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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上证180指数A,兴业上证180指数C: 兴业上证18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31 1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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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89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 180 指数。编制方案具体如下: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市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
存托凭证组成:
排在前 18 位。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90%。
   (3)选样方法
在 C 及以下的上市公司证券,将剩余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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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3299.06。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
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
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0%,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 40%,
且一级行业权重合计占比与样本空间相应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合计占比保持
一致。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等指数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型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部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风险。
   除此之外本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
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
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参与融资和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资产支
持证券的投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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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
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若参与融资交易,可能存在杠杆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
有风险。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
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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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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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绪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2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241892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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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料概要》及其更新
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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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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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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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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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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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
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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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66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叶文煌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
成都分行副行长、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马大军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总行资金营
运中心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银行总行同业金融部总经理。
   李辉先生,董事,本科学历。曾就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国际集团、星展银行等公司。曾任国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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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富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
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总经理。
   杜海英女士,董事,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
限公司发展部科长、副主任、主任,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校副校长,
中共中国海运(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远海
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李春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上海量鼎资本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保险交易所
拟任财务总监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杭州华智
融科股权投资公司总裁等职。现任新余融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
合伙人。
   徐剑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学系副
教授、系副主任,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专家,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三届理事会监察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数量经济学会副理事长。现任复旦大学管
理学院教授、博导,兼任上海市财务学会副会长。
   肖玉华女士,独立董事,本科学历。曾任农行福建省分行财务会计处副处长、
运营管理部总经理、专项检查组组长、专项检查组正处级调研员等职;曾兼任农
行总行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深化运营改革顾问组成员以及福建省分行工会经费
审查委员会主任、财务审查委员会委员、集中采购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
委员、股改领导小组综合组组长、培训学校兼职教师等职。现任福建石狮农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省艺术馆财务顾问。
   董今女士,监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五矿集团/中国五矿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综合信息部经理、战略发展部高级经理,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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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金融业务部业务条线负责人、金融投资部高级经理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任远海明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股
权基金)董事。
   赵正义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助理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稽核经理、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
理。
   李辉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
江支行行长、集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顺国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玲菡女士,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
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渠道部副总经理、营销
管理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云凤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学位。曾任兴业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上海研
发中心工程师、项目经理,需求中心企金需求团队副经理、经理,数据中心境外
支持处副处长,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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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华锋先生,上海交通大学通信与信息系统专业硕士学历,14 年证券从业
经验。曾就职于东方证券研究所担任金工分析师、光大证券信用业务部担任高级
经理、方正证券研究所担任金融工程高级分析师;曾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
化与指数工作室负责人。2021 年 6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 年 6 月
日起担任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5 月 28 日
起担任兴业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李辉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邹慧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高圣先生,基金经理。
   赵正义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代鹏举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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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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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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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险
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
如图 1 所示:
                 图 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策略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部负责,风
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保
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1)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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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2)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
险。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如
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险评估等。
  (3)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
性,中央交易室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4)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
提交投资策略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报
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投资策略委
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报
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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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策略
委员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
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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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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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4 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 年 1 月 21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7,621,087,664 元
   存续期间:长期
   联系人:罗琦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广发证券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先后于 2010 年和 2015 年分别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00776.SZ,
   广发证券具有完备的业务体系、均衡的业务结构,突出的核心竞争力。拥有
投资银行、财富管理、交易及机构和投资管理四大业务板块,具备全业务牌照。
公司锻造综合金融服务实力,主要经营指标连续多年稳居中国券商前列,在多项
核心业务领域中形成了领先优势,研究、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位居前列。截至
权益为 1,407.03 亿元,2024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 117.78 亿元,营业利润为 51.30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3.62 亿元。
   刘洋先生现任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道富银行。刘洋先生于 2000 年 7 月获得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并于 2003 年 7
月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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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均具备多年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
经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从业经验丰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托
管工作。资产托管部员工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专业背景涵盖了金融、法律、会计、
统计、计算机等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的专业从业人员队伍。
   广发证券于 2014 年 5 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广发
证券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
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基
金托管服务。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广发证券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二)基金托管人的风险管理原则和内部控制制度
   广发证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遵循以下风险管理原则:
作为业务开展和风险管理应遵从的最基本要求。
应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风险控制应落实到业务涉及的所
有岗位、所有环节,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相互制约,建立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管理部、稽核部等,均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各自从独立的风险控制角度出发,
对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进行管理。
情况动态调整风控措施和风控手段,并通过顺畅的风险报告和传导机制,及时有
效地处理各种风险事项,确保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实施。
   广发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具体包括《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信
息披露管理规定》、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账户管理规定》、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
业务基金估值核算管理规定》、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金清算管理规定》、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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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券公募基金投资监督管理规定》、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业务信息保密与业务
档案管理规定》、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应急管理规定》、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
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等,囊括了基金托管业务的账户管理、估值核算、资金
清算、投资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系统管理、保密和档案管理、应急
处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全部业务环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相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
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信
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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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14 层
   联系人:王珏
   电话:021- 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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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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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41892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存续期限及运作方式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用、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用、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
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募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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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2 亿元。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七)发售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 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A 类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十)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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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
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认购费用=10,000 - 9,920.63= 79.37 元
   认购份额=(9,920.63 + 10)/1.00= 9,930.6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 9,930.6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
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 1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一)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二)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
资者应在募集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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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三)认购的限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首次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每个
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追加认购本基金 A 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 1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首次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追加认购本基金 A 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 元。
   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
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上述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
单个投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
   (十四)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
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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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
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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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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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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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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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
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追加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 1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追加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 元。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
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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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申购与赎回的,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A 类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A 类份额赎回费,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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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7 日                      1.50%
       N≥7 日                      0.00%
   C 类份额赎回费,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0.0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用
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
费率等进行适当费率优惠,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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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0%,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160=48,725.3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725.34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4: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500=8,695.6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 8,695.65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5:某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 1 万份,此 1 万份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 38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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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 元
   即:某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某类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380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00.00 元。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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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
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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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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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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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
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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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
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通场内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
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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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下同)。此外,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将适度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
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相应程
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上证 180 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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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
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
