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1 月 24 日
博时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基金名称 金
基金简称 博时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 ETF
场内简称 信用债 ETF 博时
基金主代码 159396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1 月 1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博时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公告依据 基金基金合同》、《博时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2 月 6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2 月 6 日
注:本基金将自 2025 年 2 月 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的最小申购单位为 2000 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
最小申购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
回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数量或比例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2)、(3)、(4)条可由基金管理
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也无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申购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
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2)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
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的最小赎回单位为 2000 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
最小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
回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数量或比例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2)、(3)、(4)条可由基金管理
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也无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赎回
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
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
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他对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并适用
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
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
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
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
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
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
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或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本基金获批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可
适用于本基金的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新的业务规则新增或调整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
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致电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
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 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将自 2025 年 2 月 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
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本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发布的《博时深证基准做市信用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