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华夏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上证基准做
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夏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
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夏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
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00 年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
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
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华夏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华夏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
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债券资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12)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
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
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4)、(9)、(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
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如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
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双方
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提示或电话
提醒等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户。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若有)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
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金募集金额(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债券解冻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包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收益、收取认购/申购款,均需通过该托管资
金账户进行。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六、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
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
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
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
差(即本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
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
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托管资金账户,在取得存款证实书
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
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七、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设和管理
期货账户。
八、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基金托管人对由其以外的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力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
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
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托管人可以
要求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
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
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
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与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
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
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
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如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按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
金的交易单元,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交易单元合并清算手续。
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等可就基金参与期货
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业
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
结算协议》。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
调整该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
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及
其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及其分
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
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
头寸,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
管专户。
(4)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
可能有尚存放于中国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中国结算公司尚未
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中国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
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
后,中登公司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金财产的结算备付金以及交易保证金,按照
中登公司结算规则办理。
(5)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
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中国结算
公司申请由中国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
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深圳公司债
大宗交易等,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
于 14: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公司业务规则规定
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基金管理人希望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处理,则需在指令上
备注需要基金托管人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
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对于基金管理
人在 14: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确认的交易,
基金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勾单成功。
(2)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
托管人。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
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基金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
消交收操作,基金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但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本
基金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权在基金管理人知悉并
同意后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
申报,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2)、
(3)
项所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
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本基金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
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
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发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
任:
a)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基金交收失败,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易
失败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无义务为该基金垫付交收款项;
b)因基金管理人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
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基金交收失败的,由基金
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c)因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资金不足,且占用基金托管人最低备付金交
收成功,造成基金托管人损失,则应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基金托
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d)因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资金不足或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相应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过错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6)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人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存在过错,进而导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交收失败的,则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
偿;如基金托管人存在过错的,同时应在过错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7)对于本基金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
收的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
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本基金资金托
管账户。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
动完成基金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
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应
于交收日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
进行电话确认。
三、银行间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
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如系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
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
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资金账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本基金在托管资金
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四、国债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相关期货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以实际签署
的相关协议文本名称为准)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实物交割前,基金管理人须事先与基金托管人就国债
期货实物交割的具体运营操作达成一致意见。
五、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六、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期货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期货账目,确保双
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七、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责。
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双
方协商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
八、基金现金分红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
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
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
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三方估值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三、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和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
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或报告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或报告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
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
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
额净值低于面值;
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基
金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
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守保密义务;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投资信用衍
生品的相关公告、清算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有关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
复办理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
电子确认。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开户
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
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用、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八、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
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九、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人处。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
最低期限。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管理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托管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
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
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需)。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
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
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
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照
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
湾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
议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各执壹份,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壹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