21-50701003
网址:www.licaimofang.cn
(4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4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50)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站:http://www.yilucaifu.com
(5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电话:010-56856293
网址:www.yixinfund.com
(5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第 33 页 共 142 页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53)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 第 C4 栋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zhfundsales.com
(5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北塔 33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qieman.com
(5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站:http://www.ijijin.com.cn
(56)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438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站:https://www.cmiwm.com
证券公司及期货公司销售渠道: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网站:www.cgws.com
(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站:www.xzsec.com
(4)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qh168.com.cn
(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longone.com.cn
(6)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站:www.dtsbc.com.cn
(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第 35 页 共 142 页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站:www.dxzq.net
(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1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站:www.gszq.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1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站:www.essence.com.cn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14)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站:www.crsec.com.cn
(1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站:www.cnhbstock.com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02195553
网站:www.htsec.com
(1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18)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95304/4008-366-366
网站:www.hxzq.cn/index.php
(1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 37 页 共 142 页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站:www.kysec.cn
   (20)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956006
   网站:www.lczq.com
   (2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 8
   网站:stock.pingan.com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站:www.shzq.com
   (2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73 号民生互联网大厦 C 座 1401-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客户服务电话:956019
   网站:www.csco.com.cn
   (2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网站:www.hysec.com
(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2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站: www.tfzq.com
(27)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 2 号楼 901-910 室
法定代表人:朱彤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0-999
网站:www.zdqh.com
(2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郑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站:www.wkzq.com.cn
(29)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站:www.wlzq.cn
(30)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第 39 页 共 142 页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站:www.west95582.com
(3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32)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户服务电话:400-916-0666/0574-87082030
网站:www.yongxingsec.com
(3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站:www.ciccwm.com
(3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站:www.cmschina.com
(3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 13 号舜远金融大厦 1 栋 23 层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站:www.zszq.com
   (37)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网站:www.iztzq.com
   (3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3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4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citics.com
   (4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
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第 41 页 共 142 页
网站:www.gzs.com.cn
(4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sd.citics.com
(43)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客户服务电话:956039
网站:www.cnpsec.com.cn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65
传真:0755-82560289
联系人:宋发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邓雯
联系人:昌华
                      第 43 页 共 142 页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750006,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750007。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
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
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表 1。
                 表 1:基金份额分类的金额限制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直销中心为 5 万   0.01 元(直销中心为 5 万
                        元)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直销中心为 1 万   0.01 元(直销中心为 1 万
                        元)                 元)
单一账户内保留的最低份额           0.01 份             0.01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
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当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根据《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取消自动升降级业
务及调整 B 类基金份额申购起点等事项的公告》,本基金自 2024 年 9 月 2 日起取消基金份
额自动升降级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
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45 页 共 142 页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募 集 申 请 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1649 号文核准。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从 2013 年 1 月 21 日 起 至 2013 年 2 月 1 日 止 , 有 效 份 额 为
计 1,540,254,942.8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179 户。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2 月 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47 页 共 142 页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
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被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单笔金额为人民币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单笔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网上直
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的限制。
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机
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
一同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 50%的除外)。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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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申请(T 日)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
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销售机构原则上在 T+3 日(包括该日)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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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部分)征收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20,000 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20,000/1.00=2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 2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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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
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3 万份,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30,000×1.00=3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3 万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 万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结转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投资者 T 日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T 日该投资者全部赎回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结转收益为 2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200=50,200 元
  即: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200 元。
  当出现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
  七、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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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益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规模上限时;使本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单笔申购金
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当日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对值达到 0.50%时。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7、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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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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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50%时,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第 55 页 共 142 页
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或赎回日的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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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
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第 57 页 共 142 页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组合,力求为投资
者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就业率水平
以及国际市场利率水平等宏观经济指标的跟踪和分析,形成对宏观层面的判研。同时,结
合对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债券供给等情况,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基于对货币市
场利率趋势变化的合理预测,决定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比例分布。
  此外,通过对市场资金供求、基金申赎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确定本基金流动性目标,
相应调整基金资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结合各类资产的收
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中央行票据、国债、
债券回购等投资品种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以满足投资人对基金流动性的需求,并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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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投资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国债、央行票据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
规避信用风险。同时,在满足信用评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我公司制订的债券评分标准对
企业债、金融债等信用债券进行评分筛选。符合标准的个券,将进入备选池,通过收益率
拟合,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
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
重点关注。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资金供求失衡、流动性等因素
造成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出现定价差异现象,从而使债券市场上存在套利机会。
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在充分验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适
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以获取安全的超额收益。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件下,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之间的利率差异,
在精确投资收益测算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为基金资产增加收益。当债券回
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时,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同时,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
购、增发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融出资金以把握短期资金利率
陡升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本
基金将建立流动性预警指标,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
例。同时,密切关注本基金申购/赎回、季节性资金流动等情况,适时通过现金留存、提高
流动性券种比例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流程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
                第 59 页 共 142 页
执行情况。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投资行为必须经过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分
管投研的副总经理主要职责是参加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投
资部门和研究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
前提下负责具体执行和优化投资组合构建。
     (1)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战略与投资原
则;
     (2)宏观经济研究员把握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跟踪国内外财政、金融、货币政策和
流动性变化,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宏观策略支持;固定收益研究员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
本基金提供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等子市场的利率走势预测、债券信用分析、券种配置及总
的资产配置建议;
     (3)固定收益部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
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7)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期进
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
     (4)债项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在 AA+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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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发行人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
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
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但第(16)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第 61 页 共 142 页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第(16)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如果对
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
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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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9)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
除(1)、(9)、(10)、(14)、(15)、(17)、(20)项约定以外的投资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63 页 共 142 页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或者债券;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
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
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其他销
售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因而本基金的产品风险等级
具体结果应以各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准。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
余存续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
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第 65 页 共 142 页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的利益;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来源于《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
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本投资组合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债券                37,844,550.03             50.24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第 67 页 共 142 页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值的比例(%)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平均剩余期限
