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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保守养老一年持有混合(FOF)A,景顺长城保守养老一年持有混合(FOF)Y: 景顺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证券之星 2024-09-27 12: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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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九月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
(试行)》(以下简称“《养老目标基金指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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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
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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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
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一年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
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
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
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
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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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FOF)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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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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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导致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的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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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展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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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施的《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
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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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
请;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
和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
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2)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
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以上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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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费用、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Y 类份
额”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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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一年。锁定持有
期到期后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具体请见“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标,以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基
金精选策略为主要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表现。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
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在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
基金业务单独设立,可对销售费用、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的一
类基金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额。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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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
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
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
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 A 类和 Y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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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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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销。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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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如果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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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言)、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
 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一
 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
 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
 (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
 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一年
 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
 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一年持有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养老目标基金无需设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
或缩短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取消或变更
对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限的限制,具体实施日期及安排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的公告。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
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
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展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
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此后的每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申购业
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
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
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自其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才能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
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当赎回款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或港
股通临时停市时,基金管理人可相应顺延赎回款项的交收。遇证券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
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巨额赎回、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 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由销售机构直接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
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T+2 日内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可以豁免申购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净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
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
“最短持有期限”限制。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适时决定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设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88-60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的方式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
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被投资的
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议更换被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以及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
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行使相关的投票权利。但基金中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
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7)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式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
 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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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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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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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
 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本基金
 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管理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托管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
 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作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
 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务;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 20 年;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其他必要的服务;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标,以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基
金精选策略为主要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表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 ETF)、香港互认基金、QDII 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
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
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经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 3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15%,非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
比例为   85%;权益类资产的战术配置调整,最低可调整到      5%,最高不超过
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2、基金最近
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
在 60%以上。本基金不得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
份额。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经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可以做出相应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本基金定位为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且为养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中风
险收益特征相对保守的基金。“风险”的定义主要为基金资产净值的长期波动
率。风险主要来源于资产价格的波动,波动越高的资产风险也会越高。本基金
保守目标风险的含义是指基金资产净值的长期波动率尽量贴近本基金的基准,
并与投资目标基本一致。
  本基金的核心是通过资产配置将本基金资产风险控制在目标波动率范围内,
并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表现。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通过在战略资产配置
策略模型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引入战术资产配置对大类资产配置比
例进行调整,使得组合的风险特征尽量趋近保守的目标风险。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Strategic Asset Allocation)模型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是依据风险预算策略,合理分配各类资产的风险贡献度,
以分散风险的一种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风险预算策略旨在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
在组合风险中的贡献程度进行合理分配并从而确定各类资产的权重配置,控制
组合的相对风险,以期在各种经济或市场环境中都能实现风险分散化,避免风
险过度集中于少数资产,使目标风险趋于保守。其中,资产类别的风险贡献度
以各类资产的长期的历史波动数据、相关性等信息为基础,根据各类资产类别
对组合风险的边际影响进行计算。本基金战略配置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配置比例的长期中枢为 15%。
  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表现,定期调整战略资产配
置。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模型
  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可以根据短期政策与法规的变化、证券
市场情况变化、利率走势、经济运作周期、市场情绪等宏观经济及市场环境的
变化,动态调整组合大类资产配置,向上偏离不超过 5%,向下偏离不超过 10%。
即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术配置调
整,最低可调整到 5%,最高不超过 20%。通过战术配置调整使组合的目标风
险保持在保守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基金的资产收益并控制组合的最大回撤。
  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量化模型根据量化指标在战略资产配置基
础上对各类资产类别进行战术配置调整。基金管理人选取宏观经济指标、技术
指标、市场情绪三大指标中的相关因子:
相关的因子;
子;
  通过选取前述三大指标的相关因子,组成因子信号综合评分模型,由各因
子信号得到资产综合排名,根据因子变化及组合风险与目标风险偏差最小化动
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基金管理人依托专业的研究能力,综合采用定量分析及定性研究相结合的
方法,首先初步筛选满足养老目标基金的子基金;再根据七大指标对子基金进
行定量及定性的分析,从而综合评价及打分并纳入基金库;最后精选出各类别
基金中适合做各类资产配置标的的基金。
  (1)子基金初步筛选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标准初步筛选子基金: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低于 2 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
