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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小盘LOF: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三号)

证券之星 2024-12-24 2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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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三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重要提示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
证监会 2009 年 9 月 8 日证监许可2009925 号文核准的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金盛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
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自 2009 年 10 月 19 日起,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泰
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基
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由“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
为“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集中申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集中申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
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
规风险等。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基金经理变更等相关事项,相关变更自 2024 年 12 月 24 日
起生效。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 2024 年 1 季度报告,
                                 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4 年 12 月 24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
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一、绪言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自 2000 年 9 月 21 日起更名为“金盛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
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金
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珠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订而成

金份额发售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销售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场所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理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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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 TA 系统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国泰中小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金盛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过 1 个月
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实施细则》、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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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到其他场内代销机构(或其他营业网点),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的基金份
额转托管到其他场外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或某场外代销机构,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某场内代
销机构的行为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周向勇,董事长,硕士研究生,28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
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等,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惠平,董事,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1996
年 9 月至 2004 年 7 月任职于财政部财政监督司、财政部监督检查局。2004 年 8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职于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
公室)。历任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检查一处副处长,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
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一处处长。2011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职于海
南省财政厅,历任海南省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财政厅党组书记、财政厅厅长。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职于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海南省社会科学院),历任海南省社
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兼海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2023 年 4 月起任中央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派往中国建投董事。2023 年 11 月起任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
年 9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 融 分 析 师 ; 1999-2004 年 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
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2013 年 6 月-2019 年 3
月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和 GENERALI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总经理。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 主管和 GENERALI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董事长。2024 年 1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HOLDING S.p.A. 董事长和 GENERALI
ASSET MANAGEMENT S.p.A. SGR (GENAM) 副董事长。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 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
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至 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至
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
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 年 7 月至 1998 年 4 月,任福建省泉州电
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 年 4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1
年 3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局总会计师。2005 年 8 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
                               、直属营业部主任、
办公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
事。
  李昇,董事,硕士研究生,28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建
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4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
经理、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中国财政研
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
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 年 11 月
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
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主任。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 CEC 工作期间,至 2016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8 月起任中国船舶重
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 年 9 月至 1987 年 6 月,任北京第二
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
长、处长。1998 年 9 月至 1999 年 9 月,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级)。
期间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2005 年 9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 年 2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总经
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20 年 12 月起任
公司董事。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 年 2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安盛德国投资分析师。
首席投资官。2023 年 4 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金部
员工。1997 年 8 月至 1999 年 7 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员工。1999 年 7 月至 1999
年 12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00 年 1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国
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央
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
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起任国泰国策驱动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投资总监(权益)
                                                 ,
                               ,2020 年 8 月起任投资总监(权益)
                                                   。2015 年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7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
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
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李昇,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玮,硕士研究生,24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 年 2 月再次加入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6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3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
理等,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30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
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等,现任公司督察长。
  (1)现任基金经理
  丁小丹,硕士研究生,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交银施罗德基金,2018 年 8
月加入国泰基金,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8 月任国泰价值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23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价值远见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价值远见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6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月起兼任国泰价值领航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7 月起兼任国泰中小盘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自本基金成立起至 2013 年 6 月 12 日由张玮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6 月 13 日起至
月 10 日由张玮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11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由杨飞担任基金
经理,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由杨飞、姜英共同担任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3 月 22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3 日由姜英担任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7 月 4 日起至 2024 年
基金经理。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
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
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
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李昇:简历同上
   执行委员:
   张玮:简历同上
   委员:
   梁杏: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监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
              、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
             、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郑有为:研究部副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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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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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五)基金经理承诺
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
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
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可执行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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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
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强和优化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竭力维
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
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开发、金融创新、
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算等部门和岗位
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行门禁制度。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
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则进行指导,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
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
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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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并对
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制程序和手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
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
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授权机制
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
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
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
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
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按照预案妥善
处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业务汇报体系,
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实现自下而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
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以实现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确保公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
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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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
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
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3 年年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33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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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 《财资》
                                 、《环球金融》
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
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
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
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柜台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国泰基金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
        电子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9000      联系人:赵刚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至 20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 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 99 号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
