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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汇金优选稳健6个月持有混合(FOF)A,渤海汇金优选稳健6个月持有混合(FOF)C: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证券之星 2024-10-11 11: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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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 年 8 月 31 日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23】2170 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 6 个月(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最短
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就该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6 个月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其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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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他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
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
项。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等
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
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招募说明书每年度至少更新一次,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8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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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绪言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
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
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渤海
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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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FOF)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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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11 日发布并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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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最短持有
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该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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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
每份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
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
    《业务规则》:指《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
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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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份额类别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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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低于 3 年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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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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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
住所
          基金中心506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
办公地址
          基金中心506
法定代表人     齐朝晖            设立日期      2016年5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6]3号
          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11亿元人民币
          (法人独资)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2-23861655   传真        022-23861651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证监许可[2016]3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11
亿元人民币,公司是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下属的全
资子公司,股权结构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00%。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齐朝晖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EMBA。1988 年 7 月至
月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2001 年 5 月至 2017 年 9 月
在渤海证券任职的岗位有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兼营业部总经
理、副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及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经纪
业务总监兼经纪业务(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等职务,2017 年 9 月至今在渤海
证券任职的岗位有经纪业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信用业务总监等职务,现任渤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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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用业务总监。2023 年 9 月 19 日至 2024 年 3 月 15 日代履职公司总经理。
   马彦平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94
年 7 月至 2018 年 9 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历任河北省分行办公室科员、人事处科员,
天津分行人事教育处副主任科员、人事处副处长、后勤服务中心主任,阳泉市中
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天津分行营业管理部党委委员、副主任,2018 年 9 月
至今历任渤海证券人力资源总监、行政总监兼总裁办公室主任等职务,现任渤海
证券行政总监兼总裁办公室主任。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和融期货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2019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刘嫣女士,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历任渤海证券总裁
办法律事务部副经理、风险控制总部法律事务部经理、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
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并担任公司首席律师。
起,任公司董事长、合规总监。2021 年 8 月起不再兼任公司合规总监。2022 年
   吴国威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先后就读于西南
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清华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合作的金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项
目。2004 年 7 月至 2020 年 10 月先后就职于汉唐证券、信达证券、信达创新投
资公司等机构;2020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就职于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职务。2024 年 3 月 15 日至今任公司总经理。2024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麻众志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1997 年参加工
作,在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担任研究员。2000 年至 2005 年,任和君
创业咨询集团项目经理。2005 年 1 月至 2008 年 7 月在高等教育出版集团下属子
公司担任总经理。2009 年 7 月至 2015 年 9 月任国融证券直投公司投资总监、资
产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太平洋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2020 年 6 月进入公司,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9 月任公司总经理。2024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4 年 6 月起兼任北京分公司负责人。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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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晖女士,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曾任天津北方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营业部副经理、会计室主任。2001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
在渤海证券任职的岗位有财务总部会计部副经理、经理,上海总部财务经理(派
驻),风险控制总部总经理助理兼风控部经理、风控二部经理等职务。2015 年 4
月至今,担任渤海证券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兼风控二部经理、风险管理总部副
总经理兼风险管理二部经理。2018 年 7 月至今任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何青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博士,金融学
博士后。2006 年开始在南开大学任职,历任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南开大
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应用金融系主任。
  王延敏女士,独立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1995 年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天津
天地会计师事务所、天津中大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冶金集团中兴盛达钢业有限公
司、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成本会计、审计师、总会计师、财审部副
部长、内审部副部长等职务。2014 年 7 月起至今担任天津亮途永明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 年 12 月起至今担任天津市嘉盛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
公司外部董事。2024 年 4 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彤先生,监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曾任南方证券天津
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律顾问;2002 年进入渤海证券工作,历任法律合规总部
副总经理兼合规管理部经理、公司律师;自 2017 年 4 月起任渤海创富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监事,2020 年 12 月至今任为渤海证券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2017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井蕊女士,监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2010 年参加工作,
历任慧聪集团组织与人才发展高级经理,渤海证券人力资源总部招聘培训主管,
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吴国威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李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1993 年 3 月至 1994
年 4 月任天津大学教师,1994 年 4 月至 2000 年 10 月任天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脑部、经纪业务总部经理,2000 年 10 月至 2001 年 10 月任天津一德证券公司
副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20 年 6 月在渤海证券任职的岗位有电子商务总部
总经理、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互联
网金融总部总经理、衍生业务总监兼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等职务,2011 年 1 月
至 2023 年 1 月任和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20 年 6 月至今任渤海证券首
席信息官,2020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边燕萍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高
级会计师。1995 年 1 月入职天津国投上海营业部财务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22
年 8 月在渤海证券任职的岗位有财务总部计划统计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信
息管理部经理、成本管理部经理、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22 年 8 月至今任渤海
证券财务总部总经理兼资金管理总部负责人。2018 年 3 月至 2021 年 9 月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2021 年 9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公司总会计师,2021 年 11 月至今任
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盛况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管理硕士(在职攻读)。
渤海证券先后任渤海证券苏州景德路证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营销部经理、副总
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渤海证券营销中心(经纪业务总部)副
总经理,江苏分公司总经理。2019 年 10 月加入公司,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
二届董事会董事;2020 年 4 月兼任上海分公司负责人;2020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
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赵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学士。2000 年参加工作,
任天津银行信贷员。2001 年 12 月进入渤海证券,先后任主办律师、董事长秘书、
开发区第一大街营业部副总经理、合规总部经理、稽核总部稽核一部经理、资产
