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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均衡增长混合A,安信均衡增长混合C: 安信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05 11: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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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安信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232852 号文注册,并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机构司函20242014 号关
于同意延期募集的回函。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安信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
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第 2 页 共 4页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通标的股票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
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
特殊品种而面临的其他额外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
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5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5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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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 4 页 共 4页
                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及《安信均衡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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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其更新
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
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第 6 页 共 4页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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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非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
          :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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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有人服务的费用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
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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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
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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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7-29 楼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9.84%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95%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20.28%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王苏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市分行储蓄所主任,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第 11 页 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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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部总经理(兼任)。现任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国
投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国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
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贾媛媛女士,董事,会计硕士。历任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高级文员,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经理、高级运营经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规
划发展部投资管理岗高级经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副总经理兼五矿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战略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张振宇先生,
董事,理学硕士。历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战略客户与产品岗兼投资管理岗助
理经理,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党组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秘书处专员、秘书处
(总值班室)经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战略规划岗经理、高级经理,五矿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五矿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董事。
  陈明女士,董事,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深圳市帕拉
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南沙宏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李文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中广核罗马尼亚核电公司(筹)投资财务部副经理、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GNI 公司投资与财
务部经理。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刘忠亚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省审计厅外资处主任科员,苏亚金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副所长。现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
人。
  江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武汉大
学二级教授、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
                     第 12 页 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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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现任上海杉达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商学院特聘教授。
  谭岳奇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历任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翔丰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安泰科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中银(深圳)律师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敏女士,监事会主席,法学硕士。历任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合规法务部总经理、纪委书记兼合规法务部总经理,五矿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合规法务部总经理,五
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理,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监事。余斌先生,监事,
经济学学士。历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稽核二处处长、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助理、
稽核监察总部副总经理,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现任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行政负责人)。
  张建渝女士,监事,会计学学士。历任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日丰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广州市顺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广州市盈睿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财务经理。现任江苏咏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级财务经理。
  王卫峰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财务人
员,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主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安信
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张再新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工会财务委员、运营部总经理助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兼交易主管。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部总经理。
  丁雪寒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合规法务岗,
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兼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兼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
(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第 13 页 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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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晓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襄理、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南方证券行
政接管组成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督察长、副总经理兼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李学明先生,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
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安信基金
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乔江晖女士,副总经理,文学学士。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长、副处长,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公司督察长。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廖维坤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理学学士。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院电算站软件
工程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
总部电脑工程师、布吉营业部营业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级经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
信息官,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2 年 06 月 20 日至 2014 年 01 月 14 日,任安信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03 月 21 日至今,任安信比较优势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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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06 月 05 日至 2021 年 02 月 01 日,任安信核
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03 月 18 日至今,任安信价值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黎志军先生,哲学博士,历任上海璞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研究总监,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 12 日至今,任安信鑫发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张翼飞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摩根轧机(上海)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上海市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处研究员,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日盛嘉
富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
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首席投资官(混合资产 CIO)。
  陈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助理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权益投
资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研究总监兼价值投资部总经理。
  张竞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
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总经理。
  占冠良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FOF 投资部总
经理。
  陈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
                          第 15 页 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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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成长投资部总经理。
  张立聪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分析师,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聂世林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证券投资部
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副总经理。
  张睿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经理、交易员,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
资经理,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
务总部副总经理兼固收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李君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国信证券研究所研究
部高级行业分析师,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投资研究员,太和先机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东方睿德(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投资总监,
上海东证橡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
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易美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南信息学院商学院电子商务教师,盛诺金投资顾问(深
圳)有限公司投资顾问部副经理,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评级(二)部总经理助理,现
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资金运营
部交易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投
资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任凭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加入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运营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投研助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黄晓宾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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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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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
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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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
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
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
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
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受
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
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
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
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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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
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内
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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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
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
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
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
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
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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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
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
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
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302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898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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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管理人进行提示;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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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江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招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联支付支持的银行卡。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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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560289
联系人:宋发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邓雯
联系人: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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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852 号文注册,并
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机构司函20242014 号关于同意延期募集的回函。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管理人网站公示)
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
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
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
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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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
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本基金后续增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其网站公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和最低募集金额总额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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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认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
表: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12%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
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
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年金计划、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
老金客户类型。养老金客户需在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转换前向基金管理
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
  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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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100 万元                          1.20%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 1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
