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成都高投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广发成都高投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
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业
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
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以下简称《审核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
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
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
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等相关法律及规定组织实施发售工作。
本次网下询价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即“EIPO 平台”)进行,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定价、认购等详细规则,请
查阅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布的《发售指引》。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产业园类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
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本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特殊目
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基金,主要投资标的为产业园类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
施资产支持证券,与主要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份额,以获取基
础设施项目运营收益并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价格波动,因此与股票型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需承担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以及市场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入、车位收入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
础设施基金投资风险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
定。
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并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开放
申购与赎回。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需卖出基金份额或申报
预受要约的,需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
构,方可参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交易。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方式与普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有所区别,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基金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以园区类基础
设施为最终投资标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资
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最终取得相关基础
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收益同时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资
产价格波动。
本基金投资运作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集中投资风险、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发售失败风险、中止发售风险、流动性风险、停牌或终止上市风险、税收等政策
调整风险、对外借款的风险、潜在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风险。本基金基础设施项
目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租户行业集中度较高风险、重要租户退租风险、租约集中
到期风险、关联方租户风险、租金收缴率不达预期风险、未来租金减免风险、租
赁合同暂未完成备案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出租率选取期末时点口径的风险、基础
设施项目部分物业资产土地实际用途与其规划用途、证载用途不一致的风险、运
营管理机构胜任能力风险、运营管理机构内部控制风险、运营管理机构利益冲突
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维修及改造支出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土地使用权续期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处置价格及处置时间不确定性风险 、基础设施资产限制转让风险、
现金流预测风险及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 、评估结果偏差风险 、基础设
施项目租金增长不及预期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资本性支出超预期风险 、基金份
额净值无法反映基础设施项目的真实价值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面临的竞争风
险 、基础设施项目的政策调整风险、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基础设施资产
灭失等风险、盈创动力大厦单栋楼部分资产入池的风险、原始权益人经营风险。
本基金交易安排相关条款主要包括专项计划未能成功设立及备案的风险、SPV 公
司或项目公司股权未能按计划取得的风险、反向吸收合并及 SPV 公司注销未能按
计划完成的风险、基金整体架构设计及条款设置的风险。本基金与专项计划相关
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专项计
划运作风险和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风
险、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风险。本基金市场风险主要包
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
本基金管理风险主要包括决策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此外本基金风险还包
括职业道德风险和其他不可抗力风险等。本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
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
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
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
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重要提示
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场内简称为
广发成都高投产业园 REIT,基金代码为 180106。
公众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前应充分认识基础设施基金的风险特征,普通投资
者在首次购买本基金时须签署风险揭示书。
价和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录入认购信息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
同时需向基金管理人完成网下认购缴款,方可认定为有效认购;公众投资者可以
通过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售、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售三个部分组成。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
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1.36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4%;其他战略投
资者拟认购数量为1.504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7.60%。网下发售的初
始基金份额数量为0.7952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19.88%。公众投资者认
购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0.3408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8.52%。最终战
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由回拨机制确定(如有)。
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的详细情况,请阅 2024 年 11 月 21 日公告的《广发成都高
投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售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
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认购数量和未来持有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视为该投资
者已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
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询价及发售的相关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保留最
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基本情况
(二)发售方式和数量
本次发售由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负责组织实施,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
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发售”)、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以下简称“公众投资者发售”)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亿份。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初
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2.864亿份,网下初始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为0.7952
亿份,公众投资者初始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为0.3408亿份。
(三)定价方式
本次发售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询价确定基金认购价格。具体定
价方式详见本公告“三、网下询价安排”。
(四)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中,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
排,自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
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
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网下投
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询价公告所披露的上述安排,承
诺遵守上述期间的交易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对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
上述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参与配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
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总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
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的部分持有期为自上市之
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参与战略配售的,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战略
投资者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五)本次发售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 发售安排
X-3 日 1. 刊登《询价公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
(2024 年 11 月 21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日,X 日为询价日) 2.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X-2 日
(2024 年 11 月 22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日)
X-1 日
(2024 年 11 月 25
日)
资者及其配售对象信息
X日
(2024 年 11 月 26 基金份额询价日,询价时间为9:30-15:00
日)
X+1 日
(2024 年 11 月 27
日)
T-4 日(T 日为发售
首日,3 个自然日前) 刊登《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关于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专项核查
(2024 年 11 月 28 报告、律师事务所关于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日)(预计)
T 日至 L 日(L 日为
基金份额募集期
募集期结束日)
(2024 年 12 月 2 日
至
(预计)
L+1 日前(含)
决定是否回拨,确定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
(2024 年 12 月 5 日)
金份额数量及配售比例,次日公告(如适用)。
(预计)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监会募集结果备案后,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
L+1 日后
告》,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上市条件后尽快办理上市事宜。
注:(1)X日为基金份额询价日,T日为基金份额发售首日,L日为募集期结束日。询价
日后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发售公告》及后续公布的公告日期为准。
