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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A,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C: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4-10-16 1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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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第 1 号)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2024 年第 1 号)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3
年 1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59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正式生效。
依据 2014 年 8 月 8 日颁布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
本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3 日变更基金类型,由股票型基金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
合同中相应条款亦进行相应修订。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
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
等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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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
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
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
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10 月 15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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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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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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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最
迟将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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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
者”、“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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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 3 个月
放日
    《业务规则》: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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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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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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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
期 1 栋 2103-2105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
心二期 1 栋 2103-2105 单元
   邮政编码:518066
   法定代表人:胡昊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17 日
   注册资本: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人:林婷婷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629 号文批准增加注册
资本金并变更百分之五以上股权股东。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4.5%
            华润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24.5%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两个专业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风险控制委
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
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四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基金运作的合规风控工作,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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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层设总经理业务办公会、产品审议委员
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金融科技委员会、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产品投资
决策委员会、固有资金投资运用管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
   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公司有员工66人,其中58%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
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胡昊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管理培训生,交通
银行湖南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高级经理助理、个人金融业务部副高级经理及副
总经理、网络渠道部总经理、大客户营销四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宁夏区分行副行
长、党委委员等职务。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公司董事、总经
理。
   吴宏烨女士,董事,硕士。历任深圳发展银行会计,深圳发展银行江苏大厦支
行会计出纳部经理,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财务负责人、计财总监兼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珠海华润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润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历任泰国WALL RESEARCH投资策略分析师、宝来证
券研发部总经研究组组长、宝来证券集团总裁特别助理、总经理室主任、国际金
融部副总经理,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公司(简称AMII资产管理公
司)董事(Commissioner)。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地
区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理事长,社团法人台湾注册财务策划师协会
常务理事。
   刘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香港中文大学系统工程和工程管理系助理教
授、金融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国密苏里大学经济学系副教授,香港中文大学金
融理学硕士项目主任,香港中文大学-清华大学MBA项目主任。现任香港中文大学
EMBA(中文)项目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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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习根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代军勋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分行信贷员,武汉大学
金融系讲师,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现任武汉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极飞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
北天乾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董事、湖北美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
外部非执行董事。
   江先达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内审经理,德勤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经理,华商银行计财部总经理,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
心总经理。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吴艳女士,监事,学士。历任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海外部业务拓展代表,SZ
IBM Technology Products Co., Ltd.人力资源部人事代表(主任),Top Human
Technology Ltd.人力资源部经理,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监,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人力资源部助理总经理,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党支部
组织委员兼宣传委员,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党
委组织部副部长、战略与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党委
办公室主任、公司纪委委员等职务。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党委委员、团委书记,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
   林瑞源先生,监事,学士。历任元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代理部科长、元大
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历经通路事业部、投资理财部、行销部及客服服务
部)资深副总经理、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通路事业部资深副总经理、元大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总经理(业
务督导主管、营运督导主管)、元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业中心资深副总经理(财
务督导)。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
   李晴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助理总经理。
   罗黎军先生,监事,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港股研究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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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上海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行业研究员、香江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港股研究员。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江先达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胡昊先生,督察长(代行);硕士。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管理培训
生,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高级经理助理、个人金融业务部副高级
经理及副总经理、网络渠道部总经理、大客户营销四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宁夏区
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等职务。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公司
董事、总经理,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督察长(代行)。
  张彦军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览众科技有限公司咨询实施部部门经
理、赢时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设计部需求分析师、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经理。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科技与运营部
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刘宏毅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发展经济学硕士。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观分析师,现任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经理。
  江先达(总经理)
  刘宏毅(基金经理)
  李武群(权益量化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尹华龙(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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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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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谋取最大利益;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则,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控制严
密,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专项制度和操作规范四个层次的制度系列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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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等
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
  (2)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风险控制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合规风控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
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
负责审议风控制度、流程,评价风险管理状况,为公司各环节风险的监测、评估与
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公司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
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同时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
实施进行风险控制。
  (7)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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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制
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
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清晰的报告系统,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
通渠道,公司全体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并
处理。
  公司的报告系统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按照不同的时间、频次
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司的执行体系报告路线是各业务人员向部门主管报告、部门主管向总经理