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子基金的标准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子基金优选
  对于子基金的选择,分为被动管理基金和主动管理基金两种类型:
  被动管理基金(如指数基金、ETF 等):主要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其跟踪误
差、信息比率、规模、流动性以及费率等情况;
  主动管理基金:搭建以“基金经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研究体系,本基金
倾向于选择长期业绩相对较好、投资风格稳定、盈利模式可持续的基金经理管
理的基金。
  具体操作方面,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各类资产类
别中优秀的基金经理和基金品种进行投资。
  定量研究主要从业绩分析、持仓分析、重仓股分析、子基金资金容量分析、
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对目标基金进行多维度、多指标测算与评估;
  定性研究主要根据与基金经理进行访谈和调研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盈利
模式、风格特点及投资理念研究。
  在定性和定量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基金库,进行持续跟踪与评估,并依此
构建基金中基金组合,从而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每月对基金组合表现进行回顾分析,并定
期对基金组合中单只子基金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持仓分析,并估算基金组
合中整体的个股和行业持仓情况。在出现以下情况,基金管理人出于风险控制
的原因对子基金进行重新评估及调整:
  当子基金投资策略出现实质性的改变,如出现投资流程的变化、投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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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变化、基金潜在变现以及获取超额业绩的能力变弱;
  当子基金出现无法解释的风格偏移时;
  根据大类资产配置的结果,子基金的投资策略已不符合趋势时;
  当出现具备显著优势的替代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对基金组合进行各种情景下的压力测试及分析,充分考虑
并做好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
进行投资。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
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
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结合证券市场趋势,并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基本面良好,
具有较好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寻找股票的超预期机会。在考察个股
的估值水平时,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盈率
(市值/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
考察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增长率、
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
司的成长性。在盈利水平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
盈利波动程度三个关键指标,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在定性指标
方面,本基金综合考察诸如成长模式、轻资产经营方式、商业模式、行业壁垒
以及渠道控制力、公司治理等方面,从而给以相应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确定
股票合理价格区间。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投资策略执行。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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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
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考虑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可相
应的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 30%;
     (3)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5%-20%;
     (4)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5)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6)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
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不得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
额;
     (1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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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12)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流通受
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
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基金的投资;
   (13)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不低于 2 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
 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为;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
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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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2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6)、(7)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除上述第(6)、(7)、(8)、(21)、(23)、(24)项情形之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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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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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12%+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3%+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益率×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7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中证 500 指数和沪深 300 指
数成分股一起构成,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市
场代表性强,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内权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
港股票市场中的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跃的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流通市值
加权,适合作为本基金投资港股或者港股基金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编制方法先进,指数信息透明度高,
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
金资产的现货合约,该黄金现货合约能较好的代表黄金这个商品资产,适合作
为本基金商品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属于保守型的养老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基金,且本基金采用大类资
产配置策略,辅以投研人员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
形成权益类、固定收益类、商品基金类等资产的配置方案,因此采用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指数公司变更或停止业绩比较基准中相关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
者相关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相
关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的一部分、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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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是养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
(FOF)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保守的基金。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主要导向,通过
限制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 5%-20%之间以控制风险,定位为较为保守的养老目
标风险 FOF 产品,适合风险偏好较为保守的投资者。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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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基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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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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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 本基金投资于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估值。
 盘价估值。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
 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
 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3)若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
 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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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
价值。
  如果未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基金中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方法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对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
进行估值,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
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
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进行估值。
值。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
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
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
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的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2 日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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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按约定于 T+3 日内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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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销售服务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该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所持有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年
管理费率计提。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6%;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
费率为 0.3%。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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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所持有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年托管费率
计提。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15%;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
管费率为 0.07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
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
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
等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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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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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现金分红、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
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即
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不收取赎回费用;
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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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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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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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
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
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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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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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三个工作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发生变更;
零点五;
缓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申请;
时;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包括: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及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
     (十二)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清算报告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的情形;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效,自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各自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
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
院,仲裁地点为深圳,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并从其解释。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的方式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
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被投资的
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议更换被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以及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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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
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行使相关的投票权利。但基金中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