(2)如无特殊说明,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售,基金管
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售日程。
(3)若触及本公告“九、中止发售情况”约定的中止发售条款,将及时刊登《中止发
售公告》。
(4)如因深交所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进行网下询价或录入认购信息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联系。
(5)如果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募集期将相应延迟,届时请以《发
售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于2024年11月21日(X-3日)至2024年11月25日(X-1
日)期间,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的方式进行本次发售的网下路演,或通过网络
直播的方式进行本次发售的网上路演。
二、战略配售
(一)参与对象
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由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其他
战略投资者组成。参与战略配售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拟从
如下范围中选择其他战略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
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
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
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二)配售数量
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 2.864 亿份,占基金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34%;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 1.504 亿份,占发
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37.60%。
(三)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
发售询价,并承诺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本
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四)限售期限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的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
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在限售届满
后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式三方回购等业务的,质押的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
设施基金份额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全部该类份额的50%,深交所另有规定除外。
其他战略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限自本基金在深交所上
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战略投资者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核查情况
基金管理人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发售指
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文件,同时聘
请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与
《发售公告》一并披露。
(六)认购款项缴纳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
署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将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
额。战略投资者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参与认购。战略投资者可选择使用
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参与认购,如选择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则在
份额限售期届满后,需将所持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方可进行交易或在允许的情况下
通过基金通平台进行份额转让。
所有战略投资者需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的规定在认购期全额缴纳认购
款。
本基金收取认购费,具体认购费率见“五、各类投资者认购费用及认购方式”。
(七)相关承诺
募集期结束前,战略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按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
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战略投资者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规
定,承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规定的持有期限内不得进行转让、交易。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存在承诺基金上
市后价格上涨、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行为。基金管理人、财
务顾问应当对是否存在此种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后续公告中承诺声明。
三、网下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发售指引》
《网
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法规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网下投资者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
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
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2)在中证协注册的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因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重大违法违
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为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
以下适当性要求:
(a)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b)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或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c)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
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
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
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d)符合监管部门、中证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询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4年11月25日(X-1日)12:00前,按照规定向中证协
完成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在深交所开通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
且其所属或直接管理的、拟参与本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且符合规定的自营投
资账户或资产管理产品必须已注册为配售对象。完成上述流程的网下投资者方可
参与网下询价。
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价,但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
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备场内证券账户。
规管理,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认
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
问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金管
理人和财务顾问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
对象的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在询价及配售前履行核查义务,对投资者是否存在
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的要求进行相应的
配合(包括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
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
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
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拒绝接受其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网下投资者参
与本基金询价即视为向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
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均需通过广发证券公募 REITs 项目网下投资
者平台(https://ecm.gf.com.cn/reits-web/kcb-index/kcb-index.html)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
关核查材料,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所有拟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25 日(X-1 日)中午 12:00 前)
通过广发证券公募 REITs 项目网下投资者平台完成用户注册及核查材料最终提
交。在 2024 年 11 月 25 日(X-1 日)中午 12:00 之后,投资者将无法对已提交
的信息和材料进行修改。
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对
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投资者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
网下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配
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业务授权委托书、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配售对象为机
构)和/或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配售对象为产品)及其产品备案或登记证明
文件、受益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
此外,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
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 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
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配售对象为产品的需
提供产品备案或登记证明文件,并通过系统上传签章版扫描件。
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登录广发证券公募 REITs 项目网下投资者平台(https://ecm.gf.com.cn/reits-web/
kcb-index/kcb-index.html)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
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建议使用 googlechrome 浏览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至 2024 年 11 月 25 日(X-1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用户注册及核查材料最终提
交。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
由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
话反馈材料申报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25 日(X-1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用户注
册及核查材料最终提交: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项目—广发成都高投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
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证件号码、证券业协会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
第四步:阅读电子版《认购电子承诺函》,勾选同意后可点击“确认”。一
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电子版《认购电子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
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根据类型不同,将通过广发证券公募 REITs 项目网下
投资者平台提交相应的核查材料的电子版。具体核查材料主要包括:
(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扫描件盖章版):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和原始权益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加盖公章),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
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投资者可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补充相关
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
(2)机构业务资质许可证明(扫描件盖章版):投资者需按机构类别提供
相应的业务资质许可证明,例如金融许可证/证券期货业务经营许可证/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证明等;
