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根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大同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证券”)签署的协议,本公司决定自 2024 年 09 月 27 日起
增加大同证券为下述适用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场内简称 扩位简称
鹏华中证国防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鹏华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鹏华恒生中国央企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鹏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中证 1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中证电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增强策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上证科创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