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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新锦顺混合A,华夏新锦顺混合C: 华夏新锦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2 15: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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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新锦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新锦顺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发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新锦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审议《关于华夏新锦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华夏新锦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
华夏新锦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会议
表决票收取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 17:00 止,计票时间
为 2025 年 1 月 21 日,本次计票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
进行了公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基金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计 13,265,852.46 份,占本次大会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91.45%,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新锦顺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参加大会且有权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剔除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11,763,321.96 份)
后,参与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共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的 100.00%,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华夏新锦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
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托管人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 万元,律师费 2
万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25
年 1 月 21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新锦顺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意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同意授权
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时间、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本基金将以 2025 年 1 月 23 日为最后运作日,自 2025 年 1 月 24 日起,本基
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投资者在最后运作日 15:00 前仍可按照本基金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业务(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已自 2024 年 12 月 19 日起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
务),但投资者在最后运作日 15:00 后提交的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申请将被确认
失败,敬请投资者关注并合理进行投资安排。自 2025 年 1 月 24 日起,本基金不
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
费。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组织本基金基金财
产清算,并将依规进行公告。
  四、备查文件
  (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新锦顺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华夏新锦顺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华夏新
锦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华夏新锦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
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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