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年 4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24】628 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立。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况,请仔细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址(http:
//eid.csrc.gov.cn/fund)的《天弘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天弘价值驱动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官网列示。
当延长、缩短、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
金。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若投资于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
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
提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下限为零,即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
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及代码:
天弘价值驱动混合 A:021372
天弘价值驱动混合 C:021373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八)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九)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为自 2024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 月 14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 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
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
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费率
M<500 万元 1.00%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对应认购
费率为 1.0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 =99,059.9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对应认购
费率为 1.00%,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可得到 99,059.90 份 A 类基金
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四)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为自 2024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 月 14 日止。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2 日后(含该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其
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1)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及
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认购金额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0.01 元。
(2)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招募
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五)发售机构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基金募集期间的 9:30-17:00。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居民” 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时,
需要填写);
(请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期的证件复印件, 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①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原件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②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 2 年投资记录原件(如对账单或交易流水); 或如具有相
关金融从业经历, 则可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若有代理人,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式两份;
居民” 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时,
需要填写);
(请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该证件的有效性;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金客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授权委托书(机构版)》;
(请根据《天弘基金客户业务申请表》中税收居民信息问题进行提供)
证明文件;
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可不提供此项);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申请认/申购基金产品高于自身风险测评的风险等级时,提供投资者本人签署的《风险不
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 030201122930023482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102110000156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司网址(www.thfund.com.cn)查询。
准。
人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的约定, 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
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韩歆毅
成立时间: 2004 年 11 月 8 日
客服电话: 9504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8 日
(三)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4
联系人: 司媛
客服电话: 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客服电话: 95046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发售期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
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 薄贺龙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费泽旭
联系人: 蒋燕华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