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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增利A,银河增利C: 关于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15 11: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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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现将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以通讯方
式组织召开了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
票时间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13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会议审议了《关于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
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
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6,300,472.57 份)的 53.58%,达到法定开会条
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3,375,494.45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
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 100%,达到出席本次会议且有
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
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
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律师费 25000 元
人民币,公证费 10000 元人民币,合计为 35000 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银河增利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
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将《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的第 5 项原内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
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基
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将《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之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之“1、申购费和赎回费”中的第(2)
项原内容: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
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同时,相应调整《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
与转托管”之“(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之“2、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关于赎回金额的计算示例。
  本基金将自表决通过的次日(即 2025 年 1 月 15 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费率,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亦自 2025 年 1 月 15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更新和公告本基金修订后的基
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四、备查文件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电话(400-820-0860)(工作时间:交易日 9:00-17:00)咨询有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
金,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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