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红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重要提示
【 2024】 年 【 8】 月 【 28】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 2024】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见本公告“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和
中介机构”。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
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本基金直销柜台和指定销售机构同时为
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
前提条件。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
币 1 元 ( 含 认 购 费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 含 认 购 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 www.dxamc.cn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的《东兴红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文件。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本公告将同时
刊登在《证券时报》。
购 等 业 务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详见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信息或 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务 电 话 (400-670-1800)咨询购买事宜。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
向社会 公开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统一
管理和运用资 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
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 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虽然进行适度的资产配置,但资产
配置并 不 能 完 全 抵 御 市 场 整 体 下 跌 的 风 险 ,基 金 净 值 仍 会 随 证 券 市 场 行
情 而 上 下 波 动 。因此,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
本金。
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
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
渠 道 ,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
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
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 使 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
带来很大的影响。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在 风 险 控 制 的 基 础 上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争 取 最
大 的 投 资 收 益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
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 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基 金 代 码 : A 类 022157、 C 类 022158; 基 金 简 称 : 东 兴 红 利 优 选 混
合 A、东兴红利优选混合 C)
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费率
M<50 万元 1.0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3)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
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认
购费率。
(1)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为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 基 金 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进 行 发 售 。 在 募 集
期内,本基金面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本
基金的法定募集期限。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
结束发售。
(2)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③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发售。
(1)A 类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 1: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 万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 1+ 认 购 费 率 ) =10,000 / ( 1+1.00% )
=9,900.99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00.99 =99.01 元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期 间 的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9,900.99+3.00)/1.00=9,903.9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记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903.99 份。
例 2:某投资者认购 1 万元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假定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 3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期 间 的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10,000+3.00)/1.00=10,003.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假定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 3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10,003.00 份。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
币 1 元 ( 含 认 购 费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 含 认 购 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前 述 50%比 例 要 求 的 ,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
(一)直销柜台
直 销 柜 台 办 理 时 间 : 2024 年 11 月 1 日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9: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含 认 购 费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
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人》(一式两份);
复印件;
力测评表》;
定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对应证明材料的,经直销柜台审核确实符合要求的,
可确认为专业投资者。
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则划分为普通投资者。
上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
年 均 收 入 不 低 于 50 万 元 , 且 具 有 2 年 以 上 证 券 、 基 金 、 期 货 、 黄 金 、 外
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
工作经历,或者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
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证明材料;
注:开户后,投资者将收到直销柜台出具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
及投资者确认函》,投资者需签署确认后回复直销柜台。
(3)认购时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直销账户:
户名: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21010100100380450
开户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时登记的姓名;
份 证 件 号 码 ( 基 金 简 称 : 东 兴 红 利 优 选 混 合 A、 东 兴 红 利 优 选 混 合 C, 基
金代码:A 类 022157、C 类 022158),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前到账;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式两份);
柜台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
准入性规定后,投资者需提供填妥并签署确认的《基金产品或金融服务不
适当警示书》;
授权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提供复印件。
(1)投 资 者 可 以 同 时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 如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失败,则认购申请也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的来款账户。
(2)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 17:00 之前未到本公司银行直销账户的,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
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柜
台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4)投 资 者 认 购 无 效 或 认 购 失 败 的 资 金 将 于 本 基 金 确 认 为 无 效 后 三 个
工作日内退回投资者来款账户。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
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柜台
直 销 柜 台 办 理 时 间 : 2024 年 11 月 1 日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9:
(1)直 销 柜 台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的 起 点 资 金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认
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费)。直销柜台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式两份),申请表涂改无效;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
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如 已 三 证 合 一 , 无
需提供);
③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如 已 三 证 合 一 ,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户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式三份);
原件等,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①加盖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协议预留的传真号码,为接受传真交易
的唯一号码;
②需先提供上述材料的传真件,再寄、送原件;
证明材料;
许可证或产品备案函一份;产品合同以及产品说明书(如有)各一份;
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条件的,应当出示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私募基金管
理人备案或登记材料、产品需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以及该
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材料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直销柜台审核
无误后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提供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规
定的,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对应证明材料的,经直销柜台审核确实符合要
求的,划分为专业投资者。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则
划分为普通投资者。
上 述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最 近 1 年 末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2000 万 及 最 近 1
年 末 金 融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的 资 产 证 明 文 件 , 且 具 有 2 年 以 上 证 券 、
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上资料需加盖
公章。
注:开户后,投资者将收到直销柜台出具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
及投资者确认函》,投资者需签署确认后回复直销柜台。
(3)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直销账户:
户名: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21010100100380450
开户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时登记的名称;
简 称 : 东 兴 红 利 优 选 混 合 A、 东 兴 红 利 优 选 混 合 C, 基 金 代 码 : A 类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式两份);
购买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产品时);
权委托书。
(1)若 投 资 者 认 购 资 金 在 当 日 17:00 之 前 未 到 本 公 司 指 定 直 销 账 户 的 ,
则 当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顺 延 受 理 ,受 理 日 期(即 有 效 申 请 日)以 资 金 到 账 日 为 准 。
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
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柜
台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3)投 资 者 认 购 无 效 或 认 购 失 败 的 资 金 将 于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来款账户;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
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清算与交割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
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宜予以公告。
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
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院 1 号楼 1-190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南洁
成立时间:2020 年 3 月 17 日
客服电话:400-670-1800
联系人:付兴辉
联系电话:010-83770200
传真:010-83770111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 8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 88 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6)43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701.697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1)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街道新盛大厦 B 座 15 层
联系人:于婧
直销柜台电话:010-83770200
传真:010-83770111
公司网站:www.dxamc.cn
(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公司
网站:http://www.dxzq.net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公司网站:https://fund.eastmoney.com/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公司网站:http://jr.jd.com/
(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公司网站:life.sinosig.com
(1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1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1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临 港 新 片 区 海 基 六 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1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公司网站:http://www.hcjijin.com/
(15)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1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公司网站:www.66liantai.com
(17)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公司网站:www.boserawealth.com
(1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公司网站:www.taixincaifu.com
(1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公司网站:www.ijijin.cn
(2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
公司网站:yingmi.cn
(2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22)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公司网站:www.qiangungun.com
(2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front/index.jhtml
(2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2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公司网站:danjuanfunds.com
(2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六层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2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海 珠 社 区 科 苑 南 路 2666 号 中 国 华
润大厦 L4601-L4608
公司网站:http://www.ciccwm.com
(2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
商业综合楼
公司网站:http://www.cnht.com.cn
(30)公司全称: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客服电话:956006
官网:http://www.lczq.com
(3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公司网站:http://www.gjzq.com.cn
(3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公司网站:http://www.cmschina.com
(3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3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公司网站:duxiaomanfund.com
(3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公司网站:http://www.xy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院 1 号楼 1-190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南洁
联系人:王广辉
电话:010-83770139
传真:010-83770122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86(21)23233388
传真:86(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闫琳、宋昊礼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
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如基金募集失
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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