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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国新兴经济9个月混合(QDII)A,南方中国新兴经济9个月混合(QDII)C: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07 1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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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中国新兴
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邮政编码:518017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17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5469 号《关于上海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8215 号《关于上海城市合
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并对境外托管人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除非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若因境外托管人的行为导致
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托管协议,则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托管协议的规定承担相应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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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
报告;
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算;
等日常交易;
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资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
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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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年限;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定的其他职责。
  (二)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
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
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
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
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
当地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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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
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
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
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
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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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投资香港市场时,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
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港股
通股票、存托凭证等)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5-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
的“新兴经济”范畴内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港股通股票、存托凭证等)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5-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兴经济”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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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
证券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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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资产净值的 10%;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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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值的 15%;
券总市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的 10%;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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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资比例限制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构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证券发行总量;
  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总份额的 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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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 102%;
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②存款证明;③商业票据;④政府债券;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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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
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利息和分红;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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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上述第 1、2 部分,除上述第 1 部分中的第(2)项和第 2 部分中的第
(7)、(11)、(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针对上述第 3 部分,若基金超过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
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非券款兑付(非
DVP)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
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管理人未经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上述事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
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户或财产承担责任。
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
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独立。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两金调整、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
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
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在符合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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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
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
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
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分、分配托管证券。
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
质押、留置等,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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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或配合。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
外托管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
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
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
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
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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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五)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境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
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关规定。
  (六)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以本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
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本基金联名名义的
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
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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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时,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
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
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证券登记
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
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
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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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
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其他机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
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过错方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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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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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其他款项收付指
令、资金清算、代为行权等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
的资金往来、行使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等有关事项。本协议项下基
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指令仅通过基金托管人发送境外托管人,除非经基金托管人授
权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向境外托管人发送指令。
  (一)指令相关词语释义
   授权通知:   基金管理人按事先约定的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注明被授权人
           的名单、权限、期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事项的书面授权通
           知;
   被授权人: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知所指定的有权就托管资产按指令程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指令的人士,可包括境外投资顾问及其被授权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通过被授权人根据指令程序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发送的指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划指令、
           交易结算指令及代为行权指令等;
   指令程序:   指本协议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不时以书面方式
           修改的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
           程序和方式。
  (二)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授权文件应
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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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
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收。基金
财产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
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
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银行
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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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
方式。指令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扫描/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
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扫描/传真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
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根据指令的内容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合同、协议等款项支付
的文件依据,复核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
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
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
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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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
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的跨境划款指令需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上午 10:00 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境内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15:00 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
果境内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
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因基金
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上海、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
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
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
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
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若修改或要求基金托管人终止执行
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还未执行原指令,基
金管理人可重新发送新指令并在原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并由被授权人签
字加盖预留印鉴后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新指令和停止执行的指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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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停止执行原指令并按新指令执行;但若原指令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通
知前已执行,则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说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原指令而
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
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电子邮件
或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电子邮件或传真件内容不
同,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电子邮件或传真件为准。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
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
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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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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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交易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办
理基金财产在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汇入、汇出以及相关汇兑手续,
或将基金财产划回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
割,或支付相关费用。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应配合解决。由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应按当地证券交易市场规则或
市场惯例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或
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
额不正确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由境外投资顾问
或境外经纪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后向
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进行追索。由境外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
确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先行承担后向境外托管人进行
追索。
  境内现金汇划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托管资产时,由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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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在境内托管账户与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现金汇入、汇出、或
将现金汇回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以及其他现金划拨的指令。境内现金汇划指令
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适用本协议第 7 条的约定。
  (1)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行业惯例,售出、
转让、转移或存托基金财产, 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并支付或收取相
应款项。
  (2)基金管理人可授权,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在账户现
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完成交易所需现金。基金管理人认可,境外托管人有权向本
基金收回所垫付的现金,并收取与所垫付现金有关的合理费用。基金管理人应认
可,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
决定,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交易所需现金。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从贷记或应付本基金的款项中扣除其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
的合理费用。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的通知,从基金资产向境外托管人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否则境外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账户中与已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额度相当的基金财产享有留置权
或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并享有处置相应证券的权利。基金管理人认可,
该通知并非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行使相关权利的前提。当境外托管人从本基
金收回所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时,应当相应地解除该留置权。
  (3)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向特定对象、按指定金额、时间和方式划拨托管资产。在没有关于接收
对象变化情况的实际信息或通知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其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善意原则做出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若划拨的资产因无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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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退回,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置资产。
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途现金不计利息。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时,若涉及需基金管理人做出选择的港股通公司行为,
按时将基金管理人的选择结果提交给中登公司。
  (二)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工作日或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时间进行交易记
录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按工作日对境内、境外托管账户进行核实,确保账实相符。
  基金托管人每工作日或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资
产资金交易及余额表,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相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工作日结束后或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时间核对托
管资产的证券账目,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账目相符。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
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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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
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转换
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公告执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少包含一枚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名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息到期归还或
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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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一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存托凭证和其他投
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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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境内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境内证券交易所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按
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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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境内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境外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最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按
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非上市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
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
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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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未上市的衍生工具采用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报
价估值,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具
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
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
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
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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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
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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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4)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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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管局报告;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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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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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收益分配总额,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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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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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投资境内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港股通的信
息披露、基金清算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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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开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按有关规定
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基金托管人通过指定邮箱向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电子复核函件与基金托管人出具的书面复核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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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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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1.2%。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
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基金相关
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
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
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
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等,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以人民币支
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
金的管理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
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其中
可以部分作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
中进行约定。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相
应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
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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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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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
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
例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年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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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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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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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理人。
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管职责,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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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者活动: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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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基金管理人以资产托管人名义违规宣传。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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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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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
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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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八)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十八、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
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以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
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并对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错、疏忽等原因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在判断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
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当地法
律法规及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则或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等;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规章之规定或监管机构之要求,导致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无法履行本协议
项下之义务或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因境外投资行为所在地
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之规定或监管机构之要求的变更导致基金托管人和/或境
外托管人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市场惯例
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
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成的损失等。
  (五)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可采用以下方式: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
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胜诉方因仲裁发生的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均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管辖,并按其解释。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托管协议草案,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
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二十一、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订
地、签订日
               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本页为无正文,为《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XX
签订日:XX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XX
签订日: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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