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的监督体系报告路径是公司员工、各部门主管向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报告,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置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另外公司还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法律法规指引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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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合规与
风险管理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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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
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
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3 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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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金融》
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中债)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
清所)
  “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
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
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
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
中资银行获得《财资》
         “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
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
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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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流程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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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1)直销中心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
期 1 栋 2103-2105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
心二期 1 栋 2103-21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昊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17 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2789493
   联系人:袁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王震
   公司电话:010-85109619
   客服电话:955998
   官方网站:www.a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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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田青
  公司电话:66215533
  客服电话:95533
  官方网站:www.ccb.com
  (3)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宗少俊
  联系人:李阳
  公司电话:0756-8121164
  客服电话:0756-96588
  官方网站:www.crbank.com.cn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郭明
  公司电话:010-66106114
  客服电话:95588
  官方网站:www.icbc.com.cn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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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官方网站:www.newone.com.cn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公司电话:80926677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官方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公司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官方网站:www.guosen.com.cn
  (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郭晶晶
  公司电话:0512-62936293
  客服电话:95330
  官方网站:www.dwzq.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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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钟伟镇
  公司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官方网站:www.gtja.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公司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官方网站:www.csc108.com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公司电话:0755-23835888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站:www.citics.com/newsite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刘晓明
  公司电话:0532-85022313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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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网站:www.sd.citics.com
   (1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公司电话:0591-38281888
   客服电话:95562
   官方网站:www.xyzq.com.cn
   (1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20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朱琴
   公司电话:0531-68889021
   客服电话:95538
   官方网站:www.zts.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戴巧燕
   公司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官方网站:www.ebscn.com
   (1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 13 号舜远金融大厦 1 栋 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 13 号舜远金融大厦 1 栋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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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官方网站:www.zszq.com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公司电话:021-23180000
   客服电话:95553
   官方网站:www.htsec.com
   (1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杨涵宇
   公司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官方网站:www.cicc.com.cn
   (1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刘宏莹
   公司电话:0755-83214575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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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官方网站:www.citicsf.com
  (2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公司电话:021-23586688
  客服电话:95357
  官方网站:www.18.cn
  (21)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公司电话:021-80127819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官方网站:www.shhxzq.com
  (2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联系人:赵明
  公司电话:021-80508866
  客服电话:95376
  官方网站:www.mszq.com
  (2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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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陈宇
   公司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官方网站:www.swhysc.com
   (2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怀春
   公司电话:0991-2307533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官方网站:www.swhysc.com/swhysc
   (2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公司电话:010-8565003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官方网站:www.hexun.com
   (26)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李岳霖
   公司电话:0471-6992006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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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400-660-9839
  官方网站:www.grzq.com
  (27)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公司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95517
  官方网站:www.essence.com.cn
  (2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8、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公司电话:020-66338888
  客服电话:95575
  官方网站:www.guangfa.cn
  (2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王一彦
  公司电话:0519-88168261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官方网站:www.longone.com.cn
  (3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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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梁浩
  公司电话:0755-83517880
  客服电话:95514
  官方网站:www.cgws.com
  (3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公司电话:010-63081000
  客服电话:95321
  官方网站:www.cindasc.com
  (3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华然
  公司电话:0755-23375551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官方网站:www.wkzq.com.cn
  (3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公司电话:010-59053566
  客服电话:95510
  官方网站:www.ygibao.com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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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张婉婷
  公司电话:0532-80958800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官方网站:www.lczq.com
  (3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公司电话:0451-85863673
  客服电话:956007
  官方网站:www.jhzq.com.cn
  (3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
位: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
(部位: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何雯
  公司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官方网站:www.gzs.com.cn
  (3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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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楼曦露
   公司电话:0574-87050028
   客服电话:95574
   官方网站:www.nbcb.com.cn
   (38)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刘葆
   公司电话:0752-81008823
   客服电话:95564
   官方网站:www.ykzq.com
   (3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陈慧
   公司电话:010-63633333
   客服电话:95519
   官方网站:www.e-chinalife.com
   (4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
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陈梓基
   公司电话:0755-8202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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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95532
  官方网站:www.ciccwm.com
  (41)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27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联系人:秦臻
  公司电话:021-20655588
  客服电话:956011
  官方网站:www.huajinsc.cn
  (4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盖营
  公司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话:95555
  官方网站:m.cmbchina.com
  (4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华兵
  公司电话:0591-87844196
  客服电话:95561
  官方网站:www.cib.com.cn
  (4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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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王凯伦
  公司电话:028-86690302
  客服电话:95310
  官方网站:www.gjzq.com.cn
  (45)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
  联系人:刘沁然
  公司电话:400-618-3355
  客服电话:400-618-3355
  官方网站:www.mgzq.com
  (4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闵佳
  公司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021-68761616
  官方网站:www.tebon.com.cn
  (4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海洋
