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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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041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混
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
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
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
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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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5 年 1 月 7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24 年 3 季
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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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
“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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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其更新
公告》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做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出的修订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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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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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工作日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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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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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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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5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 25%,养生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5%。
联系人:郭梦珺
联系电话:021-60350819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肖风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万向信托股
份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长;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众
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众安银行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和云锋金融集团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区块链实验室负责人;上海分布士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董事;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万向财务有限公司董事;矩阵元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董事;上
海钜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布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
罗伯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HashKey Digital Asset Group Limited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历任深圳证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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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蓝象智联
(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
中心独立董事;万向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总经理;
HashKey Digital Asset Group Limited 董事。
刘岩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MBA),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埃森哲(中国)有限公司资源行业事业
部咨询顾问;浙江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部门信托经理;万向信托股份
公司信托业务二部总经理;万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学硕士,经济师。现任
万向信托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工商银行深圳市沙头角支行职员;工商银行深
圳市分行信贷业务处固定资产信贷科科员、信贷风险评估部工业企业评估室经理、
信贷管理部政策制度室经理;深圳发展银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室经理;深圳发
展银行珠海分行信贷执行官;渤海银行信贷监控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渤海
银行深圳分行风险总监、纪委书记;广发银行南方区域信贷审批中心总经理、战
略管理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万向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万向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蒋龙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硕士,现任职务为通联数据股份公司总经理,上
海罗伯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通联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总经理,历任微软亚洲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阿里巴巴高级技术专家,
通联数据股份公司首席科学家,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数据负责人。
李亚梅女士,董事,西南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现任养生堂有限公司财务部副
总监,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橄榄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杭州艾赛免疫生物医疗有限公司监事,佑道生物医药(杭州)有限公司监事,浙
江养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母亲食品(安吉)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有限
公司监事,杭州养生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海南)仿野生养殖有限
公司监事,新疆养生堂基地果业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监事,杭州
交子茶业有限公司监事,浙江景宁关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浙江彩虹鱼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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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安吉)化妆品有限公司监事,丹江口娇阳包装技术有限
公司监事,浙江娇阳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浙江养生堂保健品销售有限公
司监事,杭州万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安吉)农业有限公司监事,
养生堂(安吉)销售有限公司监事,浙江瑞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浙江养生
堂天然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监事,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德
清莫干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母亲餐饮(杭州)有限公司监事,大兴安岭
养生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监事,浙江安吉优果果业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大兴安岭
林产品有限公司监事,杭州萱庭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杭州领知医药科技
有限公司监事,钱唐材料实验室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上海)化
妆品研发有限公司监事,杭州市西湖区钟子逸教育基金会监事,杭州市钱塘教育
基金会监事,浙江钱塘基础科学研究院监事。历任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
计,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大区会计、销售大区财务主管、销售大区财务经
理、会计核算部副经理、会计核算部经理、会计核算部副总监。
邱冠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等
职务。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民建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现任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上市公司论坛主席;温州商学院校长、
教授;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教授及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研
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经济学学
位论文评审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高等研究院金融学博士生导师;复旦
大学国际金融学院客座教授;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中国企业
联合会常务理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
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或研究员;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多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的内核专家委员;温州商学院副校长。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浙江大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
院长,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
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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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
会会长;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华融金融
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
会计师。现任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
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龙力能源投
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王路亮先生,监事,中共党员,东华理工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养生堂有限
公司财务中心管理会计经理,历任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会计、财务
中心科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中心经理、审计中心主管;
贾腾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复旦大学国际商务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投资中心总经理、智能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注 1)
冯艳娥女士,监事,北京大学材料化学本科,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民
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首席工作会法律负责人,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
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浙江禾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历任海康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高级精算助理,友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分析员,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国
际会计准则评估小组成员、量化风险负责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
储备干部、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助理,普星聚能股份公司董事。
刘岩先生,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同“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成员”中信息。
鞠海洋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山东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科,现任首席信
息官,历任广州城建开发集团名特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软件开发部开发工程师,广
州北大明天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软件开发部项目经理,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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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平台合作部开发技术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开
发工程师,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
中心衍生品投资助理、量化投资组投资助理。
纪士鹏先生,督察长,致公党员,上海外国语大学管理学学士、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历任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高级经理、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注册登记经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金融审计部高级审计师。
(1)现任基金经理
王斌先生,中国科学院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硕士。曾任安霸半导体技术(上
海)有限公司工程师。现任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智能权益投资部基金经
理、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8 月 19 日—至
今)、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3 月 24 日—至今)、浙商智