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5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80%,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500,000/(1+0.80%)=1,488,095.24 元
  认购费用=1,500,000-1,488,095.24=11,904.76 元
  认购份额=(1,488,095.24 +150)/1.00=1,488,245.24 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 1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 A 类基金份额 1,488,245.24 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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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15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5)/1.00=100,01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 15 元,则其可得到 C 类基金份额 100,015.00 份。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认购不成功,则认购款项本金退
还给投资人。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人。
  (1)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
                                              ;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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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
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
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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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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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
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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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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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
                                            。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
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
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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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
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
表: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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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
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
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年金计划、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
老金客户类型。养老金客户需在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转换前向基金管理
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
  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份额类别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赎回费率
                            T<7 天             1.50%
            A类           7 天≤T<30 天           0.75%
           基金份额         30 天≤T<180 天          0.50%
                            T<7 天             1.50%
            C类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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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100%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30 天(含 30 天)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75%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90 天(含 90 天)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50%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赎回的养老金客户,可将不计入基金资产部分
的赎回费免除。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在开展对应基金促销活动的机构办理业务的适用该销售机构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不再另行
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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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某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
金客户)本次投资 2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
资人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50,000/(1+1.50%)=246,305.42 元
  申购费用=250,000-246,305.42=3,694.58 元
  申购份额=246,305.42/1.0520=234,130.63 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 2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可得到 234,130.6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00 份。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 万份,持有时间为 200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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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总金额=20,000×1.2100=24,200.00 元
  赎回费用=24,200.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24,200.00-0.00=24,2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2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0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24,200.0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0%=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当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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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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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除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定办理赎回申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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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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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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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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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均衡配置的组合投资,把握行业景气度改善和公司业绩
增长带来的投资机会,在合理控制组合风险及考虑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力争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
产的比例为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走势、市场政策、利率走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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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估值水平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对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进行深入
分析,合理预测各类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确定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实现在各大类资
产类别间均衡配置。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通过定量分
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具有长期持续成长能力、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成长性公
司,同时结合行业分析和风格配置,构建行业适度集中和风格配置均衡的投资组合,并根据
行业发展阶段以及上市公司自身盈利能力波动周期,结合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和流动性周
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在行业配置上,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行业周期性及景气度、行业成长空间、
行业相对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研究,均衡配置具有长期持续成长能力的行业,并根据市场变
化和行业周期性及景气度等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在风格配置上,本基金在保持均衡配置风格的基础上,侧重于把握成长型上市公司带来
的投资机会,选择具有长期持续成长能力的公司,以实现较好的中长期投资回报。
  (1)A 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
合的方法挖掘优质上市公司,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股权治理结构、企业战略眼光与管理水平、企业在行业中
的地位及资源禀赋以及上市公司核心业务的竞争力、稳定性、发展前景等重要特征。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定量分析,
选取估值合理、成长性好、财务状况优良的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
  ①估值指标:主要考察指标为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
                              、市盈率(P/E)、市净率
(P/B)
    、市销率(P/S)、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等;
  ②盈利能力:主要考察指标为销售毛利润率、净利润率、总资产收益率(ROTA)、净资
产收益率(ROE)、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
  ③财务状况:主要考察指标为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流动比率等。
  本基金将结合经济发展阶段特征,综合分析比较各行业政策、成长空间、竞争格局、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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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程度及整体估值水平等,优选具备长期投资价值、成长空间大的核心产业进行相对均衡配
置。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境外机构投资者行为、境内
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行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策、主流资本市场对投资者
的相对吸引力等影响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主要因素,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利率水平、物
价水平以及风险偏好的变化趋势,从而确定债券的配置数量与结构。具体而言,通过比较不
同券种之间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信用风险等因素评估债券的内在投资价值,灵活运用多
种策略进行债券组合的配置。
  (1)利率债投资策略
  久期是反映组合利率敏感性的最重要指标。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影响市场资金供给与需求
的关键变量,分析并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
配置策略,在利率水平上升趋势中缩短久期、在利率水平下降趋势中拉长久期,从而力求在
债券因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中获利。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和周期阶段,基于行业运行的特征与一般性规律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景气度、竞争格局,以及结合发行人自身财务
状况、竞争优势和管理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
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合理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于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
转换期权价值,尤其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发
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跟踪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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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来讲,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
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
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
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4)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视对可交换债券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
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可交换债券的
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结合各种定价模型和规范化估值工具,对于债券进行科学的价
值分析和价值投资。
  本基金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下,合理利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等衍
生工具做套保投资。投资的原则是控制投资风险、稳健增值。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为
目的,优先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
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
险。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
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对冲风险为主。国债
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
和定量分析。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
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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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股票
期权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价管理等
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投资。本基金将特
别注重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
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
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
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
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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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须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的 10%;
总市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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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须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的 15%;
总市值的 30%;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须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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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2)、
        (9)
          、(18)、
               (19)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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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中债综合全价指
数收益率*20%。
  其中,中证 8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
的整体状况的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内地股票投资的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
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
势。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
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如果未来指数发布机构不再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等情
况,则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管理人及本
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因而本基金的产品
风险等级具体结果应以各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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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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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
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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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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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存在活跃市场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存在活跃市场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
价格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建议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建议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净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认其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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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进行估
值,同时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选取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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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
人不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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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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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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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而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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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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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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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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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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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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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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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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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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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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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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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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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