  公司电话:010-66154828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官方网站:www.5iri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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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梁艳
  公司电话:010-85238570
  客服电话:95577
  官方网站:www.hxb.com.cn/index1.html
  (4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公司电话:0755-22168838
  客服电话:95511-3
  官方网站:bank.pingan.com
  (5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公司电话:0571-26888888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官方网站:www.fund123.cn
  (5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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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电话:021-2069188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官方网站:www.erichfund.com
    (5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公司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官方网站:www.1234567.com.cn
    (5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电话:0755-33227916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官方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54)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尹庆
    公司电话:010-65807370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官方网站:www.jrtoo.com
    (5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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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王诗玙
  公司电话:021-2043520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官方网站:www.ehowbuy.com
  (5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6 层 601 内 06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武文佳
  公司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官方网站:www.myfund.com
  (5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刘宁
  公司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官方网站:www.ijijin.cn
  (5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李娟
  公司电话:021-80358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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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官方网站:www.noah-fund.com
    (59)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342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公司电话:010-52609656
    客服电话:400-188-5687
    官方网站:www.buyforyou.com.cn
    (6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公司电话: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官方网站:www.leadfund.com.cn
    (6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
    联系人:宁博宇
    公司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官方网站:www.lufunds.com
    (6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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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文雯
   公司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16-1188
   官方网站:www.xinlande.com.cn
   (6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邢锦超
   公司电话:010-89187658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官方网站:kenterui.jd.com
   (6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公司电话:010-56251471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官方网站:www.hcfunds.com
   (6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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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叶健
   公司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官方网站:www.ifastps.com.cn
   (6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公司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官方网站:www.yingmi.cn
   (67)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公司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官方网站:weihu.chtfund.com
   (6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公司电话:0755-86549499
   客服电话:400-930-0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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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网站:www.jfz.com
  (6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陆佳慧
  公司电话:021-20700800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官方网站:www.520fund.com.cn
  (7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公司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官方网站:www.jiyufund.com.cn
  (7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赵耶
  公司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官方网站:www.snjijin.com
  (72)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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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陈承智
  公司电话:0592-3122716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官方网站:www.xds.com.cn
  (7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周欣
  联系人:杨徐霆
  公司电话:400-101-9301
  客服电话:95156-5
  官方网站:www.tonghuafund.com
  (7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公司电话:010-88066326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官方网站:www.amcfortune.com
  (75)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解放北路 188 号信达广场 11 层 1109-1110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 188 号信达广场 11 层
  法定代表人:唐楚才
  联系人:杨雪研
  公司电话:022-83125066
  客服电话:022-23297867
  官方网站:www.phoenix-capital.com.cn
  (76)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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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证通股份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公司电话:021-20538888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官方网站:www.zhengtongfunds.com
   (77)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沈晨
   公司电话:010-6315653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官方网站:www.jnlc.com
   (78)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 CCDI 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联系人:黄笛
   公司电话:0851-85407888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官方网站:www.gwcaifu.com
   (79)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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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董宣
    公司电话:010-88854918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官方网站:www.yilucaifu.com
    (8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公司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官方网站:www.jianfortune.com
    (8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公司电话:0898-8825970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官方网站:www.harvestwm.cn
    (8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侯芳芳
    公司电话:010-61840600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官方网站:www.danjuanapp.com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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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许艳
  公司电话:010-59287001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官方网站:www.gomefund.com
  (8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2 层 01D、02A—02F、03A—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汤蕾
  联系人:魏晨
  公司电话:010-59644558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官方网站:www.puzefund.com
  (8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尹宁宁
  公司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官方网站:www.66liantai.com
  (8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联系人:王重阳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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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电话:010-6506022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官方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87)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 507 号 4 幢 2 层 22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 507 号 4 幢 2 层 223 室
  法定代表人:付钢
  联系人:苏曦
  公司电话:021-68870223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官方网站:www.gxjlcn.com
  (8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世贸大厦 c-12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单丽
  公司电话:010-53579668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官方网站:www.taixincf.com
  (89)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 868 号 22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 868 号 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孙莹
  联系人:林志枫
  公司电话:021-50206003
  客服电话:021-50206002
  官方网站:www.msftec.com
  (9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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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公司电话:0411-39027802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官方网站:www.yibaijin.com
  (9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公司电话:025-56878016
  客服电话:025-56878016
  官方网站:www.huilinbd.com
  (92)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陈巧玲
  公司电话:024-82280101
  客服电话:400-720-1166
  官方网站:www.024888.net
  (93)福克斯(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内西顺城街 46 号锦胜华安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储德军
  联系人:岳倩颖
  公司电话:010-86430203
  客服电话:010-8408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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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网站:www.haofunds.com
    (94)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99 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 19 层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联系人:黄子珈
    公司电话:021-64382862
    客服电话:021-60608980
    官方网站:www.ajwm.com.cn
    (95)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 109 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 26 层 1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 109 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 26 层 1

    法定代表人:赵鹰龙
    联系人:潘庆
    公司电话:400-888-0008
    客服电话:400-888-0008