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5 月 24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陈志龙先生,2012 年 3 月 8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任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文洁女士,2012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5 年 4 月 3 日任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莫华寅先生,2015 年 4 月 3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任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倪权生先生,2015 年 3 月 30 日至 2019 年 8 月 23 日任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查晓磊先生,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20 年 8 月 6 日任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鹏辉先生,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任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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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岩先生,同“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中信息。
欧阳健先生,固收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中共党员,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
金及 FOF 投资部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董事、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利率及衍生交易主管。
胡羿先生,智能权益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助理,复旦大学金融硕士,历任雪松
控股集团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经理、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量化研究员、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
王斌先生,智能权益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助理,中共党员,中国科学院信号与
信息处理硕士,曾任安霸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工程师。
张笑萍女士,中央交易室部门总经理助理,英国华威大学商务(金融与会计)
硕士。
朱靖宇女士,固定收益部部门副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肖爱华先生,FOF 及多元资产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助理,中共党员,浙江大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硕士,历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投资部研究员、通
联数据股份公司产品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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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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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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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
高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风控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
机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
行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
金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
行使职责。监察风控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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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
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
发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标准化。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
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
提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风控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
日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
出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风控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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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
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
行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
的监察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
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
风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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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
家现代金融企业。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 年 10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
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 H
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
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
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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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102
人,平均年龄 38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7%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
资产托管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
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
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
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 2021 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2020 年度企业
年金和养老金产品信息报告工作优秀管理机构”奖,连续三年蝉联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获评《金融理财》颁发的“第
十三届金貔貅奖 2022 年度金牌资产托管银行”。2023 年至今,本行荣获《金融
时报》
“年度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证券时报》
“2023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
奖”、
“2024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新浪财经》
“养老金融服务创新银
行”奖,《每日经济新闻报》“2024 年度卓越资产托管银行奖”等奖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等共 340 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 13,280.62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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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
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
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
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
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
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
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
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
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
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
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
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
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
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
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
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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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
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
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
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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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
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
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
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
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
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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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郭梦珺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
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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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号楼 25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张楠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钱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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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041 号文核准,募集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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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3 月 8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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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投
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5 月 7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
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后计算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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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
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
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持有的基金份
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不设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剩余基金份
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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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7 日 1.5%
Y≥2 年 0
A 类基金份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7 日 1.5%
Y≥30 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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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注:Y:持有时间,其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 T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 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2% 0.8% -
净 申 购 金 额 ( c=a/
(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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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d=a-c) 147.78 11,857.71 15,873.02 1,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 1.230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额(=c/e) 8,009.93 803,367.72 1,613,111.37 8,129,268.29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赎回持有期未满 1 年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 元,则其赎回费用和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 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可得金额为 10,945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 30 日但大于 7 日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赎
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00=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00 元
赎回金额=11,000-55.00=10,945.0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可得金额为 10,945.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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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份额赎回金额的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并另行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人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金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
转换或转托管该部分基金份额。
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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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
