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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价值优选混合A,长城价值优选混合C: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号)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0 10: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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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91957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生效。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和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由于基金经理信息发生变更而进行相应更新,上述
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除另有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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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长城价值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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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其更新
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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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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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额净值的过程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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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层、39 层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本科,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99 年加入中国华能
集团有限公司,任职于集团财务部。2018 年 11 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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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博士。2001 年 3 月至 2002 年 10
月任职于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2002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含广发基金筹备期),历任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
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和督察长职务。2020 年 7 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周钟山先生,董事,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曾任职于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1998 年 2 月加入长城证券,历任南昌分公司(筹)负责人、江
西分公司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战略执行总监,2024 年 3 月
至今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2024 年 7 月至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王振先生,董事,本科,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曾
任职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大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011 年 4 月加入长城证券,历任天台劳动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杭
州文一西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2021 年 4 月至今任财富管理总
部总经理,2024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深圳新
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10 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二部总经
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运营总监、副总经理。
  卫志刚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曾就职于中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历任总行办公室主任,商丘分行副书记、副行长,总行党群工作部(工会办公室)
主任,总行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总经理)等职务。2024 年 2 月出任中原信托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葛伟民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群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曾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等。2024 年 4 月出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群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通
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宏观分析处处长;招商
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长城证券董事长;招商证券董事长;中国银联总裁;上海国际集团总
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等职务。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本科,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国
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人民日报记者,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
司社长兼总编辑。
  汪建中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已退休。曾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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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明波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巡察组组长。曾任职
于安徽省无为县农机公司。1998 年 7 月加入长城证券,历任审计监察部总经理、香港资产
管理业务中国业务执行长、国际业务发展(香港)办公室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
办公室主任、党建工作部主任、党群与宣传工作部主任、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2024 年 4
月至今任党委巡察组组长。
  丁艳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审计中心总经理,上海
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总部。2017 年 1 月起历
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进
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中
心工作。
  张浩楠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2018 年 7 月进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 9 月起历任风险控制部副总
经理、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徐涛国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部基金经理。2008
年 8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向玲女士,职工监事,本科,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曾任职
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2016 年 10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2010
年 10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魏柳枝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业务主管。曾任
职于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 7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3) 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10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车君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 年起任
职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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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勇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基金经理,硕士。2001 年起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起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5 年起任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绝对收益部总经理兼执行投资总监;2019 年 5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何小乐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硕士。2003 年起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
行,2005 年起任职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2010 年起历任弘俊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管理合伙人。2018 年 4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
事会办公室主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营销策划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祝函先生,督察长,硕士。2005 年起历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2014 年起任职深圳德威德佳投资有限公司合规总监,2016 年起历任中天国富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监事会主席,2022 年起任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沛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本科。曾就职于深圳市丛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拓创科技有限公司、芒果网有限公司,2008 年 10 月起任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年 10 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崔金宝先生,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本科。2002 年 8 月起任职于华能临沂
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3 年 9 月起任职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9 年 10 月加
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2024 年 10 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
  张坚先生,硕士,曾任华泰证券研究员(2015 年 7 月-2018 年 9 月)。2018 年 9 月加入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权益基金经理助理。自 2023 年 8 月至今任“长
城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5 年 1 月至今任“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建华先生,硕士,注册会计师(CPA)。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1991 年 7 月-1996
年 8 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1998 年 6 月-1999 年 10 月)、深圳市和君创业投资公司(1999
年 10 月-2000 年 5 月)、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2000 年 5 月-2001 年 9 月)。
究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投委会委员兼基金经理。
自 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 月任“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年 1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9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年 4 月至 2022 年 10 任“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4 年 5 月至
今任“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6 月至今任“长城品牌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3 月至今任“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5 月至今任“长城消费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21 年 10 月至今任“长城兴华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任“长城价值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2 月至今任“长
城品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邱春杨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组合
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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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大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
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
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
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
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
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
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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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
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
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
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
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
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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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12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56
只,QDII 基金 6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 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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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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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36 层 DEF 单元、38
层、3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36 层 DEF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9279128
   传真:0755-29279124
   联系人:余伟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移动客户端:长城基金 APP
   微信服务号:长城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在
网站上公示。
   本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36 层
DEF 单元、38 层、3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9279188
   传真:0755-29279000
   联系人:阳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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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28/31/33/36/37 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刘洪蛟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755-22385837
 传真:0755-25026188
 联系人:高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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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10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91957 号文核准,
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 募 集 期 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 至 2020 年 3 月 13 日 , 共 募 集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的类型:混合型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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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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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果国家外汇局相关
