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安恒鑫 12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公告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11 月 8 日
基金名称 汇安恒鑫 12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汇安恒鑫 12 个月定开纯债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8818
基金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9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汇安恒鑫 12 个月定期开放纯
公告依据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汇安恒鑫 12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1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1 日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
该日)进入开放期,投资人在开放期可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其他
业务。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人在基
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
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自
务。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
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最低申购
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
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每个交易账户最低
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期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30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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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并进行公告。
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更新的《汇安恒鑫 12 个月定期
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2024 年 11 月 15 日 15:00 以后暂停接受办
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2、本基金每 12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3、本基
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方式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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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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