    官方网站:www.urainf.com
    (96)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1 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联系人:许木根
    公司电话:0851-82209888
    客服电话:400-839-1818
    官方网站:www.zhfundsales.com
    (97)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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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 2008 号新洲同创汇 3 层 D30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林丽
  公司电话:0755-82779746
  客服电话:400-666-7388
  官方网站:www.simuwang.com
  (98)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128 号 7 层(名义楼层,实
际楼层 6 层)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郑经枢
  公司电话:021-68889206
  客服电话:021-68889206
  官方网站:www.pytz.cn
  (99)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田媛
  公司电话:0755-83169999
  客服电话:0755-83169999
  官方网站:www.boserawealth.com/index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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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
期 1 栋 2103-2105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
心二期 1 栋 2103-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昊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张彦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陆奇、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负责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黄拥璇
   联系人:高鹤
   电话:(0755)22385837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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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9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4 年 2 月 27 日起公开募集,并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结束募集。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份。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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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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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经受理不得撤销;
序赎回。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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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10元人民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
代销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
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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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 1,000 元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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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
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
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2 年               0.00%
  注:1 年指 365 天。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C 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30 天             0.00%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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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5%,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及可
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100,000-1,477.83)/1.0500=93,830.6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申购费用为 1,477.83 元,可获得的 A 类
基金份额为 93,830.64 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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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假定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该投资者可获得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95,238.10
份。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个
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该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 元,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0=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0.25%=32.00 元
  净赎回金额=12,800.00-32.00=12,768.00 元
  本基金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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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总份
数;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总份
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资产净值。
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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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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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
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
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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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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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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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息传媒科技产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在控制风险、确保
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净值增长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本
基金投资信息传媒科技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资产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
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
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
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策略
  宏观经济、政策法规以及证券市场表现为资产配置策略的主要考量因素。
  (1)宏观经济因素方面,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狭义货币供应量(M1)、广义货币供应量(M2)、固定
资产投资增长率、工业企业增加值、采购经理人指数(PMI)、消费品零售增长率、
汇率、贸易盈余、大宗商品库存及价格变化等定量因素,评估宏观经济变量变化
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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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政策法规因素方面,主要关注政府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考量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社会总需求、社会总供给、物价和利率水平,影响因素有:税制变化、政
府支出及转移支付、国债发行、利率水平、信贷规模以及存款准备金率等。
  (3)证券市场表现因素方面主要关注市场估值和技术指标分析,考量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各行业及板块相对估值水平、一致预期估值水平、
大势型技术指标、超买超卖型技术指标、趋势型技术指标、成交量型技术指标、均
线型技术指标等。
  而在实际执行上,本基金将依据上述宏观经济因子在基金投资模型中所产生
的投资信号,实施即时性的动态资产配置调整,通过持仓比例的实时调整,有效
增强基金收益并降低投资风险。
  (1)信息传媒科技(TMT)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
  TMT(Technology,Media,Telecom)产业,即以 IT、互联网,固定互联网、
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新媒体产业。TMT 产业利用新技术,空前地活跃了信息沟
通和信息融合,代表了未来电信、媒体科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融合趋势,是
我国信息化升级进程的主要受益产业。本基金将 29 个中信一级行业中的通信、传
媒、电子元器件和计算机这四个一级行业归为 TMT 产业。
  如果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经济结构变化导致本基金 TMT 产业的覆盖范围发生
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如果未来中信证券对行
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例如对一、二级行业进行增减,则本基金管理人亦将酌情
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未来中信证券不再存续或不再发布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对 TMT 产业的界定,自行选择符合 TMT 产业范畴的上市公司股
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投资信息传媒科技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
现金资产的 80%。
  (2)股票投资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部分,本基金将结合定量与定性分析,充
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和投资团队的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
的公司。
  I. 定 量 分 析 是 建 立 在 已 为 国 际 市 场 上 广 泛 应 用 的 多 因 子 阿 尔 法 模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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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tiple Factors Alpha Model)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
由本基金管理人团队开发的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的修正的多因子阿尔法选股模型。
本基金采用的因子指标主要分为两大类: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面因子对市场的反应比较直接,比基本分析更能反
应实际市场的局部现象;在一个非完全有效的市场中,这些因子对选择股票的表
现具有一定的正面贡献。本基金主要采用的市场面因子包括绝对强弱指标和相对
强弱指标等。
  ①绝对强弱指标
  通过比较一段时期内股票的绝对涨幅和股价走势的斜率高低来分析市场看好
该股票的程度,从而判断未来市场的走势。
  ②相对强弱指标
  通过比较一段时期内的平均收盘涨数和平均收盘跌数来分析市场买卖盘的意
向和实力,从而判断未来市场的走势。
  本基金通过量化统计模型,建立企业成长因子库,根据历史表现,将直接能反
映超额收益的成长因子作为本基金的成份因子。本基金入库的成长因子主要包含
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①主营业务增长率
  主营业务增长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率)/上
期主营业务收入
  该指标通常是公司利润增长的先导指标,是分析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
主营收入快速增长往往意味着市场占有率的上升,这是公司竞争力提高的重要标
志,体现了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
  ②净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本期净利润额-上期净利润额)/上期净利润额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扩张速度,是反映公司成长状况和发
展能力的重要指标。
  本基金利用“多因子阿尔法模型”计算每只股票的因子加权得分,并挑选总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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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最高的若干只个股构建投资组合。每隔一段时期,将重新计算个股加权因子得
分,并以新得分值为依据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始终保证组合中个股具有相
对较高的分值。在挑选多因子模型的过程中,量化研究团队并不以模型的复杂性
为目的,而是以达到模型的有效性为最大考量。
  II.定性分析主要依赖基本面的研究,TMT 产业的上市公司包含很多一般意义
的行业,其发展阶段也有所不同。在个股的精选上,本基金将着重选择那些产品
已经过前期的技术和产业准备、下游需求在政策刺激下将大幅增长、具有良好业
绩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因此,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科技研发能力、估值
水平等方面对 TMT 产业的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价:
面。在定量的分析方法上,主要参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等成长性指标。在实际投资操作中,本基金并不拘泥
于单一成长性指标,而是将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后,最大程度地筛选出具
有持续成长潜力的科技主题上市公司。因此,在对上市公司成长性的定性分析上,
本基金强调企业成长能力的可持续性,重点从行业成长前景、行业地位、用户消
费习惯、产品前景、盈利能力、财务结构等方面进行研判。
技术开发能力的上市公司,考虑的因素包括:产品技术含量、技术发展前景、技术
成熟程度、研究经费投入规模、配套政策支持、研究成果转化的经济效果等。
和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
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企
业改制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因此,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
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
  基金管理人将对科技主题的上市公司给予估值分析,并结合行业地位分析,