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
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申
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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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
购,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以外
的其他投资者。
   (2)A 类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
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结构,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续持有期(T)                         赎回费率
            T<7                          1.5%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50%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续持有期(T)                        赎回费率
           T<7 日                         1.5%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若 T 日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其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1500=85,671.45 份
  (2)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若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其获得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1000=90,909.09 份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0,000 份,持有期为 85 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若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1.1500=57,500.00 元
  赎回手续费=57,500×0.5%=287.50 元
  净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 元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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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
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
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11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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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将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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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
业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中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中列明的销售机构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
资服务,具体业务开通情况及办理程序请查阅相关公告并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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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交易方式进行的份额转让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
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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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关注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优质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
组合管理,力争为投资者带来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
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
例相应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
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
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1)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筛选那些业绩能够持续增长的公司,通过公司持续的内生增长给基金带来投
资收益;另外受投资者情绪、风险偏好等非理性因素影响,导致优质公司的股价遭到错杀,
当市场回归常态时,优质公司的价值就会凸显,股价也自然会迎来修复。因此本基金主要通
过积极主动的研究,发现那些基本面优良的公司,以好的价格买好公司,并优选投资组合,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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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采用净资产收益率、分红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总资产收益率等指
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通过对这些量化指标长期观察,研究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并深入调研其管
理团队能力、企业经营效益、产品营收变化、财务数据真实性等,通过多角度观察优选内生
经营情况较好的公司。
  公司的历史成长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因此,本基金采用营业
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来考量公司的
历史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在关注上市公司历史成长性的同时,本基金
尤其关注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主要分析市场竞争格局、公司市场份额变化、新产品推广情
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等。企业的成长变化是动态的过程,本基金通过观察定期财务指标、
横向对比不断修正公司成长性的判断。
  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基于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以相对估值为主,绝对估值
为辅。相对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净率(PB)、
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市销率(PS)、每用户平均收入(ARUP)等,绝对估值方法
主要采用股利贴现模型(DDM)和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DCF),衡量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
合理的估值区间。
  (2)港股通股票投资策略
  基于公司跟踪研究体系,本基金同时关注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市场优质标的的投资机会: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在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债
券市场券种供求关系及资金供求关系,主动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和动态调整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平均久期及债券资产配置。本基金具体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
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债券回购杠杆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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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
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前述
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
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4)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5)上市公司财务品质和管理能力,以及对公司盈利增长能力的预测。
  (1)研究部定期对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为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
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研究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各级股票库,并提供重点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在公司各级股票库的基础上,基金经理负责建立符合基金合同规定和投资需求的股票投资备
选库;
  (3)固定收益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固定收益券种库,提供各券种的基本面情况及投
资要点分析;
  (4)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讨论分析后,基金经理拟定下一阶段股票、债
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证券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
员会讨论;
  (5)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
的资产配置和重点证券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6)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证券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
股票投资备选库和固定收益券种库中选择拟投资的个券,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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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须经投
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8)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开发基金投资组合的分析评价体系及其他辅助分析统计工具,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定期跟踪分析,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五、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
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14)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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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
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一起构成,综
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
状况和走势;中债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和维护,综合反映债
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 60%-95%,参
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
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及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等
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其中:股票           86,955,105.88         91.56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              -
                券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付金合计
  权益投资中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8,338,295.32 元,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8.83%。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7,077,898.00          7.50
C             制造业                 69,785,958.56         73.9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              -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              -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763,215.00          0.81
K             房地产业                   509,257.00          0.5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              -
              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80,482.00          0.5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8,616,810.56         83.29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基础材料                                   -                     -
消费者非必需品                     1,368,917.22                 1.45
消费者常用品                                 -                     -
能源                             9,947.25                  0.01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金融                         1,620,624.84                     1.72
医疗保健                                  -                        -
工业                                    -                        -
信息科技                                  -                        -
电信服务                       3,584,626.07                     3.80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1,754,179.94                     1.86
合计                     8,338,295.32                         8.83
     以上分类采用财汇大智慧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净值比例
                                           (元)
                                                           (%)
     无。
     无。
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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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无。
  无。
  无。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
期货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
成本等。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
期货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
成本等。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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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过公开谴责、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无。
  无。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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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过往一定阶段本基金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 2024 年 09 月 30 日)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时间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自基金合         80.49%     1.36%     27.68%     0.99%   52.81%     0.37%
同生效日
至 2020 年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0 日
自基金合      -2.93%        1.41%     11.93%     0.90%   -14.86%    0.51%
同生效日
至 2024 年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 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时间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自基金合        -21.61%     0.91%     -11.45%    0.66%   -10.16%    0.25%
同生效日
至 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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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01 日至
月 30 日
自基金合      -18.00% 1.11% 0.14% 0.85% -18.14% 0.26%
同生效日
至 2024 年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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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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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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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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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涉及相