(3)营业执照(扫描件盖章版);
(4)《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
模板,请勿擅自改动模板格式。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时需上传 EXCEL
版及扫描件盖章版,EXCEL 版与扫描件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基金管理人、
财务顾问有权认定为无效;
(5)《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
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
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
模板。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 EXCEL 版及扫描件盖章版,
EXCEL 版与扫描件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有权认定
为无效;
(6)配售对象备案或登记证明文件(扫描件,盖章版):A、配售对象如属
于私募投资基金,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
证明文件。“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
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
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B、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
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提供产
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配售对象为产品的
需提供产品备案或登记证明文件,并通过系统上传签章版扫描件。
(7)总资产或资金规模相关材料:
所有投资者均需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提交配售对象总资产规模或资金规
模相关材料,包括《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EXCEL 电子版和配售对象总资产
规模或资金规模的资产相关材料扫描件。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
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相关
材料,确保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EXCEL 与其提供的上述材料中
相应的资产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材料及《配售对象
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材料
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总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资产相关材料提供标准遵循如下原则:配售对象为
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等产品的,应提供截至 2024 年
应以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需公司或外部证明
机构盖章。
(1)业务授权委托书:所有网下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业务授
权委托书》模板,填写日期、加盖公章和法人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所有网下投资者均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有效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所有网下投资者均须提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配售对象为机构)和/或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
表(配售对象为产品):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根据配售对
象类型选择对应登记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时需上
传 EXCEL 版及扫描件盖章版,EXCEL 版与扫描件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基
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有权认定为无效。
(5)受益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在《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表》
涉及的受益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上步骤完成后,点
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提交投资者核查材料
过 程 中 如 有 无 法 解 决 的 问 题 , 请 及 时 拨 打 咨 询 电 话 【 020-66335511 、
整性负责。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提交文
件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及见证律师审核,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
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
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敬请投资者注意:
(1)所有的扫描件盖章版电子文件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核查材料最终提交。
(2)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 2024 年 11 月 25 日(X-1 日)中午 12:00 之前完成用户注
册及核查材料最终提交,或虽完成用户注册及核查材料最终提交但存在不真实、
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3)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基金管理人、财务顾
问将安排专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25 日(X-1 日)(每天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
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根据投资者类型及实
际情况的不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信息表和
资金规模证明文件、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
单、配合其他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资管
产品的出资方为本基金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
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
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
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
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
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
价,但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
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询价
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
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
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但以最
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间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网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报价,每个配售对象报价不得超过 1
个,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 3 个。
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最低申报数量为 10 万份,申报数量须为
过该配售对象询价日前五个工作日(X-5 日),即 2024 年 11 月 19 日的总资产
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网下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相关情况,遵循独立、客观、
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采取串通合谋、协商报价等方式故意压低或抬高价
格,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在《发售公告》中披露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
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额总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
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如有)、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
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内容。其中,详细报
价情况包括每个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
及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4 年 11 月 25 日(X-1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证协
完成本基金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
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单个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4)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
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被中证协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
金管理人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及资产规模信息表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者资金规模
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9)其他网下投资者无效申报的情况。
托管单元代码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份额登记或份额登记有误,请参与网下询价
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单元代码,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基金管理人、
财务顾问联系。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与其他投资者、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等利益相关方
串通报价;
(3)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4)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未严格履行报价决策
程序审慎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5)未合理确定拟认购数量,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
(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8)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
认购基金份额;
(9)获配后未恪守相关承诺;
(10)接受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
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1)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或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
情形。
售投资者的资质条件,及其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述第 1 条规定的,中证协按照法规对其采取自律措施并在其网站公布。网下投资
者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上述第 1 条情形的,视为所在机构行为。
(六)其他要求
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
分认购基金份额。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
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账户。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
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不受上述限制。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核查,剔除不符合“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要求的投资
者报价。
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
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审
慎合理确定本基金份额发售价格。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上述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将至少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
险特别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超过的原因,以及各类网下投资者报价与认购价格
的差异情况,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认购。
发布的《发售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发售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
额总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如有)、
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
期收益测算等。其中,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每个网下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
