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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金融地产ETF: 关于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2-26 2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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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通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业务
         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跨市场股票ETF“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
业务方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2月30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国投
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
金代码:159933,场内简称:国投金融地产ETF)新增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
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并对《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国
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
“《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
现金替代”申赎模式将于2024年12月30日正式开通,在此期间,本基金的场外“实
物申购赎回”业务正常运行。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的业务规则
  在增加了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后,本基金
将采用场外“实物申购赎回”和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两
种申赎模式。其中,场外“实物申购赎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
理,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办理。本基金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的相关业务
规则如下,并将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或按其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
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于2024年12月30日开始办理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
代”申赎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对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账户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
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赎回申请失
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
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
登记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
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
注销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
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与登记
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
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
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
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
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
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基金管
理人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详见申购赎回清单或相关公告。
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和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
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所开市前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
式见下文“(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业务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方式、申购对价及赎回对价的
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等进行调整并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
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
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
排,在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
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
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
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
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
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
则,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
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禁止”、“允许”和“必
须”。
  对于沪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对于标志为可以现金替代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成份股,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
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对于标志为可
以现金替代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均必须使用现
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
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
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登记结算机构先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不足时
差额部分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证券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
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设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的原因: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
在该部分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
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
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
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
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
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
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基金
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
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的其他情形。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
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殊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20日而该部分证券的
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T日起的第21个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将应退款和应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
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
深市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
              ?第 i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00%
 现金替代比例(%)?   i?1
                    申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
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
定计算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发
生调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为准。
  ①适用情形:适用于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登
记结算机构对设置可以现金替代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全部使用现金替
代。
  ②替代金额: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
金率)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赎回现金替代保证
金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计算方式另有规定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规定为
准。
  申购时设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的原因: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
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参考价可能有所
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
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设置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的原因: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
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参考价可能有所
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
率,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
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则基金管
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和赎回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
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
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述交
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
者。先后顺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
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
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
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
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
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
补交的款项。
  特殊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
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
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
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
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
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
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T日起的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给
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
完成。
  (3)必须现金替代
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出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设置为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
其他价格。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
按规定公告。
  (5)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
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等,基金管理人可对
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预估现金差额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T日预估现金差额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所有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
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服务机构提供的标的指
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
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要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该证券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
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
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
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基金名称                        金地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33
标的指数代码                       000914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单位:元)         X
是否开放申购                       X
是否开放赎回                       X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 证券简 股票数 现金替 申购现 赎回现 申购替 赎回替 挂牌市
码      称     量     代标志 金替代     金替代 代金额 代金额 场
                       保证金     保证金
                       率       率
X      X     X     X   X       X   X   X   X
    说明: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相关格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业务的代理券商
    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业务的代理券商具体名单
详见相关公告。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详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
网站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
关业务公告。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
(400-880-6868、0755-83160000)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表述          修改后基金合同表述
        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
        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包
                           括其不时修订)
第二部分 释
义      金: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金: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                  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
        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
                           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
                           算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
                         其他相关规定。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第八部分 基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进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根
金份额的申购 行确认。                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
与赎回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
                           理,具体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
       购申请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    书。
       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
       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和预估现
       金差额。T+1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
       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
       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
       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赎
回申请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
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
内的基金份额、预估现金差额。T+1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如投资
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
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
失败。
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
请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
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     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登记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     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具体在招
交易所最新的相关业务规则。       募说明书中列示。
T+1日,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
息,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基金
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
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
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所得的
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在
T+2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于T+1日进行清算,T+2日进行交
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
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
收。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结
算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
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
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
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
           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
           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
           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
           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
           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
           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
           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
           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
           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法定代表人:傅强
第九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法定代表人:廖林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第十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份额持有人 (5)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5)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大会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
           从而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市,从而由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基金转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   资基金转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市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结算业务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结算业务
第 十 三 部 分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
基金份额的登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记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
      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的基金份   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
      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     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
                        算业务。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   时修订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
                        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附件二: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表述           修改后托管协议表述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托管协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法定代表人:廖林
            (四)申购、赎回的证券交收、资 (四)申购、赎回的证券交收、资
            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人的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收市后完 收业务的具体处理程序,按照中国
            成,基金托管人应在T+2日开盘前核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对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证券余额。现 规定执行。
            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清算于T+1日办
七 、 交 易 及 清 理,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
算交收安排       结算通知或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依据
            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规则于T+2日起
            办理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
            退补款的交收,如果登记结算机构相
            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
            按最新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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