管理总部风控总监、副总经理。2016 年 5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控合规总部
总经理;2019 年 7 月兼任北京分公司负责人;2019 年 10 月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不再担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19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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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负责人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2021 年 12 月至 2024
年 6 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2019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魏文婷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硕士。2009 年 7 月进
入渤海证券,历任资产管理总部产品设计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市场开发部经
理、资产管理总部产品设计部经理职务。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公司产品
设计部总经理,2018 年 5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公司产品设计部总经理兼机构销售
部总经理。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产品设计部总经理、
机构销售部总经理,2020 年 4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总经理助理兼产品设计部总
经理,2021 年 12 月末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兼资产配置部总经理,2023 年 4 月至
今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兼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兼公募固收部总经理。
  王怡强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理学学士。1994 年 1 月参加
工作,曾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上海证券部员工。2001 年 6 月
至 2017 年 7 月在渤海证券任职的岗位有 B 股业务副经理,马场道营业部副总经
理、友谊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云际道营业部副总经理,风险控制总部驻上海总部
合规专员,风险控制总部高级经理、2017 年至今任渤海证券风险控制总部风险
管理三部经理、风险管理总部风险管理三部经理。2019 年 11 月起任公司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2022 年 12 月末至今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兼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吕传红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3 月,任职于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区人民检察院,先后担任助理检察员、检察员;
月至 2003 年 1 月,任教于南开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2003 年
基金机构监管工作,中国证监会首批公职律师;2007 年 3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督察长,兼任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委员会主
席、信息披露负责人等职务;2012 年 4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职于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筹建总行资产托管部,并担任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至 202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筹备公募基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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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担任公募基金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2023 年 1 月进入公司,2023 年 3 月
至今任公司合规总监。
  麻众志先生,总经理助理,简历同上。
  (1)现任基金经理
  徐益东先生,南开大学硕士,具有5年以上投资、研究经历。历任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公
募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的基金经理;2023年11月27日起至今任渤海汇金优选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经理。
  叶萌先生,金融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从事
基金产品研究和投资工作。2022年7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
资产配置部FOF投资总监。2023年6月12日起至今任渤海汇金优选平衡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7月18日起至今任渤海汇金优选进
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11月27日起至今任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无
  主任委员:
  魏文婷女士,简历同上。
  委员:
  何翔先生,南开大学数学学士、金融学硕士。2004 年 2 月至 2013 年 10 月
就职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任金融工程部经理。2013 年 10 月至 2016
年 8 月就职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任投资研究部经理。2016
年 8 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资部,任公募投资部总经理、
公募投资总监。2023 年 4 月担任公募权益部总经理(聘任制)兼公募权益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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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投资团队负责人、量化投资总监。
  谢晓冬先生,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从
业资格证书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2010 年 7 月
至 2015 年 1 月就职于渤海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
就职于渤海证券资产管理总部,任研究员。2016 年 8 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研究部任研究员、投资一部任投资经理、公募投资部任基
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
  张旭东先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固收投资年限超过 12 年。2010 年 8
月至 2012 年 1 月就职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
担任投资主办。2014 年 11 月至 2021 年 4 月就职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担任投资主办。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就职于渤海汇
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证券投资部总经理。2022 年 4 月,担任公募投
资部固收投资团队负责人、固收投资总监。2023 年 4 月,担任公募固收部信用
投资团队负责人兼固收投资总监,暂代利率投资团队负责人,负责公募固收产品
投资管理工作。
  周珂女士,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自从业以来一直从事固收投资管理工作。
资经理。2014 年 11 月至 2017 年 4 月就职于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收
投资经理。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7 月就职于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
固收投资经理岗位。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8 月就职于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担任固收投资负责人。2020 年 9 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公募投资部固收投资副总监。2023 年 4 月,担任公募固收部固
收投资副总监,负责公募产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
  任硕先生,南开大学 MBA。2008 年 7 月起,先后任职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总
公司、阳光人寿保险总公司、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总行、渣打银行、 恒安标准人
寿保险总公司,金融从业经验较丰富。2018 年 9 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风险控制部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团队负责人。
  杨亚会女士,南开大学法学、经济学学士、刑法学硕士。2017 年 7 月至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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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就职于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2018 年 10 月至 2022
年 3 月就职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规部法务专员。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4 月就职于旭阳营销有限公司,担任法务部法务主管,2023 年 5 月
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
     滕祖光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3 年公募基金工作经历,超过 7
年基金管理经验。曾先后任职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交易员、高级交易员、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等职务。2020 年 7 月加入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募投资部主动权益团队负责人、权益投资
副总监。2023 年 4 月,担任公募权益部主动权益团队负责人、权益投资副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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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
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
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
相关协议,约定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相关交易结算和交易监控等职责;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
其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
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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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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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5)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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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全覆盖原则:公司应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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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建立包括风险识别、计量、监控、报告、管理、应对和
检查在内的一整套程序,将风险管理工作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和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人员。
  独立性原则: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能应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直接向
经营层汇报,保障风险管理工作得以切实有效的执行。
  定性与定量原则:公司应合理运用恰当的定性和定量方法,对风险进行识别、
计量、监测和控制。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
务和高风险领域。
  匹配性原则:风险管理资源投入应当与所处行业风险特征、管理模式、业务
规模、产品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各类风险的对口
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工作;
  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采
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范围内。
  公司建立了以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以监事会(或监事)承
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以经营层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以首席风
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风险管理工作指导机构,设置
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为风险管理的推动落实部门,由管理、支持与保障部门及业
务部门、各分支机构为风险管理的具体落实部门,由稽核部门为风险管理的审计
部门的多层级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
  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推进风险文化建
设;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
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
确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
管理职责。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
董事会和经营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2)公司经营层和首席风险官及风险管理层委员会
  公司经营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履行以下职责:制定风险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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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并适时调整;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
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
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
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
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
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
员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风险管理的其
他职责。
  公司经营层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
责。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经营层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在经营层授权范围
内对公司风险管理事项进行审议。公司任命首席风险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
理工作。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公司应