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及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
五、各类投资者认购费用及认购方式
均以该价格参与认购。具体认购方式和资金交收将在后续刊登的《发售公告》中
披露。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场内认购一经提交,不得撤销,
场外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公众投资者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场外认购费率 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参考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
场内认购费率
内认购费率
对于网下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
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
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时,应当按照确定的认购价格填报认购数量,其填报的认购数量不得低于询
价阶段填报的“拟认购数量”,也不得高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确定的每个配
售对象认购数量上限,且不得高于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
“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公众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场内认
购每次认购份额为 1,000 份或者其整数倍;场外认购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具体认购数额限制、规则等以其各自规定为准。场内认购限额以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为准。
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公众投资者认购份额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可
以将公众投资者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行回拨。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
低发售量的,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拨。
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较高
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
次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 70%。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如有),可回拨至网下
发售。
如决定启用回拨机制,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发布公告,披露本基金回拨
机制及回拨情况。
七、各类投资者配售原则及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在完成回拨机制(如有)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各类
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战略投资者配售
战略投资者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进行配售。本基金的战略
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二)网下投资者配售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对进行有效认购且足额缴款的
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比例配售,所有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
比例。
配售比例=最终网下发售份额/全部有效网下认购份额。
(三)公众投资者配售
如本基金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数量超过本次最终公众发售总量,基金管理人
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配售。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公众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
对应的费率计算,可能会出现认购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
费率的情形。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
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
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公众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公众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众
投资者的实际认购份额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八、投资者缴款
(一)投资者缴款要求
各类投资者均应在募集期认购本基金时全额缴纳认购资金。
网下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提交认购申报后未按
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以及以公众投资者参与认购等属于违规行为。基金管理人、
财务顾问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上述情形的,将其报价或认购行为认定为无效并予
以剔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深交所。深交所将公开通报相关情况,并建议中证协
对该网下投资者采取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等自律管理措施。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
众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认购金额的计算及举例
战略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费用=0
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某战略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 500 万份,经网下询价确定的基金份额发售
价格为 1.050 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认购金额=5,000,000×1.050=5,250,000.00 元
即:某战略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500 万份,基金份额发售价格为 1.050 元,则
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 5,250,000.00 元,该笔认购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100
元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网下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费用=0
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某网下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 500 万份,经网下询价确定的基金份额发售
价格为 1.050 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假定该笔认购中的有效认购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5,000,000×1.050=5,250,000.00 元
即:某网下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500 万份,基金份额发售价格为 1.050 元,则
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 5,250,000.00 元,该笔认购中的有效认购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 100 元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
份额确认”的方式。投资者最终所得基金份额为整数份。
(1)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
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按照实际净认购金额确定对应
认购费率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确认金
额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 0.40%,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100,000×0.40%/(1
+0.40%)=398.41 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0,000-398.41)
/1.050=94,858 份(按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94,858 份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94,858×1.050=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99,600.90×0.40%=398.40
元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99,600.90+398.40=
退还投资者差额=认购金额-实际确认金额=100,000-99,999.30=0.70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
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在基金合同
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本基金基金份额 94,858 份,退还投资者 0.70 元。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
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确认金
额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
费为 1,000 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1,000 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10,000,000-1,000)/1.050=9,522,857 份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9,522,857 份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9,522,857×1.050
=9,998,999.85 元
实际认购费用=1,000 元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9,998,999.85+1,000=
退还投资者差额=认购金额-实际确认金额=10,000,000-9,999,999.85=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申请被
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00 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本基金基金份额 9,522,857 份,退还投资者
(2)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发生比例配
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认购费率根据发行价
格与认购份额乘积计算出的金额来确定。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认购费率为
认购金额=1.050×100,000×(1+0.40%)=105,420.00 元
认购费用=1.050×100,000×0.40%=420.00 元
即 : 投 资 者 场 内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100,000 份 , 需 缴 纳 认 购 金 额
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
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固定费用=认购费用
例:假定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1.050 元/份,某投资者场内认购 10,00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为 1,000 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
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00 元。则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050×10,000,000+1,000=10,501,000.00 元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00 份,需缴纳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和认购费用以最终确认的认购份额为准进行计算,可能存在投资者
实际认购费率高于最初申请认购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最终确认份额以注册登
记结果为准。
注意:上述举例中的“基金份额发行价格”,仅供举例之用,不代表本基金
实际情况。
九、中止发售情况
当出现以下任意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可采取中止发售措
施:
购份额余额;
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售总量时;
如发生以上情形,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可采取中止发售措施,并发布中
止发售公告。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
将择机重新启动发售。
十、募集失败的情形和处理安排
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出现下列任意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募集失败:
如果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办理本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业务的财务顾问信息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3-2622 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95105828
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联系人: 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 020-66335511、020-6633551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