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
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股票组合应
符合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上证 180 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
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其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
净值增长率与上证 180 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
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
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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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
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进
行配置。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
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
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
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本基金将拆分可转换债券发行
条款,结合基础证券的估值与波动率水平,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
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估算,重点投资那些正股盈利能力好、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可转换债券,同时充分利用转股价格或回售条款等产生的套利机会。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券属
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
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
值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
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进行投资决策。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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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管理人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将充分考虑股指期
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
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
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
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
基金规模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以期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
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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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
质押式回购)等;
   (1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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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
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最近 6 个
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11)、(12)、
                   (13)、(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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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180 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上证 18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180 指数,本基金投资范围规定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因此采用上证 180 指数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加权的方
法构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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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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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
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等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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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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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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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计算结果正确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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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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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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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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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符合收益分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可每月进行评价及收益分配,基金收益评价日、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
公告;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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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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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
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
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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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
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
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
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
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
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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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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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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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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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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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媒
介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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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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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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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
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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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出现下述如暂停估值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
露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时;
资产价值时;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时;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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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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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
露专项审计意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和/或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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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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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
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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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收益率曲线风险。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
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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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暂停申购或申购申请被
拒绝、巨额赎回情形下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
延缓支付、基金估值被暂停、被收取短期赎回费、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启用侧袋
机制等措施。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匹配。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内容。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股票、债
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综合评估在正常
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暂停申购或
申购申请被拒绝、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赎回、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
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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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工具的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运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
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操作,力争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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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
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
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来的偏差;
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 4%以内,但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
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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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
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风险,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6)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若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包括:
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
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
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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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
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
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7)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可能存在杠杆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
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
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
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
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8)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9)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
等。
   (10)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
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
险等。
   (11)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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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
能终止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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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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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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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66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理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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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证券出借业务;
施其他法律行为;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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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提供,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分配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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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4 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日期:1994 年 01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银管字【1991】
第 133 号
   注册资本:762108.7664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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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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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回款项;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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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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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限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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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合同》进行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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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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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
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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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
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
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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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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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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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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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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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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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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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66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4 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日期:1994 年 01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银管字【1991】
第 133 号
   注册资本:762108.7664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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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管理人公司邮箱或双方共同认可
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监督联系方式。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管理人投
资监督联系方式以及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监督提示邮件的邮箱地址为:
compliance_zctg@gf.com.cn。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正式投资运作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风格库和基金管理人投资风格库管理
制度,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
获取其投资风格库制定或评审的内部程序。基金管理人如有调整投资风格库的,
应确保不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下同)。此外,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将适度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
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相应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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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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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
质押式回购)等;
   (1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
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最近 6 个
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11)、(12)、
                   (13)、(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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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相互提供关联方名单和关联交
易证券名单。如各方关联方名单和关联交易证券名单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不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及时将变化情况以书面
形式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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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交易前,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
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
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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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
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处理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托管人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损失发生也有过错的,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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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各方责任分配各自承担的损失比例。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
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
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
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
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
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
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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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
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复核。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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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
与独立。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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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在及时履行通知义
务后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管基金财产。
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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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回购主协议的签署与
托管人无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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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
合同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
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1)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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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错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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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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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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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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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
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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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咨询服务
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公司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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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信箱:service@cib-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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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ib-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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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兴业上证 18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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