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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纯债债券B: 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证券之星 2024-12-18 14: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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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2 年 7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 931 号文)核准,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9 月 3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
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与
招募说明书内容有关的一项或多项重大变更,具体事项请参考基金管理人最近三个交易日
内披露的关于上述重大变更的相关公告。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业绩
十、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侧袋机制
十七、风险揭示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份额的行为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人服务的费用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纳沙女士,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深圳市龙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等职务。现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自 2024 年 4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
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富管理与机构事业部总裁。自 2019 年 8 月开始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
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
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
Pramerica SGR S.p.A.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 2010 年 11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Sandro Vesprini 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圣保罗 IMI 资产管
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历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
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 2022 年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
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
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管理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四届管理委员会主任。自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
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置业
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
政总裁。自 2013 年 11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
部总经理、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Lorenzo Petracca 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意大利惠普公司
( Hewlett Packard Italy ) 会 计 部 , 历 任 意 大 利 商 业 银 行 ( Banca Commerciale
Italiana)财务分析师,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Banca Intesa)私人银行部业务总监,联
合圣保罗私人银行(Intesa Sanpaolo Private Banking)首席财务官,联合圣保罗银行集团
信托公司(SIREF Fiduciaria)总经理、常务董事,Assofiduciaria 执行委员会成员。现
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运营官。自
   宁江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美世(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办
事处顾问;2009 年 10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招聘培训主管、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自 2022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首席运营保障官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事务部律师;2016 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
经理、高级合规官、总经理助理、首席合规专家、副总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
事、督察长,自 2014 年 12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长,自 2015 年 2 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 2017 年 3 月起担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
产业政策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MD)、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 2021 年 1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4 月起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李伟先生,副总裁,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自 2021 年 7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嵚先生,副总裁,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
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
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自 2022 年 9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市场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吴国杰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博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7 年 0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助理债券研究员、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部高级债券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担任债券投资一部基金经理。2021 年 04 月担任鹏华丰润债券
(LOF)基金经理,2021 年 04 月至 2023 年 07 月担任鹏华丰华债券基金经理,2021 年 04
月至 2022 年 08 月担任鹏华丰源债券基金经理,2021 年 04 月至 2024 年 06 月担任鹏华丰
庆债券基金经理,2021 年 04 月至 2024 年 01 月担任鹏华丰玉债券基金经理,2021 年 07 月
担任鹏华永益 3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22 年 04 月担任鹏华丰宁债券基金经理,2022
年 07 月担任鹏华尊裕一年定开发起式债券基金经理,2022 年 08 月担任鹏华纯债债券基金
经理,2023 年 07 月担任鹏华丰登债券基金经理,吴国杰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闫思倩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郑科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现兼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
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5)风控管理部对基金全生命周期投资管理进行监控,针对投资标的、基金及基金管
理人整体层面进行多维度风险分析;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
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
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
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
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
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
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
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
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
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
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
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
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
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2 座 709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渠道
网址:www.phfund.com.cn
(1)银行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黄钰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季颖
联系人:朱芳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0338 或 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
网址:www.crbank.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孟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网址:www.jlbank.com.cn
注册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叶卓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2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李岩
客户服务电话:95605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蔡卓慧
客户服务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13 楼资产托管部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曲中雯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联系人:周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陈玉辉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廖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cctgs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 张吉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 江恩前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王薇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网址:www.s10000.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5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姜世圣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虞佳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
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8032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fund.sina.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陈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钱诗雯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广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转 2
网址:8.jrj.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3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 2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 234 号海航万邦中心 18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 234 号海航万邦中心 18 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黄金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877
   传真:(0755)82021165
   负责人:范伟强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法定代表人:赵洋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联系电话:(010) 58091000;(0755) 23982200
   传真:(010) 58091100;(0755) 23982211
   联系人:黄亮
   经办律师:孔雨泉、黄亮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单峰、胡莲莲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7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2931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从 2012 年 8 月 2
日起到 8 月 29 日止,有效认购份额 2,384,767,337.36 份,利息结转份额 1,523,207.02
份,合计 2,386,290,544.38 份 ,募集户数为 14,466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9 月 3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
规定办理。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收取费用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D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销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
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点;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 2012 年 10 月 19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本基金于 2012 年 10 月 19 日开通了指定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相关费率、业务规则等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最新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申购的不受前
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笔最低赎回基金份额为 1 份;账户最低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
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
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 M(元)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 M(元)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 M(元)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1%)=49,950.0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950.05=49.95 元
   申购份额=49,950.05/1.0500=47,571.4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Y≥7 天                     0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
              Y≥30 天                    0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Y≥7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0.00=10,68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7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80 元。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D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1%=10.68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10.68=10669.32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D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7 天,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D
类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69.32 元。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0.00=10,68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7 天,假设赎回当日 B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80 元。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益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的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
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利差分析和对利率曲线变动趋势的判断,提高
资金流动性和收益率水平,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
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
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
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超额收益来自于对宏观因素和利率曲线变动的分析和管理。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久期策略,同时辅之以信用利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息差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格的利差分析和对利率曲线变动趋势的判断,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收益率水平,力争
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利率曲线变化趋