  联系电话:021-23280000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吴凌志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朱丽娜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一)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原珠江证券投资基金)
  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的前身是珠江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39 号文及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40 号文批准,珠江投资基金进行了规范清理,并于 2000 年 4
月 26 日办理了基金资产移交手续,并正式更名为珠江证券投资基金。
  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发起人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珠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后
更名为《珠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起。珠江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
为 10 年,发行规模为 233,640,000 份基金份额。
   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字200079 号文审核同意,于
   珠江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0 年 8 月 28 日将基金份额总额由原有的 233,640,000 份基金份
额扩募至 5 亿份基金份额,存续期限延长 5 年至 2009 年 11 月 30 日,扩募部分基金份额于
资基金”。
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
容包括金盛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
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9 月 8 日证监许可
2009925 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
向深交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
效,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国泰
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基
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由“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
为“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
   (二)珠江投资基金
   珠江投资基金是广州市以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起设
立的一家证券投资基金。1994 年 8 月广州珠江投资基金以团体预约向社会公众募集方式发
行,基金份额每份发行价格为 1.03 元,其中:每份面值为 1.00 元;发行费用为 0.03 元,
并于 1994 年 12 月 1 日正式运作。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办法》、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国泰中小
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
投资基金(LOF)”修改为“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部分条
款相应修订。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
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 200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09 年 11 月 18 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
中申购期”
    。
  (二)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三)销售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
  投资人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集中申购业务,场内代
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集中申
购业务。
  (四)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场内集中申购挂牌价格为 1.00
元。
  (五)销售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集中申购规模上限。
  (六)集中申购安排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集中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集中申购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业务;已
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持有的深圳证券账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
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1)本基金集中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费率具体如下:
           集中申购金额 M(元)           集中申购费率
           M<50 万                1.5%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集中申购费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投资人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集中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集中申购费用。
如果投资人的集中申购申请只有部分获得成功确认,则按有效集中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集中申购费用。
  (七)集中申购确认比例和确认结果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基金最终确认的有效净申购金额为
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379,695.4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379,695.40 份。截止 2009
年 11 月 24 日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已结的银行利息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集中申购有效申购户数为 47,733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
算,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4,514,369,288.09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八)基金份额折算基本情况
国泰金盛封闭份额。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X、基金份额
总额 Y,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2)由于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X/Y,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9 位;
  (3)基金份额计算结果以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九)基金份额折算结果
  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基金份额折算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基 准 日 折 算 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96,920,031.94 元 , 原 国 泰 金 盛 封 闭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总额为 596,920,031.00 份。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申请,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已于 2009 年 11 月 24 日进行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1 月 7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比照
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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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本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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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场内
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集中申购期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
人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1 月 7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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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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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或某笔赎回导至该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
额少于 1 份, 则剩余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时应全部赎回。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50 万                    1.5%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0.50%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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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办理场内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
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对于办理场外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位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4,367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367*1.128=4925.98 元
  退款金额=5,000-4925.98-73.89=0.13 元
  即投资人投资 5,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
可得到 4,367 份基金份额,退款 0.13 元。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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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 元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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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益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收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发生上述第 1、2、3、4、5、6、7、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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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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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其中,场内的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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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规则以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遵循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办
理。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中小盘股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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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
托凭证)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中小盘成长股票。
  基金管理人每季末将对中国 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选择累
计流通市值占 A 股总流通市值前 1/2 的股票,称为中小盘股票。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计算方式,本基金将予以
相应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修改对基金投资品种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依据新的规定修订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固定收益市场、股票市场的风险与收益水平,结
合基金合同的资产配置范围、组合投资止损点,借助风险收益规划模型,得到一定阶段股票、
债券和现金资产的配置初始比例,再进行综合的对比分析和评估后作出大类资产配置方案。
  本基金资产配置主要包括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
  战略性资产配置首先分析较长时间段内所关注的各类资产的预期回报率和风险,然后确
定最能满足基金风险-回报率目标的资产组合。
  战术性资产配置根据过去的各类资产长短期平均回报率不同,预测其未来的短期性回报
率,调整资产配置,获取市场时机选择的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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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票选择过程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主要以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和基本面良好的中小盘股票为投资对
象,采取自下而上、三重过滤的精选个股策略。首先,通过对股票的流通市值进行排序,构
成中小盘上市公司股票池;其次,利用“成长因子”筛选出具有成长性的上市公司,构成具
有成长优势的中小盘股票池;最后,通过相对价值评估以及实地调研,选择价值被低估上市
公司,形成优化的股票投资组合。
  (2)成长型股票筛选
  本基金对中小盘股票池的股票的成长性筛选采用“成长因子”,主要包括销售收入增长
率、净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等,对上市公司进行成长性评价,
分析和预测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剔除不符合本基金投资要求的股票,筛选出近期成长性高的
股票,形成二级股票备选池。
  (3)相对价值评估分析
  在二级股票备选池范围内,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形成可投资的股票组合。相对价
值评估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将国内上市公司的
有关估值与国际公司相应指标进行比较,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
股息贴现模型、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EV/EBITDA 等方法。
  (4)实地调研
  对于本基金计划重点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了
解其管理团队能力、企业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以及财务数据真实性等。为了保证实
地调研的准确性,投资研究团队还将通过上市公司的上游供货商、下游客户、竞争对手和业
务合作伙伴,以及税务、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对调研结论进行核实。
  (5)建立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建立买入和卖出股票名单,并选择合理时机,
稳步建立投资组合。在建立投资组合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对象的交易活跃程度,以
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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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
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置换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
管理。
  以对长期利率预期为基础确定期限结构。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提高债券
价格上升产生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降低债券价格下降产生的损失。
如果预期市场收益率曲线作强烈的整体向上平移,降低债券组合的整体持仓比例,同时降低
组合久期,来使组合损失降到最低。
  以收益率曲线分析为基础确定收益率曲线配置。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变动的种类,
如平坦化、陡峭化、正向蝴蝶型、反向蝴蝶型等,通过子弹形、哑铃形和梯形等配置方法,
在短、中、长期债券间确定比例,以期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差中取得收益。
  以相对利差分析为基础确定类属配置。通过对各类属债券历史利差的数量化分析,寻找
市场投资机会。比如在预期国债与金融债利差缩小时,卖出国债,买入金融债。
  以流动性分析和收益率分析为基础确定市场配置。交易所国债市场发行总量较小,大额
交易流动性较差、小额交易流动性较好,而银行间国债市场发行总量较大,大额交易成本低,
某些时段流动性较好。故根据不同时段对流动性的不同需求,在两个市场间配置债券资产。
  在通过上述配置方法构建债券组合之后,本基金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
动态调整:
  短期经济运行指标, 如短期通货膨胀率、短期名义利率、汇率等发生变动,引起的市场
实际利率的变动;
  中长期国内通货膨胀预期的变动引起中长期利率走势变动,导致整个投资组合重新估
价;
  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引导市场收益率水平的走向,从而引起债券市场结构性调整;
  债券一级市场上的发行方式创新及新债定价与认购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二级市场收益率
产生波动;
  由于市场交易规则改变等因素引起的流动风险溢价的重新估价;
  市场平均风险偏好的变化引起信用风险溢价的变动;
  单个券种或某一类别债券的定价偏差,也就是市场失衡导致的投资机会等。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
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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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
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35%×天相中盘成长指数+45%×天相小盘成长指数+20%×中证全
债指数
  天相风格指数系列包含三个规模风格指数——天相大盘、天相中盘和天相小盘,以及六
个价值成长风格指数——大盘价值、大盘成长、中盘价值、中盘成长、小盘价值和小盘成长。
编制方法是:将股票按照流通市值排序,累计流通市值前 30%的股票为天相大盘,累计流通
市值中间 40%的股票为天相中盘,累计流通市值后 30%的股票为天相小盘。然后在每个规模
类中将股票按照 B/P 值分成价值成长,并保证每个规模类的价值成长指数的流通市值相同。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
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
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
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
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
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
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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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7)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现金、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8)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中小盘股票;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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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3)、