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
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四)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
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六)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情况。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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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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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确定申购、赎回政
策,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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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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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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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并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此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
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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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损失。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若投资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
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
接的影响。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
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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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
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
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 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
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 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
  ③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且提供部分或者
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 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
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
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
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 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
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
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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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收益波动。
与标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
作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他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
不足时,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
影响。
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
不足,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
出预期的损失。
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
风险。
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
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
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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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若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杆性风险。
割结算价将本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的可能,具
有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如本基金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
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贷款,将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
罚性违约金。
公司有权不接受本基金的交割申请或对本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
果将由基金承担。
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合约平仓
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临跨期基差风险。
  (4)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若投资股票期权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货市场要低,
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的投资者容易遇到无法
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股票期权卖方的价
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可以抵消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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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股票期权作为
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损失。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
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利率
风险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
上升,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
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
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是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
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6)参与融资业务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
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7)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
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
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
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
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
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5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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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连续 5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
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
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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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约定。
  (二)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时,因投资者赎回导致基金规模下降而使基金
资产的流动性出现明显降低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为有效应对和处理本基金
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防范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事件或损失,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
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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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除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定办理赎回申请外,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
额净值不同。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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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况下有所延迟。
  对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应当被暂停接受,或
被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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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
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当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将可能面临其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期
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增加等风险。
  三、声明
行承担投资风险。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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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5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 5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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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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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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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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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确认单,或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
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投资者可以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也可
直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
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咨询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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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
务:
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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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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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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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安信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安信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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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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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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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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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按规定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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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
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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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
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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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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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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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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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定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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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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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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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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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5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 5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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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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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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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7-29 楼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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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
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规定参与融
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
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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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
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第 118 页 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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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限制;
  (12)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须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的 10%;
总市值的 2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须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的 15%;
总市值的 30%;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须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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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9)
          、(18)、
               (19)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
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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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和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
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
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
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
关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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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关责任,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122 页 共 4
               页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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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关责
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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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及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 125 页 共 4
                  页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保管机构以外
的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第 126 页 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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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
进行估值;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建议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建议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净价;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第 127 页 共 4
                 页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认其公允价值;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进行估
值,同时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选取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 128 页 共 4
                页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
人不负责赔付。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而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129 页 共 4
                 页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第 130 页 共 4
                页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年度结束
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 131 页 共 4
                页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 132 页 共 4
                  页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第 133 页 共 4
                  页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 134 页 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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