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
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公司应
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向首席
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3)风险管理部门
  公司风险控制部履行日常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
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
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流动性风险的日常管理部门。风险控制部实施对公司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党总支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实施对公司
声誉风险的管理。法律合规部实施对洗钱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的管理,作
为牵头部门负责落实公司廉洁从业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要求。信息技术部实施对
信息技术风险的管理。
  公司稽核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的审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负责。稽核部门要将
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开展评估,对公
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地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
发现问题的,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改
进风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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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风险管理的落实部门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是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执行具体的风险
管理职责。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为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
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有效
性的直接责任。
  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及的
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的为通过建立科学、系统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及时发
现、评估、规避、处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运作中的各种风险,最大限度
地降低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对受托资产造成的损失,在
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受托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司通过建立行之有效
的多层级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流程中的风险进行控制。
  (2)合规管理制度
  公司合规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框架和制度,实现对合规风险
的有效识别和管理,培育全员主动合规文化、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保障公司及其
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切实防范合规风险,力求
在公司形成内部约束到位、相互制衡有效、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有机联系的长效
机制,为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公司设立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
责人。合规总监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监督和检查。公司法律合规部协助合规总监具体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3)稽核制度
  稽核目标是为了加强对公司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
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稽核部门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风险控制为导向、规范经营为基
准,揭示和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违规经营行为和潜在风险,提出风险防范对策,
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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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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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
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承诺将
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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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2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0]440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4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6672.4356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旭东
    联系电话:0512-69866698
    苏州银行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 25 名,其中高级管理人员 3 名,均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符合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法定条件。部门运营人员均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基金清算、
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超过 10 人,其中,
核算、监督等核心岗位人员具有 2 年以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苏州银行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关于核准苏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545 号),核准
苏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2022 年 11 月底获颁 《经营证券期货业
务许可证》 ,可正式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苏州银行拥有较为严密科学
的风控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能严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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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为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
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依据法律法规,结合行业成熟经验和自身实际情况,苏州银行制定了《苏州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办法》
      《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重大可疑情况报告操作规程》
                             《苏州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信息管理办法》
            《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苏州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保密管理办法》
                               《苏州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准入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等基础制度,以及《苏州银行资产托管账户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
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估值核算管理办法》
                           《苏州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具体业务流程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规程,覆盖了苏州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托管财
产保管服务所涉及的各项业务环节,明确了从事托管财产保管工作的相关岗位人
员的行为规范、基本职责、操作要求,确保托管财产项下现金资产、证券资产、
实物资产等各类托管财产保管工作的合规、有序开展。
  董事会是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授权开展基金
托管业务。高级管理层为基金托管业务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根据董事会决议落实
基金托管业务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基金托管业务的发展目标、经营
模式、部门设置及职责,审定基金托管业务发展规划,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资产托管部独立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为资产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的全面负责人。资产托管部内设内控稽核中心,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
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并直接向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汇报内控工作情况。全体员工是内部控制的执行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各
自职责范围内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苏州银行持续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践行标准化要求。在建立健全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制度的执行情况也保持高度关注,不断强化制度执行力度。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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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部负责按照监管要求指导基金托管业务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科技信息
风险等各类风险工作的管理工作、相关业务风险指标的制定、以及监测和评估基
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基金托管业务所涉及各业务
环节的相关制度、流程及托管协议进行合规审查,负责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合规性
进行监督。总行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评价。苏州银行制定了《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稽核监控管理办法》,保证
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监督其执行有效,揭示、
控制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维护基金财产安全和有效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与苏州银行现有的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投资银行等现有其他
业务保持独立。资产托管部作为苏州银行新设立的总行一级部门,专门负责独立
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运营活动,在经营场所、岗位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
面,实现严格分开、独立运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通过监控系统指标设置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事后监督,通过
审核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对管理人的事中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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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服务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 506
   直销服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设立日期:2016 年 5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联系人:谭如雁
   电话:022-23861525
   传真:022-23861510
   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客服电话:400-651-1717
   (2)网上直销系统
   投资者届时可登录直销机构网站(https://www.bhhjamc.com)办理基金账
户开立、基金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赎回、信息查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
及业务规则请登录直销机构网站查询。
   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 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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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联系人:王琳
  电话:022-23861520
  传真:022-23861651
  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丽娜、张冠楠
  联系人:张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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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9 月 15 日证监许可
【2023】2170 号准予注册。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6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不
含)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 6 个月后的月度
对应日(即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或转
换转出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
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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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某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该等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提前公告。
  七、募集情况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23 年 11 月 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3 日。经德勤华永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10,990,495.71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1,717.98 份,两项合计共 10,992,213.69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39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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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