优选出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自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优质上
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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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本基
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同券种收益
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
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
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将以股指期货为主要的金融衍生工具,与资产配置策略进行搭配。因
为在基金实际操作上,当量化模型出现买卖讯号时,基金经理在进行一篮子股票
的买卖可能会发生时效性的情况,此时可利用股指期货灵活快速进出的优势,除
了达到量化模型的有效性,并可降低交易成本,为实际的投资操作提供多一项选
择。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在现金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
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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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以及范围等要素,
制定基金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投资团队分级负责制的投资决策方式。本基金经
理是本基金投资团队的重要成员,一方面积极参与投资团队的投资研究工作,另
一方面在公司授权下主动行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
  本基金力求通过包括本基金经理在内的整个投资团队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来
争取良好的投资业绩,在投资过程中采取分级授权的投资决策机制,对于不同的
投资规模的决策程序有所不同,力争实现基金资产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的稳定增值。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为提
高投资决策效率和专业性水平,公司授权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带领投资研究团队负
责公司日常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评估基金
投资业绩、监控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并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
  本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是: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
责下达投资指令,交易部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
作出判断。公司的策略研究员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研究员提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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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个股配置建议,债券研究员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建议,数量研究
员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
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
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决策
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
审批。
  (3)组合构建
  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
其中选择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
资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
的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研究员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
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交易部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确保投资指令处于
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市场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
责。交易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
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时反馈。
  (5)定期及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
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
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数量研究员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
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应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本基金投资信息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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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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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0)、
              (20)、
                  (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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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
收益率×20%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从电讯业务、信息技术、媒体、消费电子产品等行业
与 TMT 产业相关的股票中挑选规模和流动性较好的 100 只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
中证 TMT 产业指数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股,样本股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 7 月
和次年 1 月的第一个交易日。每次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 1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
再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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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167,411,712.00          89.06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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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7,391,845.00            90.0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19,867.00               0.01
               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7,411,712.00            90.1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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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仓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仓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仓国债期货。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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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出现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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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 A
                                                     业绩比
                                   份额净     业绩比
                         份额净                         较基准
                                   值增长     较基准
         阶段              值增长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标准     收益率
                          率①                         标准差
                                   差②       ③
                                                      ④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 C
                                                     业绩比
                                   份额净     业绩比
                         份额净                         较基准
                                   值增长     较基准
         阶段              值增长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标准     收益率
                          率①                         标准差
                                   差②       ③
                                                      ④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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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新增 C 类份额。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2014 年 3 月 3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注:本基金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新增 C 类份额。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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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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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
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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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结算价估值。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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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估值错误,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
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
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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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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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净值信息。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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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
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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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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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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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销售服务
费由基金托管人划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
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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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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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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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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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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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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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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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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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披
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
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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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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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
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将被拒绝。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
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
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二)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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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
