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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和C,鹏华丰和债券(LOF)E: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更新

证券之星 2024-09-30 13: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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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九月
                                                               托管协议
                             目         录
                                         托管协议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管理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
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同
时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该证券的 10%;
                                           托管协议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11、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对于除上述第 5、7、8 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当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托管协议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托管协议
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五)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
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
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
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托管协议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七)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托管协议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
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
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
的约定为准。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托管协议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
管和使用。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托管协议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
                                     托管协议
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章,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
的权限。
收到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授权通知书上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指令传送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和合理
指令处理时间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
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对于被授权人按照其授权权限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
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
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拒绝执行,否则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
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双方协商的确认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授权印鉴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
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审慎的表面验证,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没有得到基金管理人的回复前可暂缓指令的执行,托管人不承担因此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经表面验证一致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执行,并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对基金财产所引起的损失,托
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如需撤销指令,应出具书面撤销说明或在原指令上注明
“作废”后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令,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托管协议
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
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通过电话向基金
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
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
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以电话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并暂停指令的执行,基金
托管人对因此暂停执行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
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
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
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
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
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
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
指令及相关结算规则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
金的直接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
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损失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
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本基金和其他产
品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 点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托管协议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日与托管人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
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托管协议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
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
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托
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行的查询功能,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的公告执行。
  (六)基金现金分红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指定专用账户。
                                         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
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
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
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
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托管协议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
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
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
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估值的基本原则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托管协议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上有其他渠道可以提供私募债券价格,则采用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估值。如市场
上无法获取私募债券的价格或相关价格难以准确计量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按成本法
进行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托管协议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
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托管协议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时;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托管协议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人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托管协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
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
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托管协议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托管协议
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和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
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C 类、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份额销售服
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并付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
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托管协议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执行;
媒体公告。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并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托管协议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执行;
媒体公告。
向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或者债券;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托管协议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的职责: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托管协议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
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损失等;
损造成的损失。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
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协议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地点为深
圳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转型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
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
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壹份外,协议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托管协议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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