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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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 2023 年 12 月 11 日起办理日常申购业务、自 2024 年 5 月 27 日起
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流程见 2023 年 12 月 7 日、2024 年 5 月 23 日基金
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发布的公告。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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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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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其
他销售机构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于 0.0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
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在该销售
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
准,但不得低于前述单笔赎回份额及余额的最低限额规定。
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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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A 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含申购费)
            M<100 万元                 0.80%
 申购费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 6 个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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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
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率或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1)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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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率为 0.3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00/(1+0.30%)=1,994,017.95 元
    申购费用=2,000,000.00-1,994,017.95=5,982.05 元
    申购份额=1,994,017.95/1.0600=1,881,149.0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1,881,149.01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000.00/1.0600=1,886,792.4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1,886,792.45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 6 个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者赎回 A 类/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 年,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1480=1,148,000.0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1 年后赎回,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8,000.00 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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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
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3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3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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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者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产净值。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日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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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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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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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
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等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
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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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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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灵活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
金和其他资产,追求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包含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基金份额、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
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5%,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等权益类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上述被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应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基金合
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基金最近 4 期季度报告中
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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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经济周期所处阶段、财政货币政策形势、
证券市场走势、市场流动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各大类资产的中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和相对投资价值,结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风险控制要求,
确定大类资产的中长期配置权重及调整区间。本基金将紧密跟踪市场环境的变
化,结合组合绩效归因分析,对资产配置进行适时调整和优化。
  (二) 基金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策略分为权益类基金投资策略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策略。
  权益类基金包含主动型基金和指数型基金,前者包括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
金;后者包含普通指数型基金、增强指数型基金和 ETF。指数型权益类基金具有
低成本优势,本基金对指数型基金的选择主要从标的基金所跟踪指数的走势研判
及特征、跟踪误差、基金规模和流动性四方面来考量。主动型权益类基金的投资,
主要运用多维度的基金评价分析方法,精选中长期业绩优秀且具有持续性、投资
风格稳定的基金进行投资。
  定性分析方面通过对基金经理访谈或调研的方式进行,主要从基金产品、投
资流程、基金管理团队、风险控制等维度进行评价。
  定量分析方面包括:
  (1)业绩分析:主要包括收益、风险、收益风险比等。
  (2)归因分析:主要包括择时能力、行业配置能力、选股能力等。
  (3)持仓分析:在行业配置层面,主要观察行业集中度、行业偏离度、行
业轮换度等指标。
  (4)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考察下行标准差、区间最大回撤、信息比率等指
标。
  固定收益类基金的选择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维度。定性分析方面通
过对基金经理访谈或调研的方式进行,主要从基金产品、投资流程、基金管理团
队、风险控制等维度进行评价。而定量分析方面,除了分析基金的长中短期投资
业绩、收益率波动性、最大回撤、风险调整后收益等指标外,还将分析标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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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久期、投资杠杆和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及结构,结合市场利率、收益率曲线和信
用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分析组合的久期、杠杆水平以及信用风险暴露度。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会更加侧重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个股。通过
对上市公司的深度调研和分析,理清发展脉络,发现成长价值,在注重安全边际
的基础上挑选具有长期竞争力的优质公司,通过股票池分级管理,精选核心投资
标的。重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力和经营团队管理能力等方面。
参考业务收入增长率、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等成长和盈
利性指标。
展前景。
从而判断投资标的的价值。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障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债券投资,以提高基
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
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本基金利
用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来判断其债性,
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转股溢价率、基础股票基
本面趋势和估值来判断其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
  综合选择安全边际较高、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进行投资,获取超额收
益。
  同时,关注可转债和可交换债流动性、条款博弈、可转债套利等影响转债及
可交换债投资的其他因素。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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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等多个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
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
影响。同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综合运用多个策略和研究方法,选择风险
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 15%,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 20%;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合计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其中混合型基金应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1)基金
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2)基金最近 4 期季度报告
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
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
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
外;
  (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8)对于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
基金的,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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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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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
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第(4)、(5)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3)、(4)、(5)、
                 (16)、(20)、(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5)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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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70%+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25%+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
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资的业绩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
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其成份股由中证 500 指数和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构成。中
证 800 指数具备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公信力较好的特点,适合
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基准。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适合作为本基金现金类资产投资的业绩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
金投资人合理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
称,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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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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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710,930.55              6.12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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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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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不适用
