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果消费机遇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基金名称 泉果消费机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泉果消费机遇混合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22223
基金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9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公告依据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泉果消费机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泉果消费机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约定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证监许可[2024]1256 号
基金募集期间 2024 年 9 月 25 日
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24 年 9 月 27 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
户) 7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 10,000,559.03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
币元 )
有效认购份额 10,000,559.03
募 集 份 额(单
利息结转的份额 277.87
位:份)
合计 10,000,836.90
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位:
份 ) 2,403,144.34
其 中 :募 集 期
间基金管理人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24.03%
运用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2,
认购本基金情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03,144.34 份,适用费率 0.8%,费率优惠后的实际费率为
况
其 中 :募 集 期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
份) 7,597,692.56
间基金管理人
的从业人员认
购本基金情况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75.97%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是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
认的日期
注:(1)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以及与本基
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100 万份以上。
(3)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100 万份
以上。
持有份额占基 发起份额占基 发 起 份 额 承 诺
项目 持有份额总数 发起份额总数
金总份额比例 金总份额比例 持有期限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2,403,144.34 24.03% 2,403,144.34 24.03% 3年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 5,999,166.66 59.99% 5,999,166.66 59.99% 3年
基金管理人股东 - - - - -
其他 - - - - -
合计 10,000,836.90 100.00% 10,000,836.90 100.00% 3年
注:公司自然人股东持有份额合并统计在“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项
下,未在“基金管理人股东” 项下重复统计。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泉果基金”APP 或客户服
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qgfund.com)、
务电话(400-158-6599)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及投资人员的过往业绩也不构成
对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基金
投资需谨慎,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