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安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更新托管人基本信息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汇安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
比较基准评价汇安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业绩
表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江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起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本基金原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修改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中信证券 ESG 优选信用债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二、《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修改
根据上述方案, 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如下: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章节中的“五、业绩比较基
准” 的原表述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
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
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公司债等组成。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
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公布或变更名
称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
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在规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调整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中信证券 ESG 优选信用债财富(1-3 年)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中信证券 ESG 优选信用债指数成分券由中债 ESG 评价及公司治理评
价表现良好的发行人在境内公开发行的待偿期为 1 个月至 5 年(不含 1 个月,含
场隐含评级 AA+及以上且收益较好的信用债组成,同时限定指数成分券近 6 个
月的成交量及单一发行人成分券数量。该指数通过中债 ESG 评价,聚焦发行人
公司治理表现, 深度挖掘优质企业长期投资价值。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与中债-中信证券 ESG 优选信用债指数的核心逻辑相
符,因此选用该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此外,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债-中信证券 ESG 优选信用债
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符合本基金的产
品特点。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公布或变更名
称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
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在规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同时,出于审慎性原则,更新相关基金的托管人基本信息并对相关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订。
根据上述变更,基金管理人将相应修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法律文件, 并及时披露。
三、重要提示
《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本次修改已经履
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
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
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