    不适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不适用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发现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所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之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其他资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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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11 月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2023/12/31
  -2024/6/30
自基金合同生效           0.83%    0.09%         1.25%     0.24%   -0.42%   -0.15%
日(2023/11/27)
 -2024/6/30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2023/12/31
  -2024/6/30
自基金合同生效           0.60%    0.09%         1.25%     0.24%   -0.65%   -0.15%
日(2023/11/27)
 -202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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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银行账户、第
三方存管账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托管
银行账户、第三方存管账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协议约定为
本基金开立相关账户。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分别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经纪商、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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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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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净值估值;如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
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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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
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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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
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值。
或应付利息。
利息。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
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
公允价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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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或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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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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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信息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2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在 T+3 日内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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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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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仲裁费和公证费等;
费、销售服务费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本基金的
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6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
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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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本基金的
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
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1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
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
时间,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
过书面形式另行与基金托管人确认。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
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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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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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分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
关分红公告;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形成
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即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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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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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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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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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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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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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期
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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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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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
基金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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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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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所持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后,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基金
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所持有基金的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
披露时间。
  二、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一)所持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种类
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
数等事项,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
等文件为准。
  (二)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和举例说明
  (1)本基金申购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
  例:假设 A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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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 万元                         1.50%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a.本基金拟投资 1,015,000 元申购 A 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A 基金收取的是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则产生的申购费
用为 15,000 元:
   申购金额=1,015,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0/(1+1.50%)=1,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15,000-1,000,000=15,000 元
   b.本基金拟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 A 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A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0 元,则产生的申购
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设 B 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 年                           1.50%
           T≥1 年                              0
   注:1 年指 365 日
   本基金拟投资 1,000,000 元申购 B 基金,B 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申请日当
日 B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本基金持有
B 基金的持有期限不满 1 年即全部赎回,对应后端申购费率 1.50%,则产生的申
购费用为 15,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150=985,221.67 份
   赎回份额=申购份额=985,221.67 份
   申购费用=985,221.67×1.0150×1.50%=15,000.00 元
   (2)本基金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需通过直销渠道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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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收取申购费。
  (1)本基金赎回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 A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后端申购费率
         Y<30 日                        0.50%
         Y≥30 日                          0
  本基金赎回 10,000 份 A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2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53.40
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50%=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2)本基金赎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不收取赎回费,但按照
相关法规、所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赎回费,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
回费部分除外。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
  例:假设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B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及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
费比例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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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30 日               1.50%         100%
     Y≥180 日                  0          0
  本基金赎回 10,000 份 B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6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实际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50%=53.40 元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53.40×50%=26.7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26.70=10,653.30 元
  (1)本基金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
该基金份额净值×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 A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5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1.0050×0.20%÷365=0.55 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
得收取该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即其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
  (1)本基金仅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
基金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
金份额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 A 基金的管理费率为 1.0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当日产生的其
他基金管理费为 2.7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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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100,000×1.0050×1.00%÷365=2.75 元
