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创金合信尊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创金合信尊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和《创金合信尊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不同渠
道、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24 年 11 月 26 日
起,为创金合信尊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C 类
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
《创金合信尊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作出相应修改,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本次增设基金份额等事项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等差异,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
份额,简称为“创金合信尊泰纯债债券 A”,该类基金份额的各项业务规则保持
不变;
码为 022684,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
值。
二、增设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A 类份额申购费 C 类份
申购金额 (非特定投资群 率(特定投资群 额申购
体) 体) 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如下:
A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三、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各类份额销售渠道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上线。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四、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采取合并运作的方式。
五、其他事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自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相关规则请参考本
基金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按单份额类别进行大额申购业务(含定期定额投资)限制。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大额申购业务(含定期定额投资)限制规则与原有的业务规则一致,
C 类基金份额的大额申购业务(含定期定额投资)限制敬请投资人关注本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基金合同》的修改主要涉及“释义”、
“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资
产估值”、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内
容,具体修改如下:
(1)“41、基金转换”
原文: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修改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2)新增: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原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基金份额
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费率水平,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修改为: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等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申购
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不同,
本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基金份额类
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费率水平,或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原文: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改为: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2)“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文: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为: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3)“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原文:
“1、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修改为: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时需缴纳前端申购费,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无需缴纳申购费用。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金财产。”
(4)“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原文: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修改为: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
类别的申购申请:”
(5)“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原文: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修改为: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6)“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原文: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修改为: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1)“一、基金管理人”
原文:
“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修改为:
“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2)“二、基金托管人”
原文:
“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 1988 第27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修改为:
“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3)“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原文: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原文:
“一、召开事由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额持有人大会: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修改为:
“一、召开事由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额持有人大会: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
(1)“四、估值程序”
原文:
“1、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
后第 9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修改为: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原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3)“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原文: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改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1)“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并相应调整相关序号: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2)“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新增: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3)“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原文: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1)“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
不同;”
(2)“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原文: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原文:
“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发生变更;
……”
修改为:
“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2)“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原文: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修改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七、《托管协议》的修订情况
《托管协议》的修改涉及“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和“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具体修改如下:
(1)“(一)基金管理人”
原文: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 楼
邮政编码:518046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修改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邮政编码:518046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二)基金托管人”
原文: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修改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
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原文: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修改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原文: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修改为: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于公
司网站,并在更新的《创金合信尊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
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jhxfund.com/)或拨打本基
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68-0666)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