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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悦秀纯债A,东吴悦秀纯债C: 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4 11:40:17
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 号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7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东吴悦秀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91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
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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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更新基金经理等基金管理人章节相关信息,其
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7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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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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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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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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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或接受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开放日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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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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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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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7 号 9 楼 901、9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7 号瑞明大厦 9F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设立日期: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佳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网址:www.scfund.com.cn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30%
                   合计             100%
  (二)主要成员情况
  马震亚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
审计局科员、副主任科员;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
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素明先生,董事,博士。历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董秘、稽核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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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总裁;重庆鸿业百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建国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昆山市信托投资
公司第二证券部副经理,东吴证券昆山前进中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福州湖东
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昆山分公司副总经理、东吴证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东吴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
  郭晶晶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光
大证券研究所销售经理,深圳明达资产管理公司营销总监,国金证券研究所区域
销售总监,招商证券北京基金业务总监,东吴证券研究所销售总监(董事总经理)、
副所长(主持工作)。现任东吴证券研究所行政负责人。
  张戈先生,董事,本科,中共党员。历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
投资经理,现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总监。
  周虹女士,董事,本科学历,现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经
理。
  张婉苏女士,独立董事,经济法学博士。历任斯洛文尼亚道迈尔机电有限责
任公司苏州代表处法律顾问、南京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现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担任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和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袁建新先生,独立董事,苏州大学商学院教授。历任苏州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管理学院副教授、商学院副教授,目前担任商学院教授,担任江苏东方盛虹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沪
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方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民建会员。企业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
计师、资深澳洲注册会计师。历任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部门经理,上
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上海锦江国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上海实
业联合集团长城药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瑞合伙)合伙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任会计师助理,现任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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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犇先生,监事长,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市分行
观前办事处员工、分行团委、人事政工处团委副书记、计划财务处股长,中国工
商银行平江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投资银行副总经理,东吴证券固
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资金运营部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资金运营部高级督导。
  郭淳先生,监事,大学学历,硕士学位,中共党员。历任张家港市建行员工,
张家港财政局员工,东吴证券张家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
吴证券张家港总部总监,东吴证券张家港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财富管理
委员会高级督导。
  沈清韵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董秘,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冷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历任烟台胜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
公司财务核算,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园区现代大道营业部员工、资产管理总部
项目管理部总监、总裁办公室董事长秘书、总裁办公室主任助理、运营中心总经
理助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办公室总经理。
  李素明先生,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博士,中共党员。历任重庆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董秘、
稽核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总裁;重
庆鸿业百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李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中共党员。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营业部办公室主
任、机构客户服务总部业务董事副经理;兴安证券机构客户部营销专员;齐鲁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万家共赢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承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吴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漫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红塔证券创新研究部金融工程师、副总经
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红塔证券子公司红正均方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红
塔证券投资管理总部从事投资工作;红塔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红塔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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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固定收益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刘婷婷女士,督察长,硕士,中共党员。历任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会计师;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
江苏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二处主任科员、副处长、调研员;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
局机构监管处、机构检查处二级调研员。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葛艳女士,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经理,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
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潘如璐女士,中国国籍,昆士兰大学金融博士,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需求分析师;江西银行投资
主管。2021 年 7 月入职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 9
日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担任东吴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1 年 9 月 1 日至今担任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7 月 26 日至今担任东吴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黄婧丽 2018 年 5 月 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6 日
  邵   笛 2018 年 4 月 23 日至 2021 年 9 月 1 日
  陈   晨 2020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2 年 5 月 9 日
  邵   笛 2022 年 12 月 2 日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
  投资决策委员会: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素明、副总经理黄漫、权益投资总
监兼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刘元海、固收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侯慧娣、
专户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徐骁天、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助理兼权益研究部总经理陈
伟斌、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刘瑞、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
理兼固收投资部总经理杜澄楷、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兼固收研究部总经理陈
习龙。李素明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刘元海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王晓
彤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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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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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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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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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1)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各风险
控制机构和人员具有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监察和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同时强化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业务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应在空间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清算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
息的人员,应对其相应行为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过失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合规
风控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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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协助经营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内控制度适应业务发
展的需要,制定公司的业务风险管理政策,主持重大业务的可行性论证,协助经
营管理层处理其他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事项;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定
期向董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总经理、总经理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公司
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情况,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4)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内控机制与制度的建立、监察、评
估和建议;
  (5)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
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
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
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
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
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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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陆亿零叁佰伍拾玖万零柒佰玖拾贰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37 人, 所有员工拥有大
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
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
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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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24 年 6 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 126 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规模 2594.12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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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
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
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
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
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
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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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内控部
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
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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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7 号 9 楼 901、9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7 号瑞明大厦 9F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联系人:李佳
  直销电话:(021)50509880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2)网上交易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scfund.com.cn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7 号 9 楼 901、9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7 号瑞明大厦 9F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联系人:李佳
  电话:021-5050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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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6 号 1907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6 号万达商务楼 B 座 19 楼
  法定代表人:余瑞玉
  联系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24882
  联系人:谢文彬
  经办注册会计师:谢文彬,谈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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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2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72291 号文准予注册。
于 2018 年 2 月 22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 2018 年 4 月 17 日,基金募集工作
已顺利结束。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三)募集方式和规模
  本基金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名单
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情况
  东吴悦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291 号文批准,于
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基金的银行托管专户已收到首次发售募集
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认购资金人民币 250,027,819.62 元,孳生利息人民币 1,017.35
元,共计人民币 250,028,836.97 元。孳生利息中人民币 1,016.47 元为注册登记机
