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恒阳五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 年 9 月 23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 9 月 27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东方红恒阳五年定开混合 基金代码 169107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深圳证券交 2020 年 7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2 月 13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易所 23 日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五年开放一次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基金经理 李竞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8 年 6 月 19 日
其他 场内简称:东方红恒阳定开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阅读《招募说明书》第十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
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发行的短
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在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下,寻找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积极把握
由新型城镇化、人口结构调整、资源环境约束、产业升级、商业模式创新等大趋势带来
主要投资策略 的投资机会,挖掘重点行业中的优势个股,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分
享转型期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2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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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型 /持有期限(N)
非养老金
M<1,000 万元 1.5%
客户
非养老金
申购费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客户
(前收
养老金客
费) M<1,000 万元 0.3%
户
养老金客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户
场内及场
N<7 日 1.50%
外份额
场内及场
外份额
赎回费
场内及场
外份额
场内及场
N≥180 日 0
外份额
注: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2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90,000.00 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 元 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
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证券、期货账
其他费用
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露为准。
(三)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
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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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技
术风险,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参与国债期货的风险,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
险,参与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参与存托凭证的风险,投资北交所股票的风
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本基金特有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并从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客服电话:4009200808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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