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5 年 1 月 6 日
送出日期:2025 年 1 月 7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兴全稳益定开债券 基金代码 001819
基金管理人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9 月 10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六个月开放一次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基金经理 翟秀华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0 年 4 月 1 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基金经理 季伟杰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4 年 8 月 5 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基金经理 刘沅沅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1 年 11 月 1 日
注:1、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阅读《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与本基金投资有
关的详细情况。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利用各种稳健的固定收益类投资
投资目标
工具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投资范围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每个开放
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受前述 5%的比例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由于本基金存在开放期与封闭期,在开放期与封闭期将实行不同的投资策略。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
主要投资策略 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在
封闭期内的投资将依托基金管理人自身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风险控制措施,采用自上而
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
风险收益特征 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
风险评级为 R2。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比例为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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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15 年数据统计期间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数据按实
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M<50 万元 0.6%
申购费 50 万元≤M<200 万元 0.4%
(前收费)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500 元/笔
N<7 天 1.5%
赎回费 7 天≤N<30 天 0.10%
N≥30 天 0.0%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3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55,000.00 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 元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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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持有期间 0.40%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
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因
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
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他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
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在本基金的
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
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本基金开放期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变
现困难,进而出现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将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持有期限将不少于 3
年。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
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包括特定机构投资者,特定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重可能较
大,因此可能存在如下风险:(1)特定机构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的金额可能较大,若特定机构投资者申请大
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为应对大额赎回申请需进行基金所持有资产的变现,此时可能产生冲击成本的风险。
并且,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大额赎回存在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可能性,在极端情况下,可能造成基金份
额净值的剧烈波动。(2)当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大额赎回导致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由于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因此可能导致其他投资者无法及时赎回的
风险。(3)由于特定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重可能较大,因此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施加重大影响。极端情况下,单一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出席和表决即可以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和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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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概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概要中的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
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与本基金有关的以下资料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规定网站:
(1)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托管协议及其修订、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5)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q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0099(免长话)、021-38824536
六、其他情况说明
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摘要文件,仅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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