构实际记录结转基金份额金额,折合 1,016.47 份本基金份额。上述认购资金及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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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共折合 250,028,836.09 份本基金份额。其中,本基金 A 类份额有效认购资金人
民币 250,027,819.62 元,利息人民币 1,016.47 元,共计人民币 250,028,836.09
元,折合 250,028,836.09 份本基金 A 类份额。本基金 C 类份额有效认购资金人民币
上述认购资金及孳生利息共计人民币 250,028,836.09 元,折合 250,028,836.09 份
本基金份额。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20 户,其中个人投资者 215 户,全部为 A
类认购户;机构投资者 5 户,全部为 A 类认购户。与上述投入的资金相关的资产总
额为货币资金人民币 250,028,836.0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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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活期存款利息;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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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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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类份额与 C 类份额分别计算,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性全部赎回;
本基金的最低持有份额相应为 1 份。
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但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上
述业务的最低数额限制。投资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投资业务需遵循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人留意。
期定额投资)金额(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渠道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性全部
赎回。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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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提前公告。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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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50%
                    M≥500 万                   1000 元/笔
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1.50%
       Y≥30 日             0
                                          Y≥90 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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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
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49,751.24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 元
  申购份额=49,751.24/1.0500=47,382.1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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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382.1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者在开放期内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0/1.0500=4,761,904.7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4.76 份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5%=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12,493.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93.75 元。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0 天,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0 天,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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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间均 80 天,投资者赎回其中 40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4,000,000.00×1.060=4,240,000.00 元
  赎回费用=4,240,000.00×0.02%=848.00 元
  净赎回金额=4,240,000.00-848.00=4,239,152.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40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80 天,假设赎回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4,239,152.00 元。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值。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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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值。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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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
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
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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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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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
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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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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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主动式管理追求稳健
的投资收益,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政策性金融债及非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可交换债券换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
权证,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债券组
合久期、期限结构、债券品种的主动式管理,力争提供稳健的投资收益。
  基金将根据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国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
值分析,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
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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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
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
理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
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
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通过对回购利率和现券收益率以及其他投资品种收益率的比较,通过
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投资于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以及其他获利机会,
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并根据市场利率水平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等,对回
购放大的杠杆比例适时进行调整。
  根据对未来债券市场的判断,基金采用战略性配置与战术性交易结合的方法,
买入并持有核心资产,同时结合市场上出现的机会利用信用利差策略进行战术交易。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为金融债(非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
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本基金投资的信用
债券中,除短期融资券外,其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须在
AA(含 AA)以上。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其债项评级应在 A-1,如无债项评级,
其主体评级应在 AA(含 AA)以上。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
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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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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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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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
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东吴悦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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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1,069,624,501.70           99.98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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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32,263,075.88                 110.10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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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23 农发 07(证券代码:230407)、
券代码:230305)、22 进出 15(证券代码:220315)、21 农发 08(证券代码:210408)
                                                      ”
的发行主体具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经分析,上述处罚事项未对证券投资价值产生实质影响,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
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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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东吴悦秀基金历史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注:1、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基准收益率均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前与 A 类份额的计算方式保持一致。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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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基准收益率均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前与 A 类份额的计算方式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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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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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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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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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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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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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章节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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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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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本基金不同的交易账
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收益分配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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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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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财产的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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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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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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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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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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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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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更;
人发生变动;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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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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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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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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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
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
并支付赎回款项。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
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
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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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值作为基数计提。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
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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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
及特定资产的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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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
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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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从而产生风险。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策出现偏差。
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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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
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
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
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
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
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
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也就越大。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
和赎回,因此会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
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
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从而导致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引发流动性风险,甚至影
响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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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拟投资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等投资品种。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
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
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
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 济 数 据、货币政策
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
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
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
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
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
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
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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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
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投资者可能面临所查询到的净值不能及时、准确
地反映基金投资的市场价值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
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
