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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债ETF大成: 大成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1 20: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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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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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称                大成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大成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 ETF
场内简称                信用债 ETF 大成
基金主代码               159395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1 月 1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大成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深证基准做
                    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1 月 27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1 月 27 日
 注:本基金将自 2025 年 1 月 27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目前,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的最小申购单位为 1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
 场情况、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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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或
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
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需按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目前,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的最小赎回单位为 1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
场情况、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或
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
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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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未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大成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亦 可 登 陆 本 公 司 网 站 ( www.dcfund.com.cn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查询。
   (2)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
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修改或更新上述业务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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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
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
购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
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
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
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于 T+2 日
进行现金差额的交收,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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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
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
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
资者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申购和赎回对价及其用途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
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方式、申购对价及赎回对价的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等进行调整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了解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
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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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
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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