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
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
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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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
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
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
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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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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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
期货、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个券方面
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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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
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
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
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六)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如果股
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本基金投资信息传媒科技
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资产的 80%,而市场整体并不全部符合本
基金的选股标准,因此在特定的投资期间之内,本基金的收益率可能会与市场整
体产生偏差。这些特有的风险因素可能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
市或其它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
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
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
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
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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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
致的其他风险。
  (七)其他风险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致基金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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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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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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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产;
费用;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施其他法律行为;
务的外部机构;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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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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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料 15 年以上;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和分配;
知基金托管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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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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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回款项;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其退任而免除;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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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
事项行使表决权;
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并保证其真实性;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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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费用;
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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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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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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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关提示性公告;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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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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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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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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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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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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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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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
心二期 1 栋 2103-2105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
心二期 1 栋 2103-2105 单元
   邮政编码:518066
   法定代表人:费凡
   成立日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 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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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本
基金投资信息传媒科技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资产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
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
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
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本基金投资信息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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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3)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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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上述第(2)、
          (8)、
             (18)、
                 (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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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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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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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建立与完善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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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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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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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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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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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C、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D、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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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
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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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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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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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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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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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消的客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或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入自助语音服务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至客服信箱
(kf@cryuantafund.com)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三)基金转换业务
  在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
方法另行公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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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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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信息披露明细: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直销账户的公告                  2023 年 9 月 4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 年 10 月 25 日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华润银行关闭手机银行活
期宝业务的 公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规则说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经营场所变更的公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 年 1 月 19 日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

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不法分子冒用本公司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的
公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2024 年 3 月 9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 3 月 29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机构版上线公告                  2024 年 4 月 1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24 年 4 月 11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站直销平台运营及维护
服务的公告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 年 4 月 22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 年 5 月 29 日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2 季度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 年 7 月 19 日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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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 年 8 月 14 日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中期报告             2024 年 8 月 30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 年 8 月 30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
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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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ryuanta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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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
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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