   (2)本基金同时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时,基金管理人不得对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本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本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
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 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4 亿元,若本基金管理费率为 1.00%,
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1,000,000,000.00-400,000,000.00)×1.00%÷
   (1)本基金仅持有非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
基金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
金份额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A 基金的托管费率为 0.2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今日产生的基金托
管费为 0.5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100,000×1.0050×0.20%÷365=0.55 元
   (2)本基金同时持有非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和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基金时,基金托管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本基
金的托管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
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 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1 亿元,本基金托管费率为 0.15%,
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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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1,000,000,000.00-100,000,000.00)×0.15%÷
   本基金通过场内进行交易其他基金时,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
和证券经纪商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列支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承担。
   (三)所持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调整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其他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所持其他基金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所持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或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况。
   四、关联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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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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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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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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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
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
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可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
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持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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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运作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
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还受所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影响,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管理公司经营不善,就会造成本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对标
的基金管理人的严格筛选和投资多样化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基金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受制于被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基金管
理人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基金区域配置、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及投资组合变动等影
响投资决策的信息,从而产生信息不透明风险。此外,在本基金精选基金的操作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
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使得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能够持续优于其他
基金。
  当本基金投资于非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或非本托管人托管的公募基金
时,基金存在双重收费的风险,即在被投资基金已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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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基础上,本基金仍将收取相应管理费、托管费或其他费用。
  由于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因此本基金可能间接
面临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等风
险。同时,由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 QDII 基金,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确认日、支付
赎回款项日以及基金净值公告日等可能晚于一般基金。
  (2)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
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是兼具债券性质和权益性质的投资工具。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可能既面临发行人无法按期偿付本息的信用风险,也面
临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
工具,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来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
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包括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
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
值等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所投资证券基金流动性不足的风
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可能面临所投资基金存在大额赎回限制条
款,以及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者申购赎回影响导致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临
时赎回限制措施等,从而使本基金资产不能迅速变现。二是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
不足的风险,证券市场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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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本基金
通过持有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
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为 6 个月(因
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保持一致),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
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就该份额提出赎回或转
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
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公募基金为主,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则,公募基金市
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实
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制定流动性风险
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如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在充
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
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极端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无法应对投资人巨额赎回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使用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在使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前,基金管理
人将分析实施条件、对投资人的影响、对基金运作影响等情况,严格遵守相关程
序并完成内部决策后进行实施,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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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其他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受损;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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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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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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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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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
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
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
相关协议,约定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相关交易结算和交易监控等职责;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
其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
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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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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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场外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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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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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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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
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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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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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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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现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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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
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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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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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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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参与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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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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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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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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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 506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成立时间:2016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成立时间:2004 年 12 月 2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0]44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6672.4356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45 号
   联系人:张旭东
   联系电话:0512-6986669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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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池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包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基金份额、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