利益时;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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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第 1、2、4、5、6、7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
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30%以上的情形下除外)。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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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刊登暂停公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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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办理。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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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还可办理除上述业
务以外的其他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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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挖掘运用经济发展新思维与社会发展新思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
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在科学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持续稳
定增值。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投资于以经济发展新思维与社会发展新思维来经营的上市公
司,既能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也能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投资决
策中,本基金主要关注体现绿色创新与民生和谐特点的行业与公司,以充分分
享中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成果。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其
中投资于受益于新思维理念的行业或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资
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主要通过资产
配置策略与股票选择策略,优选运用新思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股票,在
科学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构建投资组合,以充分分享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成果,
实现组合资产中长期持续稳定增值的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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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处于衰退、复苏、过热和滞胀阶段,确定阶段性较优资产。
票市场、债券市场及资产配置估值水平指标。
易特征三个方面判断短期市场波动,并辅以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几个方面的情况,通过对各种因素的综合分析,增加
该阶段下市场表现优于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的配置,减少市场表现相对较差的资
产类别的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本基金关注的“新思维”,是指经济发展新思维与社会发展新思维,具体是
指绿色创新与民生和谐两大主题。
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基于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对中国经济与社会中
长期发展趋势的把握,特别是对经济、行业转型与企业发展的深入研究,并参考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国家中长期政策与规划,围绕实现
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若干重要方面的目标确定新思维主题的投资逻辑。
绿色创新的主要鉴别标准包括:
- 与掌握一批事关国家竞争力的装备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核心技术,制造业
和信息产业技术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目标相关的,如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
- 与农业科技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有
效保障国家食物安全目标相关的,如水利水电建设。
- 与能源开发、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技术取得突破,促进能源结构优化,
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目标相关的,如新能源汽车、
锂电池、太阳能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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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和谐的主要鉴别标准包括:
- 与增加公共产品供给,使得社会资源向低收入阶层倾斜相关的,如加大
农产品生产投入、保障房建设以及轨道交通等解决“衣”、
“食”、
“住”、
“行”几
个方面矛盾带来的投资机会。
- 与提高行业运营效率和有序竞争相关的,主要体现为医疗体系和社会服
务体系的完善(如医疗保健支出的增加、新医院建设与医疗设备采购)、信息服
务及食品安全带来的行业整合等方面的投资机会。
关于股票选择策略,本基金以新思维投资理念为指导,通过定性与定量两
种分析方法,精选在经营理念、经营范围、经营实践与经营结果中具备绿色创
新、民生和谐两大特征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依据以下分析框架来分析:
-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与服务:是否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商业创
新,如积极改进生产工艺与流程,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环保与优质的产
品与服务,使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符合绿色、和谐的标准。
- 视员工作为重要财富加以经营:是否拥有良好的公司文化;是否拥有清
晰的公司战略与目标,能落实到位并为基层员工熟知;是否遵守国家各项劳动政
策法规与制度条例;是否具有完备的员工健康安全保障体系与良好的安全性表现
记录;是否拥有完备的培训制度与公平合理的晋升机制;是否建立起有效的绩效
考核制度与利益分享机制;是否拥有鼓励节能与激发创新的机制,培养员工的环
保意识、激发员工的创造力。
- 平等对待服务商、中下游厂商:是否给予公司的服务商、中下游厂商足
够的尊重;是否及时支付项目款项;是否保证其得到合理的利润。
- 具有反馈社会的意识,推动公司与社会和谐发展:是否拥有与绿色、创
新相关的经营项目与产品;是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减少污染、节约资源的方
案;是否及时、如实履行纳税义务;是否积极解决就业;是否主动参与社会公益
事业,并有完善的计划与良好的表现。
- 给予股东良好的回报:是否定期分红,股利报酬率达到一定的水平;净
资产回报率是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是否拥有良好的品牌与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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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从财务指标与估值指标两个方面来分析。关于
财务指标,本基金主要考察毛利率指标,以判断该公司是否具有覆盖日益上涨的
原材料、人工成本及获取较高利润的能力。其次,考察公司每年是否有稳定的预
算经费用以研发创新产品。此外,还参考体现公司经营效率的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付账款周转率等指标。
在估值方法的选择上,本基金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自身的特点选择相
应的估值方法,综合运用相对估值法、绝对估值法及资产价值法。在运用相对
估值法中的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盈利增长比率(PEG)等指
标估值时,不仅要求与国内可比公司进行比较,而且要求与国外可比公司进行
比较。同时结合伴生因素,如分析师评级的变动、股票价格走势与成交量、投
资者关注度等对目标企业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绝对估值法主要运用现金流贴
现(DCF)或股利贴现(DDM)。资产价值法的指标主要有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
销前利润(EV/EBITDA)。在综合各种估值方法的前提下,本基金注意不同方法
结果之间的相互印证,以检验结果的可信性。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
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
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
为降低基金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
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适度积极操作,进行债券投资,以提高基金收
益。具体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
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本基金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未
来可能的变化方向和方式,合理配置和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具体包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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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形策略以及骑乘策略等,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
格变化中获利。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或变平时,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预
测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取子弹型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体现在对于不同类型债券的选择,实现债券组合收益的优
化。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
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
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将加强对
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研究和投资。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重
点考察各券种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等级,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本基
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
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在
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
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
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依据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流动性较好、交易较活跃
的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策略的综合运用进行操作,实现对冲系
统性风险及规避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的目的。为此,基金管理人制定了股
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制度对股指期货投资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建立了股指期货交易决策小组,授权相关
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如未来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
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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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
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
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
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债券投资部
分为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沪深 300 指数是反映沪深两市 A 股综合表现的跨市场成份指数,由沪深两
市 300 只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它涵盖了沪深两市超过
六成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强的市场影响力。上证国债指数样本
涵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的国债品种,交易所的国债交易市场具有参与主体
丰富、竞价交易连续的特性,能反映出市场利率的瞬息变化,使该指数能真实
的反映出利率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
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
品种。
(七) 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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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
支持。
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投资限制等要求,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和判断,并遵守本公司对股
票选择的规定,定期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书,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
投资组合建议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
点,需陈述股票投资的行业分布、投资品种的选择理由、买卖数量和买卖时机等,
并提供相应的依据及风险揭示。
负责,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决策。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提交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讯息和行业、公司调研动态进
行讨论,进行投资组合的维护。
计划投资品种的流动性进行综合考虑。
模和价格范围内执行交易指令,及时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和
存档交易记录。中央交易室须按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交易执行情况,遇有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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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及时向投资总监反映。
效和风险评估,提供绩效评估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
整风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绩效的参考。
行组合调整。对需要进行调整的组合,基金经理应根据投资流程及时调整,对不
需要进行调整的组合持续跟踪。
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九)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的 10%;
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净值的 0.5%;
金资产净值的 40%;
其中投资于受益于新思维理念的行业或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
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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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资产净值的 10%;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
况等;
