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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季季瑞三个月持有期纯债债券A,申万菱信季季瑞三个月持有期纯债债券C: 申万菱信季季瑞三个月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1-09 1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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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菱信季季瑞三个月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
          常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11 月 9 日
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季季瑞三个月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申万菱信季季瑞三个月持有期纯债债券
基金主代码          02206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10 月 2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申万菱信季
               季瑞三个月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申
               万菱信季季瑞三个月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1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1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1 日
               申万菱信季季瑞三个月持有 申万菱信季季瑞三个月持有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期纯债债券 A      期纯债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2061              02206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
(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注:1、申万菱信季季瑞三个月持有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
    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办理对应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转出。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开始办
  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
  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
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      普通申购费率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
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
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转换费用由三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费和申购补差费。其中,
转出基金赎回费根据各转出基金相应的赎回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转换费根据本
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转换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目前,本基金管理人将转换费率全
部设为 0;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申购费与转出基金申购费之间的差额,申购费
率按申购金额的不同分段收取,申购金额按申请转换时的金额计算,申购补差费
按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各自对应的申购费率分别计算,由申购费率高的基金向申
购费率低的基金进行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具体申购费率标准请见各基金的
相关法律文件和最新公告。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转换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其中:
或,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率) ,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与转换费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资产中列支;净转入金额、转入份额的计算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在与代销机构协商后,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 T 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
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换费率计算费用,
并向转出方收取;按照需转入的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费率计
算费用,并向转入方收取。
  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
受理基金转换申请。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按转入基金的规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公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转换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投资者提交申请的基金转换份额不超过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
额。如果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高于 1 份,投资者转换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
额,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如果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含
  基金转换和赎回在计算巨额赎回时同时计算,转出视同赎回。
  T 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 T 日规定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撤销。登记结算中心在 T+1
日对投资者的 T 日转换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于 T+2 日可查询转换申请确认结果。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与下述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份额(未开通转换的基金份额除外)之间的相互转换,本公司旗下自
建 TA 基金与中登(“中登”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简称)TA 基金之间
不能相互转换。
  本基金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请遵照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
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一)适用基金范围
资业务。
  (二)适用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
外)。
  (三)申请方式
基金账户(适用于自建 TA 基金,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
机构的规定。
者除外),并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
  (四)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指定本人的人民币
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根据与各销售机构的约定进行扣款。若遇非基金申购开
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五)投资金额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为 1 元,投资者亦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六)申购费率
  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七)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
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
  (八)已申购份额的赎回及赎回费率
  投资者办理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自满足对应基金份额的赎回条件后可
办理赎回。如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已申购份额的赎回及赎回费率等同
于正常的赎回业务。
  (九)变更及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
机构的规定;
  (2)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
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十)办理机构: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各代销机构,具体请参见“基金销售机
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0 层(200010)
  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传真:86-21-23261199
  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
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相关
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赎回业务的办理事宜将在确定赎回开始时间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 认 真 阅 读 刊 登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swsmu.com )、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http://eid.csrc.org.cn/fund)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公司网址:www.swsmu.com
  本基金办理申购等业务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请以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上述
业务的有关规定为准。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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