号                            产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合计                          99.99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第 69 页 共 142 页
      剩余存续期超过
      债券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张)            (元)           (%)
                    CD049
                    CD008
                    CD011
                    SCP010
                  业银行 CD117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CD166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94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0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436%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按照实际利率计算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使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加以控制。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24 平安银行 CD049(代码:112411049 CY)、24
中国银行 CD011(代码:112404011 CY)、23 湘高速 SCP010(代码:012384259 CY)、23
                              第 71 页 共 142 页
宁波银行 CD166(代码:112384726 CY)、进出 2103(代码:018064 SH)外其他证券的发
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被中国人民银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局深圳监管局罚款。
款、没收违法所得。
管理总局罚款。
新化县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责令改正。
新化县税务局责令改正。
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立案调查。
  以上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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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 73 页 共 142 页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2 月 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第 75 页 共 142 页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为按日结转份额。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
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 77 页 共 142 页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该基金
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
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第 79 页 共 142 页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估值错误出现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臵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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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暂停估值;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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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每日结转份额。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
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
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
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赎回份额对应的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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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
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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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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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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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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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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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
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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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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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
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
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如不足七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定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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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
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包括: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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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率发生变更;
绝对值达到 0.50%的情形;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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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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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 95 页 共 142 页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
重要的功能。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对经济增长和
经济周期的预期变化,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生重要影
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
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目的是为投资者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若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
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
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
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
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拒绝履行
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波动等风险。信
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注
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
系统性风险。一方面,货币市场的利率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的变动。另一个方面,为应对赎回而卖出证券时,尤其是出现巨额赎
回时,可能存在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以内。故投资者可能面临暂停申购的风险。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第 97 页 共 142 页
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故投
资者可能面临上述估值调整或暂停赎回及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3)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被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4)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被征收 1%的强制
赎回费用的风险,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的约定。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时,因投资者赎回导致基金规模下降而使基
金资产的流动性出现明显降低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为有效应对和处理本基金可能面临
的流动性风险,防范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事件或损失,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投资
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具体办理方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第十条的约定。
  (2)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50%时,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第 99 页 共 142 页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及时全部
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项等。
  三、声明
行承担投资风险。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
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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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第 101 页 共 142 页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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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 103 页 共 142 页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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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投资者可以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也
可直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机
构将其所得红利按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四、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第 105 页 共 142 页
线咨询互动。也可以在“热点专区”栏目中,查询有关基金产品的信息。
  五、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六、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七、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八、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
服务:
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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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披露日期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
     增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
     增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 86 只基金 2023 年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 88 只基金 2024 年
     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基金直销账户信息
     的公告
                     第 107 页 共 142 页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询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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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 109 页 共 142 页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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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第 111 页 共 142 页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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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依基金合同约定收取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第 113 页 共 142 页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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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 115 页 共 142 页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基金
的收费方式或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
终止基金合同的,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第 117 页 共 142 页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告;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或通讯开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第 119 页 共 142 页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多数
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告。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书面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项表决。
     (八)计票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
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第 121 页 共 142 页
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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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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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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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7-29 楼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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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的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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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
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
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但第 16)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第 127 页 共 142 页
得超过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第 16)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如果对
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
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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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
净资产的 10%;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
除 1)、9)、10)、14)、15)、17)、20)项约定以外的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第 129 页 共 142 页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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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
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
行存款进行监督。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
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
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 动性风
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
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
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
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
风险揭示。
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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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书面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偿付义务,承诺
函中需明确定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
系的事项,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
为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
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款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人的查
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
的途径并确保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员持授
权委托书共同办理。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
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
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
挂失。
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
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
部分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9 月更新)
  (2)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4)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三十,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基金托管人将据此监督。
量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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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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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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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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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是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的收益率所折算出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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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的处理方式
生差错时,视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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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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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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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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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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