势和信用利差变化趋势的重点分析,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债券品种和债券市场的相对
预期收益率,在基金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对不同久期、信用特征的券种及债券与现金之
间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久期策略,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
风险的有效控制。为控制风险,本基金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的资产配置方式。目标
久期的设定划分为两个层次:战略性配置和战术性配置。“目标久期”的战略性配置由投
资决策委员会确定,主要根据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预测分析决定组合的目标久期。
“目标久期”的战术性配置由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短期因素的影响在战略性配置预先设定的
范围内进行调整。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直至接近目标久期上
限,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
合的久期,直至目标久期下限,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
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
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
析,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
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
的下滑,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
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
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
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
行投资。
     (五)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国家产业政
策;
     (3)固定收益市场发展及各类属间利差情况;
     (4)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波动和风险特征;
     (5)上市公司研究,包括上市公司成长性的研究和市场走势;
     (6)证券市场走势。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
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
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大数据与金融工程部的分析报告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
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大数据与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向基金
经理(或管理小组)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风控管理部:监控各类基金投资运作。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中 债 总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 并 在 中 国 债 券 网
(www.chinabond.com.cn)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该指数样本券涵
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本基金是债券型基
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协商基
金托管人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
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
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3)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
定;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除上述第(8)、(9)、(12)、(13)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07 月 17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24 年 04 月 01 日起至 2024 年 06 月 30 日止。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30,624,781.86          70.81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624,781.86                       85.55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
注:无。
注:无。
注:无。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 1               收益率标准差 1-3             2-4
                   准差 2   收益率 3
同 生效日 ) 至 1.30%     0.04%     0.32%    0.05%   0.98%    -0.01%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0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
效 日 至 2024 65.72%   0.21%     65.39%   0.11%   0.33%    0.10%
年 06 月 30 日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定公允价值。
值的公平性。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基金托管人给予必
要的配合;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的利润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过 15 个工作日;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相关公
告。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基金会计报表;
认。
     (二)基金的审计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者年度报告;
析等;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率发生变更;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
项。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
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不
代表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六)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
等。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
引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
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市场利率变化给投资人带来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债券是一种法定的契
约,大多数债券的票面利率是固定不变的,当市场利率上升时,会吸引一部分资金流向银
行储蓄等其他金融资产,减少对债券的需求,债券价格将下跌;当市场利率下降时,一部
分资金流回债券市场,增加对债券的需求,债券价格将上涨。一般而言,投资购买的债券
离到期日越长,则利率变动对债券价格的影响越大,其利率风险也相对越大。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
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基金所投资债券对应的公司经营不善,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公司无法偿还债券利息的风险。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
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
表现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
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
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
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
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
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
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
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同时
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
环境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机制、实施侧袋机制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
及时赎回、无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
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
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需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
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
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
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债券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需要
承担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此外,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
日的时间内卖出。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上述股票、权证无法在 1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从而增加净值波动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来风险;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
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者调低
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可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表决权;
讼;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产;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机构;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为;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管人追偿;
管人;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赎回价格;
有人大会;
除;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投票权。
  召开事由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告;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告。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项表决。
     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
(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
行。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的 50%(含 50%,下同);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5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
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
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
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2)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
定;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7)、(11)、(12)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
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
在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
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鹏华直销 APP (即鹏华 A 加钱包 APP )及鹏华基金微信
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
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早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
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
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
penghuajijin)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
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8 月 21 日
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纯债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8 月 22 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4 次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分红公告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8 月 30 日
年中期报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9 月 07 日
品资料概要(更新)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9 月 07 日
招募说明书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09 月 27 日
基金参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电子披露网站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10 月 13 日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10 月 24 日
年第 3 季度报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11 月 07 日
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纯债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11 月 15 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5 次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分红公告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11 月 16 日
基金参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电子披露网站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4 年 01 月 18 日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4 年 01 月 19 日
年第 4 季度报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4 年 02 月 02 日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4 年 02 月 08 日
变更公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北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4 年 03 月 04 日
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作关系的公告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纯债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4 年 03 月 12 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次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分红公告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4 年 03 月 16 日
基金参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电子披露网站
公告
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4 年 03 月 28 日
年年度报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4 年 04 月 13 日
更的公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4 年 04 月 13 日
变更公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4 年 04 月 19 日
年第 1 季度报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4 年 05 月 10 日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个人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4 年 05 月 16 日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证件类型的公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纯债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4 年 05 月 16 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2 次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分红公告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4 年 06 月 12 日
部分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账户最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低份额余额限制的公告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4 年 06 月 28 日
品资料概要(更新)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喜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4 年 07 月 12 日
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系的公告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4 年 07 月 18 日
年第 2 季度报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        2024 年 07 月 29 日
基金参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
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               电子披露网站
动的公告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23 年 08 月 11 日至 2024 年 08 月 07 日。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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