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
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
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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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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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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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商一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的各项合理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
构。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列明的相关内容。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以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等,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列明的相关内容。
  (三)转换费用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转入基金财产
所有。
  (1)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适用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转入总金额-转入总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
  转入净金额=转入总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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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例:某投资者持有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 10 万份,持有期为 100 天,决
定转换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转换当日转入基金(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是
费率为 1.5%,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及基金转换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0
  转入总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100,000-100,000/(1+1.5%)=1,477.83 元
  转入净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 元
  转入份额=98,522.17/1.2500=78,817.73 份
  基金转换费=0+1,477.83=1,477.83 元
  (2)如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持有期为 100 天,决定转换为长城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是
金转换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125,000×0.5%=625 元
  转入总金额=125,000-625=124,375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0
  转入净金额=124,375-0=124,375 元
  转入份额=124,375/1=124,375 份
  基金转换费=125,000×0.5%=625 元
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如转入总金额对应转出基金
申购费或转入基金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用视为 0。
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按照本公司最新公
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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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
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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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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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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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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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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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将按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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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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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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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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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
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包括价格风险和再投
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
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信用风险
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
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
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
景产生变化,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将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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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
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本基金对申购环节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因成交低迷或恐慌情绪等
因素,有发生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可能;
业性衰退及重大事件负面冲击,对该行业投资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可能出现部分流动受限资产影响基金整体表现的情况。
  依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
流动性风险,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因采取上述措施,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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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九、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对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有以下潜在影响:投资者的部分
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
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四)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策略受宏观经济、微观
经济、市场环境、技术周期等各类因素的影响,配置策略的错误将导致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
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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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
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
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另外还面临
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香港出现
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
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
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
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
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
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
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
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
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
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
自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
烈,有时候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
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
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
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增加本基金总体风
险水平。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
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
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
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
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五)其他风险
较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无法获得目标收益率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关规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
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
标的风险;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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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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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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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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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
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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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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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
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本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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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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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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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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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仅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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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36 层 DEF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36 层 DEF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5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
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
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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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
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
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
例相应进行调整。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
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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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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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
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
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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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账户。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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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并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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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
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
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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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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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
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送出的除外。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查询等服务。
基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868-666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公司关于终止北京    和网站披露
     增财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办理本公司旗
     下基金销售业务的
     公告
     公 司 关 于 关 闭 网 上 和网站披露
     直销交易平台开户、
     认申购、转换、赎回
     及新开通定投业务
     的公告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和网站披露
     开展电子直销系统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和网站披露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公告
     公司关于终止喜鹊    和网站披露
     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办理本公司旗
     下基金销售业务的
     公告
     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和网站披露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公告
     公司关于终止永鑫    和网站披露
     保险销售服务有限
     公司办理本公司旗
     下基金销售业务的
     公告
     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和网站披露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人员变更的公告
     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和网站披露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公告
     的其他公告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以及相关网站,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城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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