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1 月 22 日
基金名称 银华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上 180ETF
扩位证券简称 上证 180ETF 基金
基金主代码 53080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1 月 1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银华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1 月 27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1 月 27 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申购赎回清单或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
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申购赎回清单或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
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
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
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如下: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
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
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
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
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
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
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及其现金替代
采用净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交收登
记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
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或新增设相关
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
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
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按规
定公告。
(四)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详 细情 况,请 认真 阅读本 公司 网站上 刊登的 《招 募说 明书》 ,亦可 登陆 本公 司网站
(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
宜。
(五)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者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
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
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争议
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