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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博时: 关于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10 1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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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
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 2024 年 12 月
截 至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2024 年 12 月 11 日 ,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为
表的基金份额为 37,921,720.00 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11 日)基
金总份额的 68.09%,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37,921,720.00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
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为 0.00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 37,921,720.00 份(超过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
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25 年 1 月 9 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15,000 元,合计 25,000 元,由基金资产
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5 年 1 月 9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
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为实施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需对
《基金合同》、《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
“托管协议”)和《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
的具体修订说明如下:
  (一)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60.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
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修改成:
  “60.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
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修改成: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
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
定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收益分配比例。
  修改成: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益的孰低数。
配利润,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
       “24、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及 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二)对《托管协议》的修订
改,由原来的: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修改成: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
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
定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对《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
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
  “59.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
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修改成:
  “59.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
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修改成: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
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
定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收益分配比例。
  修改成: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益的孰低数。
配利润,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
  “24、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及 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二十八、自动清算的风险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
自动清算的风险。”
  (四)调整后基金合同的执行
  自 2025 年 1 月 10 日起,修订后的《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将按照《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博时中证油气资
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后的条款执行。
  四、备查文件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    证     书
               (202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520 号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委托代理人:翟青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
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委托翟青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博时中
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与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
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
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的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
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的事项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通过有关媒体及申请人网站
(www.bosera.com)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
并确定 2024 年 12 月 11 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体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2024 年 12 月 10 日发布了提示
性公告。
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
了核实,其结果未见异常。
乃寅出席了博时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
人的授权代表翟青、刘丽对截止至 2025 年 1 月 8 日 17 时的
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的授权代表谭皓月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
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 37,921,720.00 份,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68.09%,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
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份额总数的 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参
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的 0.0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集的持有人
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此页无公证证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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