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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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 13、18、19、20 项情况以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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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52,148,368.39 7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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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债券 10,216,076.56 15.47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8,896,891.81 59.2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918,921.58 18.16
J 金融业 1,332,555.00 2.0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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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2,148,368.39 79.4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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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指期货。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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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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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资产或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
计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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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 A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①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阶段
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4.48% 1.65% 2.37% 0.49% -6.85% 1.16%
-6.61% 1.24% -4.64% 0.46% -1.97% 0.78%
-24.45% 1.55% -10.69% 0.71% -13.76% 0.84%
-15.49% 1.03% -12.10% 0.74% -3.39% 0.29%
-2.00% 1.33% -4.38% 0.77% 2.38% 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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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合同
生效- 394.40% 1.32% 70.42% 0.75% 323.98% 0.57%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 C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①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阶段
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83% 1.56% -8.97% 0.71% -11.86% 0.85%
-7.05% 1.24% -4.64% 0.46% -2.41% 0.78%
-4.73% 1.65% 2.37% 0.49% -7.10% 1.16%
自基金合同
生效- -23.60% 1.55% -2.78% 0.61% -20.82% 0.94%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
收益率×45%。
产的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基准指数每日按照 55%、45%的比例采取再平
衡,再用每日连乘的计算方式得到基准指数的时间序列。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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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3 月 8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期期末,
本基金生效时间已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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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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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三) 估值方法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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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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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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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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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行评估;
正和赔偿损失;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估值错误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价值时;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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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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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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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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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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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五)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两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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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
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
款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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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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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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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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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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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
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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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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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无误导投资者、影响基金
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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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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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
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基金投资者风险
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
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
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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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这些风险包括:由于创业企业经营稳定性整体上低于主板上市公司,一些上
市公司经营可能大起大落甚至经营失败,因此退市的风险较大。相对于主板,创
业板上市公司流通市值一般相对较小,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就有可能诱发股
价出现大幅波动,股价也有较易被操纵的风险。
这些风险包括:采用历史数据统计套期保值头寸与未来市场变动后实际所需
头寸之间差异的风险,由于指令不清晰、交易人员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操
作风险等等。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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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
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
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基金投资者大额赎回时缺乏应
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特别是创业板市场
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
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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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主要通过资产配置策略与股票选择策略,优选运用新思维实现包容性
增长的上市公司股票。基金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主要为:基金管理人能否通过经济
发展新思维与社会发展新思维的逻辑主线从而准确把握具备绿色创新与民生和
谐两个方面的投资主题;二是对符合此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是否准
确、深入,对股票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因此,投资主题把握、基本面
研究及上市公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投资品种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
的预期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
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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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
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③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
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
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
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
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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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
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
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
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
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基金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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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
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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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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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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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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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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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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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 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提供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代销机构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
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和
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五) 资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
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
信息。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 客户服务中心项目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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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http://www.z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zsfund.com
(七) 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服务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
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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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名称 日期
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公告
公告
要)
公告
惠活动的公告
