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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成长: 关于银华中证500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2 15: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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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银华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银华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银华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
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银华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
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时间自 2024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 17:00 止,计票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1 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计票工作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
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本次会议投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权益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25 日本基金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计 32,000,000.00 份,占本基
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4.10%,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
共计 32,000,000.00 份,表决结果为:32,000,000.00 份基金份额同意,占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0 份基金份额反
对,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 份基
金份额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费用明细如下:公证费人民币 1 万元、律师费人民币 1.8 万元,共计人民币 2.8
万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办法》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计票并表决通过了
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五
日内就表决通过的事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备案手续。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续安排
  根据本次会议议案及《银华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见基金管理人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公告的《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及附件四)与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合同》
中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 2025 年 1 月 21 日起正式生效,
原《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基金管理人将同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
概要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四、备查文件
  (一)《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中证 500 质量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二)《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中证 500 质量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三)《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中证 500 质量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四)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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