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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周期优选混合发起A,中银周期优选混合发起C: 中银周期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0-21 10: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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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周期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10 月 21 日
基金名称              中银周期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银周期优选混合发起
基金主代码             02166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9 月 1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银周期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银周期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约定
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 2024 年 10 月 21 日
投资起始日
下属分级基金简称          中银周期优选混合发起 A       中银周期优选混合发起 C
下属分级基金代码          021665             02166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是                      是
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
购本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
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
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本基金分为 A、C 两类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份额类别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A类         M<100 万元        1.50%
      A类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0%
      A类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A类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 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A类              Y<7 日       1.50%
    A类           7 日≤Y<30 日     0.75%
    A类           30 日≤Y<180 日   0.50%
    A类             180 日≤Y      0.00%
    C类              Y<7 日       1.50%
    C类           7 日≤Y<30 日   0.50%
    C类             30 日≤Y     0.00%
  (1)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
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
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
数量限制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基金间的转换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2)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的
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
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
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
费为零。
  (3)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
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时,则 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照转出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比例归入转出基金资产,转出金
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
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
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注: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
与转入基金的销售。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
公式并公告。
  (1)办理时间
  自 2024 年 10 月 21 日起正式开通。
  (2)适用基金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与如下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3)办理机构
上述转换业务办理机构适用于本基金的各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具体
参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或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
需遵循各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各销售机构的实际业务开展为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4)基金转换的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相关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
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或网站进行成交查询。
  (5)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
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如剩余份额低于 1000 份,应选择一次性全部
转出,具体数量限制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行调整并公告。
  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
办理此项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自 2024 年 10 月 21 日起正式开通,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
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上述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办理机构适用于本基金的各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
名单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投资者在销售
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各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下同),其中
通过本公司的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在单
笔最低金额不低于 1 元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可能设置不同金额标准,具体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
则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的当地销售网点。
  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如有费
率优惠以相关公告为准。
  每期实际扣款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查询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
想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联系人:高爽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1)本基金 A 类份额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
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
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
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本基金 C 类份额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
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
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
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名单如有变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
资者留意。
关事项予以说明。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银周期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
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
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
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
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
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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