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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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更的公告
公告
告
南证券(600369)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金融@家”电子银行申购开放式基金产品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侨城 A(000069)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购开放式基金产品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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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的公告
告
公告
公告
动的公告
公告
公告
公告
公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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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告
告
告
公告
公告
额下限的公告
公告
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公告
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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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惠活动的公告
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代销机构的公告
告
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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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示性公告
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告
公告
展的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惠公告
告
代销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动的公告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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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展的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手机银行渠道费率优惠公告
网上银行费率优惠公告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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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活动的公告
额业务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手机银行渠道费率优惠公告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子公司兼任职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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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告
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整的公告
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展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手机银行渠道费率优惠公告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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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公告
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整的公告
告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通定投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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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定投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业务的公告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投资数量限制的公告
换功能的公告
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转换功能的公告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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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入业务的公告
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理的公告(查晓磊)
理的公告(陈鹏辉)
的公告
更的公告
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功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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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业务的公告
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订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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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售业务的公告
构的公告
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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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新增销售机构的公告
额新增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理的公告
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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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贾腾已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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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zsfund.com)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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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到存放
地点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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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产;
他费用;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处理;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其他法律行为;
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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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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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料 15 年以上;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和分配;
知基金托管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律行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不限于:
他收入;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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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购、赎回价格;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回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其退任而免除;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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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事项行使表决权;
起诉讼和仲裁;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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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会的事项。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承担的费用;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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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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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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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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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日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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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告。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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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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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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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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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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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B 座 507 室
邮政编码:310012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项目。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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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其中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
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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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8)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
其中投资于受益于新思维理念的行业或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
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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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6)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
况等;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30%-80%;
(1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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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13)、(18)、(19)、(20)项情况以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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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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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有关书面资料,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
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立与完善情况。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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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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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整与独立。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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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专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开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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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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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外公布。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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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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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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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资产价值时;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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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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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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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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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