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年12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众利12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4】1921号)准予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本基金开
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
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管产品、职
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认、申购金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公司等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
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销售网点。 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官
网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息,下同)超过5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进行比例配售。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
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
付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
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
准。
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 发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
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 请
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
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
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25年1月21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安众利120天持有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
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垂询认购事宜。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配置风险、最短持有
期风险、国债期货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巨额赎
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管理风险、合规
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
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
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20天的最短持有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
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120天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之前一日止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限,最
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因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华安众利12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华安众利120天持有债券
基金代码:A类:023216(简称:华安众利120天持有债券A);C类:023217(简称:华安
众利120天持有债券C)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120天最短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
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120天后对应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之前一日止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
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
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集期间利
息)超过5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进行比例配售。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
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募集期内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如下:
(1)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
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
元,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次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
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
元,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公告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3)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未超过募集上限,则对所
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 (不含募集期间利
息)超过募集上限,则以“末日比例配售” 方式进行规模控制,即对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
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而对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
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
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则部分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50亿 - 募集期内认购末日前有效认购总金额)/认购末日
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
例
上述公式中的有效认购金额均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最终认
购申请确认结果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由各销售机构根据其业
务规则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
情况。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且认购申
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日有多笔认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
请确认金额单独计算。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因采用
“末日比例配售” 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最后一日的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
请金额 (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
认比例),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参与股票投资,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股票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本基金开
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
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管产品、职
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认、申购金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
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25年2月5日至2025年2月24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
况提前终止或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
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发售本基金。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
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
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管产品、职业年
金、企业年金计划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
准。
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
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
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逐级递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其他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型 单笔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30%
A类基金份额 1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每笔500元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
生利息50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3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30%/(1+0.30%)=299.10元
认购份额=(100,000-299.10)/1.00=99,700.90份
利息转份额=50/1.00=50.00份
实得认购份额=99,700.90+50.00=99,750.90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50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3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99,750.90份。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0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利息转份额=50/1.00=50.00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050.00份
即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C类基金份额为100,050.00份。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m.huaan.com.cn
移动客户端:华安基金APP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联系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他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
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认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也可到本公
司的直销网点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
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 个人投资者可
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认购金额需在10万元以上):
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
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招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2160891753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
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
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
来的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账
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 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
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
(4)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
立后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交。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
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
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浦发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
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进
行网上认购。
(三)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交易中
心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
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 机构投资者可从递
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
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
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招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2160891753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
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
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
来的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账
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 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
“贷记凭证” 方式或“电汇” 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
(4)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
立后查询。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支。
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三)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