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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指数: 华富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1 14: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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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5 年 1 月 24 日
   公告日期:2025 年 1 月 21 日
                                                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
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
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富
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网 站 ( http://www.hffund.com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概览
                     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的募集情况
                        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的发售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
期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
基金。
   (1)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查询。
   截止 2025 年 1 月 10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 276,389,000.00 元人民币,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6,132.35 元人民币,其中通过管理人进
行的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首次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0.00 元;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首次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16,132.35
                    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元,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该部分利息将于季度结息日划入
本基金基金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65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
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76,389,000.00 份,已
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
合备案条件,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2025】14 号。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
易。
                   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25 年 1 月 24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
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大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截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户数为 3657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75,578.07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截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为 10,501,0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3.80%;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
基金基金份额为 265,888,0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96.20%。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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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大连博申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0.00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弄 1 号 3 层、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座 3 楼、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总经理:曹华玮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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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1608424C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3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447 号文核准开业,同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本 2.5
亿元。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设有包括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指数投资
部、专户投资部、FOF 投资部、绝对收益部、基础建设与不动产投资部、研究发
展部、债券研究部、集中交易部、金融机构部、市场拓展部、互联网金融部、产
品战略部、品牌营销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
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二十一个部门。权益投资部主要负责权益类公募产品
的运作管理。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固定收益公募产品的运作管理。指数投资部主
要通过深入研究各类金融创新工具,致力于开发符合宏观和中观趋势的 ETF、指
数基金、指数增强以及基于大类资产宏观配置创新产品。专户投资部主要为投资
者提供专户理财服务,暨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委托担任资产管理
人,以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为目标,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FOF 投资部负
责 FOF 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基金评价筛选、组合动态管理、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
绝对收益部负责绝对收益公募产品的运作管理。基础建设与不动产投资部负责基
础设施公募 REITs 尽职调查、产业研究、投资运作、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研究
发展部主要负责宏观策略、行业以及金融工程的深入研究,同时为公司权益产品
提供全方位研究支持。债券研究部主要负责宏观、利率、信用债、可转债等领域
                      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的深入研究,同时为公司固定收益产品提供全方位研究支持。集中交易部主要负
责基金投资运作的落实执行,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交易计划。金融机构部主要
负责公司产品推广销售、机构客户售后维护等全方位业务。市场拓展部主要覆盖
公司产品推广销售、线下渠道维护等全方位业务。互联网金融部主要负责公募基
金产品推广销售、互联网线上渠道维护等全方位业务。品牌营销部主要负责公司
品牌的建立与输出。产品战略部主要负责公募基金产品设计、开发与跟踪等生命
周期全流程管理。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基金产品与公司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工作职责涵盖法务、合规、稽核与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公
司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信息技术部主要为公司业务与管理发展提供
信息技术支持。基金运营部主要负责基金产品的注册、过户登记、清算和结算工
作。综合管理部主要为公司提供行政、后勤、财务管理等。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
薪酬、绩效、培训、员工关系等。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我公司共有员工 190 人,其中 69%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电话: 021-68886996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65 只开放式基
金,产品类型较为完备且覆盖各类风险等级。
   李孝华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硕士研究生学历,证券从业年限十一年。
历任金瑞期货研究所贵金属研究员、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量化投资平台设计
与开发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19 年 10 月加入华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指数投资部权益指数经理。
自 2021 年 5 月 7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7 日担任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23 年 2 月 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5 日担任华富中证科创创业 5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6 月 28 日起任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
                    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8 月 11 日起任华富
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1 月
华富中证人工智能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2
月 9 日起任华富中证人工智能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23 年 3 月 24 日起任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24 年 10 月 28 日起任华富中证 A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6 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54 位;列《银行家》(The
                     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9 位。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4.59 万亿元。2024
年前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686.9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
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
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
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
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
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
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 2024 年 6 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
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
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 1998 年于中央党校
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 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
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28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
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 和 QFLP 等产品。
  (三)上市推荐人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 www.hazq.com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5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
  电话: 021-68406125
  传真: 021-68406115
  联系人:陈逦迤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逦迤、徐翘楚
                  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截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未
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5,527.78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241,704,732.15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26,697,904.86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26,697,904.86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271.54
   基金投资                    -     应付托管费          757.18
   贵金属投资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交易费用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995,429.96     应付税费             1.54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付利息                -
                         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应收利息                      -       应付利润                           -
       应收股利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3,057.79
     递延所得税资产                     -       负债合计                  6,088.05
       其他资产                      -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76,389,000.00
                                         未分配利润                 8,506.70
                                        所有者权益合计          276,397,506.70
      资产总计:          276,403,594.75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276,403,594.75
     注:报告截止日 2025 年 1 月 17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基
金份额总额为 276,389,000.00 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本基金合同自 2025 年 1 月 15 日生效,本报告期为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其中:股票                    26,697,904.86           9.66%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995,429.96        2.89%
     注: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上市前完成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
指数的拟合。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20,140.00        0.08%
B           采矿业                 1,754,254.00        0.63%
C           制造业                13,737,905.86        4.9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47,946.00        0.45%
E           建筑业                   513,360.00        0.19%
F          批发和零售业                       0.0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41,120.00        0.34%
H          住宿和餐饮业                       0.00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65,680.00        0.71%
J           金融业                 4,474,940.00        1.62%
K           房地产业                  930,147.00        0.3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4,212.00        0.1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24,000.00        0.1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0.00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00        0.00%
P            教育                         0.00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24,200.00        0.0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00        0.00%
S            综合                         0.00        0.00%
             合计                26,697,904.86        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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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本基金
     截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截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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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本基金末持有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本基金末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无。
  截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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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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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本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内所载
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文件
  (二)《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富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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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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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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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
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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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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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
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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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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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
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
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
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
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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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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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
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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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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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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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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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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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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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基金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收益分配:
  每季度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评价: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超额收益率。其中,超额收益率按以下方式确定:
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当超额收益率大于 0 时,本基金将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超
额收益率的 10%;当超额收益率小于或等于 0 时,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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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裁费;
中发生的费用;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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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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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银行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国债
期货、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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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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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均计算;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
         (7)、
            (8)、
               (10)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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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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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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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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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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