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鑫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终止
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长江鑫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长江鑫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以下
简称“本基金” )已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
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江鑫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 长江鑫选 3 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
基金代码: A 类基金份额: 014323;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 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2 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为 2024 年
动终止的情形,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安排
程序,不再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出业务,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二)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清算期间的审计费、
律师费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他清算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其他事项
结果将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布, 敬请投资者关注。
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