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7)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式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
 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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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
 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本基金
 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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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现金分红、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
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即
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不收取赎回费用;
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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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销售服务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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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该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所持有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年
管理费率计提。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6%;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
费率为 0.3%。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
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所持有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年托管费率
计提。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15%;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
管费率为 0.07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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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
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
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
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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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标,以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基
金精选策略为主要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表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 ETF)、香港互认基金、QDII 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
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
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经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 3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15%,非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
比例为   85%;权益类资产的战术配置调整,最低可调整到      5%,最高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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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2、基金最近
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
在 60%以上。本基金不得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
份额。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经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可以做出相应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本基金定位为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且为养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中风
险收益特征相对保守的基金。“风险”的定义主要为基金资产净值的长期波动
率。风险主要来源于资产价格的波动,波动越高的资产风险也会越高。本基金
保守目标风险的含义是指基金资产净值的长期波动率尽量贴近本基金的基准,
并与投资目标基本一致。
  本基金的核心是通过资产配置将本基金资产风险控制在目标波动率范围内,
并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表现。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通过在战略资产配置
策略模型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引入战术资产配置对大类资产配置比
例进行调整,使得组合的风险特征尽量趋近保守的目标风险。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Strategic Asset Allocation)模型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是依据风险预算策略,合理分配各类资产的风险贡献度,
以分散风险的一种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风险预算策略旨在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
在组合风险中的贡献程度进行合理分配并从而确定各类资产的权重配置,控制
组合的相对风险,以期在各种经济或市场环境中都能实现风险分散化,避免风
险过度集中于少数资产,使目标风险趋于保守。其中,资产类别的风险贡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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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类资产的长期的历史波动数据、相关性等信息为基础,根据各类资产类别
对组合风险的边际影响进行计算。本基金战略配置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配置比例的长期中枢为 15%。
  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表现,定期调整战略资产配
置。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模型
  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可以根据短期政策与法规的变化、证券
市场情况变化、利率走势、经济运作周期、市场情绪等宏观经济及市场环境的
变化,动态调整组合大类资产配置,向上偏离不超过 5%,向下偏离不超过 10%。
即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术配置调
整,最低可调整到 5%,最高不超过 20%。通过战术配置调整使组合的目标风
险保持在保守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基金的资产收益并控制组合的最大回撤。
  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量化模型根据量化指标在战略资产配置基
础上对各类资产类别进行战术配置调整。基金管理人选取宏观经济指标、技术
指标、市场情绪三大指标中的相关因子:
相关的因子;
子;
  通过选取前述三大指标的相关因子,组成因子信号综合评分模型,由各因
子信号得到资产综合排名,根据因子变化及组合风险与目标风险偏差最小化动
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基金管理人依托专业的研究能力,综合采用定量分析及定性研究相结合的
方法,首先初步筛选满足养老目标基金的子基金;再根据七大指标对子基金进
行定量及定性的分析,从而综合评价及打分并纳入基金库;最后精选出各类别
基金中适合做各类资产配置标的的基金。
  (1)子基金初步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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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标准初步筛选子基金:
低于 2 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
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子基金的标准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子基金优选
  对于子基金的选择,分为被动管理基金和主动管理基金两种类型:
  被动管理基金(如指数基金、ETF 等):主要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其跟踪误
差、信息比率、规模、流动性以及费率等情况;
  主动管理基金:搭建以“基金经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研究体系,本基金
倾向于选择长期业绩相对较好、投资风格稳定、盈利模式可持续的基金经理管
理的基金。
  具体操作方面,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各类资产类
别中优秀的基金经理和基金品种进行投资。
  定量研究主要从业绩分析、持仓分析、重仓股分析、子基金资金容量分析、
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对目标基金进行多维度、多指标测算与评估;
  定性研究主要根据与基金经理进行访谈和调研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盈利
模式、风格特点及投资理念研究。
  在定性和定量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基金库,进行持续跟踪与评估,并依此
构建基金中基金组合,从而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每月对基金组合表现进行回顾分析,并定
期对基金组合中单只子基金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持仓分析,并估算基金组
合中整体的个股和行业持仓情况。在出现以下情况,基金管理人出于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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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对子基金进行重新评估及调整:
  当子基金投资策略出现实质性的改变,如出现投资流程的变化、投资团队
的变化、基金潜在变现以及获取超额业绩的能力变弱;
  当子基金出现无法解释的风格偏移时;
  根据大类资产配置的结果,子基金的投资策略已不符合趋势时;
  当出现具备显著优势的替代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对基金组合进行各种情景下的压力测试及分析,充分考虑
并做好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
进行投资。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
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
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结合证券市场趋势,并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基本面良好,
具有较好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寻找股票的超预期机会。在考察个股
的估值水平时,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盈率
(市值/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
考察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增长率、
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
司的成长性。在盈利水平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
盈利波动程度三个关键指标,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在定性指标
方面,本基金综合考察诸如成长模式、轻资产经营方式、商业模式、行业壁垒
以及渠道控制力、公司治理等方面,从而给以相应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确定
股票合理价格区间。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投资策略执行。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
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考虑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可相
应的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 30%;
   (3)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5%-20%;
   (4)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5)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6)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
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不得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额;
     (1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11)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12)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流通受
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
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基金的投资;
     (13)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不低于 2 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
 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为;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
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2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6)、(7)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定。
  除上述第(6)、(7)、(8)、(21)、(23)、(24)项情形之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12%+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3%+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益率×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7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中证 500 指数和沪深 300 指
数成分股一起构成,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市
场代表性强,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内权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
港股票市场中的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跃的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流通市值
加权,适合作为本基金投资港股或者港股基金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编制方法先进,指数信息透明度高,
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
金资产的现货合约,该黄金现货合约能较好的代表黄金这个商品资产,适合作
为本基金商品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属于保守型的养老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基金,且本基金采用大类资
产配置策略,辅以投研人员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
形成权益类、固定收益类、商品基金类等资产的配置方案,因此采用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指数公司变更或停止业绩比较基准中相关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
者相关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相
关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的一部分、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是养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
(FOF)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保守的基金。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主要导向,通过
限制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 5%-20%之间以控制风险,定位为较为保守的养老目
标风险 FOF 产品,适合风险偏好较为保守的投资者。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三个工作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效,自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各自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
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
院,仲裁地点为深圳,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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