情况。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容。
  (四)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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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而面临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基本面研究及企业债券
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
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
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七)其他风险
善产生的风险;
从而带来风险;
  (八)声明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司等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
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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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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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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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财产;
他费用;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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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外部机构;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产;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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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
配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料15年以上;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和分配;
知基金托管人;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律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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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金财产;
他费用;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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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赎回价格;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款项;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运作;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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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项行使表决权;
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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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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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
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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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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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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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相关提示性公告;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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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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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计票结果;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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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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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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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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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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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7 号 9 楼 901、9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7 号瑞明大厦 9F
  邮政编码:200135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 4 月 10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2 号
  注册资本:506973.2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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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贷款、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政策性金融债及非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可交换债券换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
权证,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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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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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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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
行托管职责;
                                   《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
规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
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据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
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
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
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以及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
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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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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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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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
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本基金
资金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
务专用章及监管名章,资金账户的开立应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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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相关规定,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
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
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在取
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
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
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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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持有人
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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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3)估值方法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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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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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①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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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②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④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②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③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④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②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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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7)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8)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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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
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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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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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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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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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
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对账单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和纸质对账单
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通过邮件向所有
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
近一月度,或一季度或一年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
部门将向本年度有交易的或持有份额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送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年度纸质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基金基金
管理人网站下载电子对账单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对账单,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其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方法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在每个工作日提供不少于 8 小时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
过拨打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资料修改、疑难解答、客户投诉/
意见/建议处理、信函补寄、基金信息的定制等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
  (六)网络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可为客户提供下列服务:信息定制、在线账户查询、信息下载、
专家在线咨询、举办网上活动等。
  客户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进行网上交易,享受一站式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cfund.com.cn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3 年 09 月 0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新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2023 年 09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3)2023 年 09 月 13 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悦
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4)2023 年 09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新增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
率优惠的公告》;
  (5)2023 年 09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新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你同赢”平台为代销平台、开通转换业
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6)2023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7)2023 年 10 月 25 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悦
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
  (8)2023 年 11 月 0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新增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9)2023 年 11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万
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补差费率优惠的公告》;
  (10)2023 年 1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嘉实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补差费率优惠的公告》;
  (11)2023 年 12 月 0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新增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
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12)2023 年 12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客户谨
防虚假 APP、网站、二维码、公众号诈骗的风险提示公告》;
  (13)2023 年 12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交所网站、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4)2024 年 01 月 0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新增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5)2024 年 01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客户谨
防虚假 APP、网站、二维码、公众号诈骗的风险提示公告》;
  (16)2024 年 01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7)2024 年 01 月 22 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悦
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
  (18)2024 年 02 月 0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
资基金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2024 年 03 月 0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客户谨
防虚假 APP、网站、二维码、公众号诈骗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024 年 03 月 0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1)2024 年 0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2)2024 年 03 月 29 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悦
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
  (23)2024 年 0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
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4)2024 年 0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5)2024 年 04 月 22 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悦
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26)2024 年 05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新增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7)2024 年 05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补差费率优惠的公告》;
  (28)2024 年 06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2024 年 06 月 20 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悦
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0)2024 年 06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31)2024 年 06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
告了《2024 年度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32)2024 年 07 月 0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新增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33)2024 年 07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的公告》;
  (34)2024 年 07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35)2024 年 07 月 19 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悦
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2 季度报告》。
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吴悦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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