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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稳裕120天滚动债券A,易方达稳裕120天滚动债券C: 易方达稳裕12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06 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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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稳裕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7
五、 基金财产保管                   8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2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3
十、 信息披露                    24
十一、 基金费用                   26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7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8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8
十五、 禁止行为                   31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2
十七、 违约责任                   3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5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5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 付业务;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 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 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 务;电话
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易
方达稳裕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 合同》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 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 用衍生品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 股所形成
的股票,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可 转换债券
(不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券(不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每个交易日日 终,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 2)、9)、10)、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更新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 理人知晓
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基金
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本基金 可不受相
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 更的,本
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 间市场的
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 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解释说明。基金管理人应 确保解释
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解释 说明进行
实质审查。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 对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
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主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 反《基金
合同》、本协议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 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划入认购专户。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反洗 钱要求,
对投资人及其资金来源履行必要的反洗钱合规审查工作。基金募集期 满,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基金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等监管 部门要求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现金资产。该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
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等相关监
管法规要求。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六)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 名义开立
银行存款账户,该账户仅限向托管账户划拨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开 户时基金
管理人须向存款银行预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如基金托管人需变更预留 印鉴,基
金管理人应通知并配合存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约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办理开户、 存入、支
取、变更等存款业务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 款银行开
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功能,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
确认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及时 办理销户
手续。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存款证实书交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存款证实书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毁损、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存款证实书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由存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遵守以下特别约定:
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如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材料有异 议,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并不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核实 并更正信
息。
手续。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核实更正
前,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情况导致
入库延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 积极推动
存款证实书入库,在完成入库前,由存款证实书持有方履行保管责任。
书出库手续。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 需部分提
前支取,应办理存款证实书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 、存款证
实书开具日期外,其他核心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库手续的,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就上述不可抗力作出相应应急安 排,并明
确存款银行应将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划转回基金资产托管专户。
到达存款行等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采取补救
措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给予必要配合。存款证实书 仅作为存
款证实,不得设立担保或用于任何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 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指令的形式和授权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 资金划拨
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示或要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指令 形式包括
电子指令、授权指令和书面指令。
  电子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报文系统、网上托管服务平台(下称
“网银”)等电子系统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网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电子指令的,基金管理人 应先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网上托管服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
  授权指令是指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基于双方协商 一致所设
定的业务规则、登记结算机构数据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公告等公开信息 形成的指
令。具体适用条件、发送、确认和执行等相关要求均由双方根据业务 需要另行
协商确定。
  基金管理人拟采用授权指令的,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应类 别授权指
令的书面授权,载明指令内容和执行程序。
  书面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出具的纸质指令。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传 真或者邮
件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书面指令的扫描件,并确保与指令原件内容 一致。因
管理人原因导致指令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 责任(指
令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书面指令应作为应急方式,在电子指令 、授权指
令无法正常送达或形成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书面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指令的授权通知,列明 预留印鉴
样本、有权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被授权人名单及权限(包括但不 限于审批
金额、审批事项种类),并载明生效时间。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 通知后向
基金管理人邮件确认。授权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授权 通知载明
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邮件确认的时间,则授权于 基金托管
人确认时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管理人变更授权通知,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 向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 要求的除
外。
  (二)电子、书面指令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电子、书面指令须明确包含以下 要素:用
款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资金用途等(以双方事先商定的 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标的相关信息、证明用款事 项的相关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同、发票等,以下简称“证明材料” ),并确
保其投资交易与结算行为真实,且符合监管要求及本协议约定。基金 管理人未
能随指令提供证明材料,或基金托管人认为证明材料不足,进入异议处 理程序。
  (三)电子指令与书面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在
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 超越权限
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于被
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在向托管人发送电子指令、书面指令后,须通过双方 认可的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指令无法及时处理完成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电子指令自成功进入基金托管人系统并经双方确认时视为送达。 一旦成功
进入基金托管人系统,均视为由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发送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
对电子指令仅开展要素审核。
  对书面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先根据授权通知,核验指令签发人信 息及印鉴
有效性,授权核验不通过,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核验通过后, 再进行要
素审核。
  基金托管人对电子指令、书面指令的要素审核,仅指对指令要素 的完整性
以及与“证明材料”的表面一致性进行验证。要素审核无误,方可确 认指令有
效;要素审核不通过,或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指令违反《 基金法》
等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进入异议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审核确认指令有效后,应依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 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 款截止时
点至少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指令无法及时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时,托管
资金专户内有足够的资金。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划款
指令,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因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指令执行完毕后无需主动通过电 话、电子
数据等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答复确认。
  对于基金托管人尚未执行的电子指令与书面指令,基金管理人可 以撤销,
但应提前与基金托管人沟通。双方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或 者邮件等
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撤销指令的书面通知(下称“指令撤销通知”) 。指令撤
销通知须及时发出,载明指令撤销内容,并加盖授权通知中的预留印 鉴。基金
管理人未及时发送指令撤销通知的,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及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发送指令撤销通知后电话联系基金托管人进行确 认,该指
令撤销通知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方可生效。如指令撤销通知载明的撤 销内容与
协商结果不一致,或印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托管人不予确认,由此 导致的相
关后果及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指令变更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四)电子指令与书面指令的异议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书面指令与电子指令存在疑义的,应及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须在双方协商的有效时间内答复,如未在有效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对于 因异议处
理导致的指令执行延误,基金托管人亦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有效指
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 证券买卖
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交
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 公告中披
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 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证券
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 难和风险
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 现超买或
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 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采用固定比例最低备付金计收 方式的,
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
前划拨资金;基金托管人采用差异化比例最低备付金计收方式的,如 果因非基
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8:30 之前划拨资金,
如果 T+1 日上午 8:30 之前未到账,托管人有权按照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则上
调该产品的备付金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
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 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 划款处理
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 算款,由
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 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1)基金管理人应密切关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T 日发布的
T+2 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并做好场内质押式回购业务补券工作。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未及时补足债券,基金托管人通知基金管理人补券 ,基金管
理人须按基金托管人要求进行补券及回复相关信息。
  (2)若基金管理人 T+2 日未按要求完成补券,造成欠库的,需按基金托管
人通知要求完成补券,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账 户管理及
资金结算业务相关规定,计算并交付欠库扣款和欠库违约金,履行资 金交收义
务。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 管协议当
事人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 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 管人负责
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 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对传递
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基金管理人总清
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后
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 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 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 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 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
价值。
  (7)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
人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
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 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 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 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 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 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该原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一致;
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按指令将
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
定。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 关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运作
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 前,
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违
反保密义务: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 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
书、《基金合同》、本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清算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必要的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 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 费、基金
的银行汇划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并根
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 费、会计
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
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
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等,
根据本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的方式和
时间支付。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 ,不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 由,可以
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 结算机构
的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
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对
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 形除外。
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 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 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 施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 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投资;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 的内容 进行变 更。 变 更 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者履行本协 议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等。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
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 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的,不得
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
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 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 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 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 本基金托
管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修改托管
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 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3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1 份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1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双方应在基金托 管协议上
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注明基金托 管协议的
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易方达稳裕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字盖章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签订地、签订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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