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银河银富货币 B 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5 年 1 月 24 日
送出日期:2025 年 1 月 24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河银富货币 基金代码 150005
下属基金简称 银河银富货币 B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150015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4 年 12 月 20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基金经理 张沛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3 年 07 月 01 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阅读《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七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投资范围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
产品且在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
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的重点是在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和收益性这两
个方面取得平衡。本基金将以价值研究为导向,利用基本分析和数量化分析方法,通过
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本基金主要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在战略资产配置阶
段,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1)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
主要投资策略
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 (2)根据前面形成的利率预期调整基金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并在债券资产和回购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3)合理、科学、有效地管
理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流动性。
在战术资产配置阶段,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1)利用金融工程技术,寻找错误定价或
价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2)积极把握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套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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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 银行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相同(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技术
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等),但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短期流动性金融工具,上述风险在本基金中存在一定
的特殊性,投资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很小。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最近十年基金每年的净值收益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 2023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 用 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别
管理费 0.33%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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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售 服
务费
审 计 费
用
信 息 披
露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
其 他 费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基
相关服务机构
用 金资产扣除。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银河银富货币 B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持有期间 0.44%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
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
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定期报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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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gf.cn400-820-0860
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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