           (16)、(19)、(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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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457,881,633.37            85.38
            其中: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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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42,057,804.67        65.3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业
E          建筑业                       2,146,560.00         0.41
F        批发和零售业                      6,339,789.28         1.2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558,233.93         2.97
H        住宿和餐饮业                          1,254.40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809,820.72         3.40
J          金融业                      15,644,600.00         2.9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233,423.60         1.5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1,101,062.21         5.9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272.16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8,980,812.40         3.62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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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综合                                  -               -
                合计                      457,881,633.37          87.44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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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电连技术、燕京啤酒、
    苏州银行”违规外)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
    罚的情况。
      电连技术因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燕京啤酒因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内容与事实不符,受到深交所、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监管函。
      苏州银行下属分支机构因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项目贷款管理不到位、银行承兑汇
    票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不严格、信用证单据审核不严格、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账户收
    到金管局分支机构罚款。
      本基金管理人就上述公司受处罚事件进行了及时分析和研究,认为上述公司存在的
    违规问题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生
    实质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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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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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9 年 10 月 19 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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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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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定公允价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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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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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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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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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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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集中申购
期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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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按实列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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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与“(七)申购份数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八)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基金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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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的审计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
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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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集中申购期的具体事宜编
制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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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者年度报告。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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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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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告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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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
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巨额赎回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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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
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七)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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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
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集中申购期内按 1.00 元初始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
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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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人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
益率。
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
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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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
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
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因此,股票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
的股票市场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
式运作的流动性要求。同时,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针对个股设置投资比例上限,保障了资
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端市场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
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
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
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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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
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其中,场内的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
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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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日;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
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赎回款项
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
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
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不能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及内部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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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技术风险、上市交易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七)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
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
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上
市公司股票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公司为初创型公司,公司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科创板股票市场风
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
险。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科创板股票流动性
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板块,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股票,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上市公司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公司,在公司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
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带来较大影响,国
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企业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八)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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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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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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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A、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产;
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
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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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B、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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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管人追偿;
管人;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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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D、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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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
除;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表决权;
讼;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F、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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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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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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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会议方式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30 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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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果。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以公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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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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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B、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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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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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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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
托凭证)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5)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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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9)、
          (12)、
              (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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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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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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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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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B、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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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B、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的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款等事宜。
  C、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的支付。
  D、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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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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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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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
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
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021-31089000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
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介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4/3/27
                     二十七、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三号)
(三)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四)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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