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等权益类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上述被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应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基金合
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
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15%,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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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高于20%;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合计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其中混合型基金应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1)基金合
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
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
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
外;
   (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8)对于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
基金的,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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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
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第(4)、
      (5)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3)、(4)、(5)、
                 (16)、(20)、(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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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5)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资限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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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名单变更后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接收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变更方收到另一方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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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
托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监督职责造成的除外。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责任方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
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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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及时核查,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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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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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
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的其他专用账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发起资金提供方使
用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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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份额进行专项说明。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简称“托管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托管人的《单位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基金托管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
户,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
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相关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证券资金账户的相关信息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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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银
行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
清算。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
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
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
何账户”。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
划款指令。存款证实书(或存单)正本须保管在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必须有基
金托管人指定预留印鉴。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
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
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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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有价凭证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按照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并在
T+3日内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收市后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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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基金估值方法
  a)ETF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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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c)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d)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其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如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a)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b)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
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a)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b)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c)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括基金)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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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
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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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9)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如果发生债券违约事件,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
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
为公允价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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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或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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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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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
起7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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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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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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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一)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订阅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准
确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前提下,为已订阅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
子或纸制对账单。
  投资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可订阅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电子
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订阅纸质对账单,可订阅季度或年度对账单。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
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机
构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
服电话。
  二、信息订阅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订阅申请。基金
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订阅提供信息。可订阅的
信息包括:持有基金净值、账户与交易确认、份额余额、重要公告、电子资讯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订阅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资讯服务
  (一)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
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最后 6 位(机构投资者为经办人身份证最后 6 位),如遇字
母“X”用“0”代替。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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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
码。
  (二)客户服务电话
  基金管理人提供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人工热线咨询。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651-1717(免长途通话费)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订阅、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服务。
  (三)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四、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
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建议。
     五、如您/贵机构对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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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C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托管协议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合同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陆
      告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开放日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汇
      告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利
      告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正达
      告
      告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
      告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告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基
      告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大
      公告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鼎信汇
      动的公告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好
      告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C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渤海汇金优选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hhjamc.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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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金(FOF)注册的文件;
合同》;
协议》;
(FOF)之法律意见;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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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长和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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