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日期:2025 年 1 月 6 日至 2025 年 1 月 22 日
重要提示
集,并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汇安景气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20242011 号)。
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
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销售机构即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章
节。
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通过直销机构为投资者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别。其中: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相关公告。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认购 C 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
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
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况,请详细阅读 2024 年 12 月 17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汇安景气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010-56711690)咨询相关事宜。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
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存在的风险
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
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
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
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 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
幅空间相对较大,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 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
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
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
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 本基金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
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相关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
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
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
或卖出。
e. 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
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
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f. 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股通标的股票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
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
资的可能。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
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
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
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
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
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等。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A. 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B. 价格变动的幅度不
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
险;
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仓比例
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换成其他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将会导致展期操作
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基金财产缴付的所有保证金
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投资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
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
户强行平仓,基金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交易、持有股指期货合约的相关规定等可能发生变化,基金资
产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5)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
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
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6)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
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较多,有时会出现价格较大波动,而且期权有到期日,不同的期权合
约又有不同的到期日,若到期日当天没有做好行权准备,期权合约就会作废,不再有任何价值。
此外,行权失败和交收违约也是股票期权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期权义务方无法在较首日
备齐足额资金或证券用于交收履约,会被判为交收违约并受罚,相应地,行权投资者就会面临
行权失败而失去交易机会。
(7)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
①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融资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
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
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
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②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 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 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成本也因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
资成本增加的风险。
③强制平仓风险:融资交易中,投资组合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
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
司为保护自身债权, 对投资组合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
组合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且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投资组合的控制,平仓的
数额可能超过全部负债, 由此给投资组合带来损失。
④外部监管风险:在融资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交易采取相应措施, 例如提高融资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
制平仓的条件等, 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
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在损失。
融资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当基金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
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追
加担保物时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风险。一方面,如果证券公司没有按照融资合同的
要求履行义务可能带来风险; 另一方面,若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 证券公司融资业务资格、融资
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 证券公司可能无法履约, 则投资组合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对自己的资金状
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
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 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力求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 汇安景气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汇安景气成长混合 A
基金代码: 020985
基金简称: 汇安景气成长混合 C
基金代码: 020986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
定请见相关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 021-80219047
邮箱: DS@huianfund.cn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 层 02 单元
联系人: 杨晴
电话: 021-80219022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
销售机构”中“2、其他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
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
时公告, 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若本基金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期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下同),则本基金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本基
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本公司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认购 C 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
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如
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按笔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
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1)对于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如果募
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00)/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
息, 可得到 9,886.42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
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00)/1.00=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10,005.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三、个人投资者的开
户与认购程序”及“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
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营业)。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亲赴直销中心,并提供下列资料:
(1)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2) 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结果确认书
(3)(如需)填妥的《电子交易申请函》
(4)(如需)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5)(如需)填妥的《投资者身份识别信息采集表(个人)》
(6) 本人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借记卡开户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7)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
照、户口本)
(8) 直销机构依法律法规要求或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转账、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
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1)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号:11050137510000000707
大额支付行号:105100008038
(2)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常营支行
账号:328569156366
大额支付行号:104100004072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
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2)注意事项
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 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 在募集期截止日 17:00 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 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基金份额发售日 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营业)。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中心,并提供下列资料:
(1)《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
(2)《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结果确认书
(4)《机构及其控制人身份识别信息采集表》
(5)《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信息表》
(6)(如需) 《电子交易申请函》
(7) 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件复印件
(9) 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件复印件
(10) 预留银行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复印件
直销机构依法律法规要求或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下银
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1)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号:11050137510000000707
大额支付行号:105100008038
(2)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常营支行
账号:328569156366
大额支付行号:104100004072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
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1)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2)注意事项
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 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 在募集期截止日 17:00 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 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账户划出。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其所生利息一并划入在基金托管行开立的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次日公
告。
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满后 30 日内退
还给基金投资人。
中支付。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
设立日期:2016 年 4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文批
准设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三)销售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 层 02 单元
联系人: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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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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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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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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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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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客服电话:9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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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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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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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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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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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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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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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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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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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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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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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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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客服电话:9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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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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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 层 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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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吕璇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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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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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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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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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陶文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陶文欣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