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聚利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聚利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12 月 16 日《关于准予银河聚
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80
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聚利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未知价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买入持有到期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
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
跌。基金采用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信用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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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12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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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银河聚利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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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银河聚利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聚利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聚利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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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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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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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87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 87 个月对日的前一
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该
日)起至 87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87 个月对日指
作日,如 87 个月后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该对日为该日历月度的最后一日的
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不低于 2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
间,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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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开放日
作日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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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
并评估减值准备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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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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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胡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首席运营官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股权管理部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
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助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
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 年 5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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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书记、总经理和公司董事。
董事吕智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
斯伦贝谢公司现场工程师、高级现场工程师、总现场工程师、现场服务经理、市
场拓展经理、技术经理,中投海外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君义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王韬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市财税局第四分局查帐一
所科员,人教科团总支副书记、科员、副科长、分局一所副所长,上海市财政科
学研究所副所长,上海市财税科学研究所副所长,上海市财税局规划处处长、办
公室主任,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监督检查局局长、监督检查局党组书记、
涉外经济处(金融处)处长、一级调研员、二级巡视员。现任上海城投(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付维刚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快乐购股份有限
公司董秘办高级总监,江西博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湖南电广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2018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都机场地产
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首
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2017
年 2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
厂技术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
资本运营部处长,中石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田国林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机械(电
子)工业部机床工具局经济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部基建贷款处、
信贷一部综合处经济师,信贷一部机电轻纺处副处长,信贷管理部交通邮电处副
处长(主持工作),信贷管理部部务秘书(主持工作),信贷风险管理部分行监管
二处副处长、处长,信贷风险管理部综合处处长,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建信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挂职担任);华夏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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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有限公司副总裁、副总裁 1 级。
独立董事陈冬梅女士,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
济学院副教授。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
心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金融学会中国金融论坛
(CFF)成员、国家金融实验室高级研究员、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
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外脑专家。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
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
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
有限公司。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党建工作部/综合管理部副总
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
山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助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 年 5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吴磊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2004 年 4 月加
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市场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战略规
划部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等职。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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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 年 12 月加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
首席信息官管良权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先后在上海神通电信有
限公司、金信证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系统开
发、信息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2021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首席信息官。
张沛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曾任职于花旗银行、
东亚银行、大华银行、招商银行、上海赞庚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2017 年 11 月
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至 2022
年 2 月担任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起担任银
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起担任银
河丰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起担
任银河天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起担任银河嘉裕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至 2021 年 12 月担任银河臻选
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起担任银河聚利 87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11 月担任银河中
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至 2024 年 7 月担
任银河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8 月起担
任银河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9 月
起担任银河星汇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2 月起担
任银河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权益投委会:副总经理吴磊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郑巍山先生,股票投资部
副总监袁曦女士。
固收投委会:副总经理吴磊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郑可成先生,固定收益部
总监助理蒋磊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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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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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他法律行为;
现和分配;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通知基金托管人;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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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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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基金经理承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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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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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 1388 号浦银中心 A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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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
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
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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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
发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
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
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
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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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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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公司网站:www.cgf.cn(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 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235 号 3404-A 单元(邮编 5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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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800
联系人: 富弘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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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联系电话:+86 (10) 8508 5000
传真:+86 (10) 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 汪霞
联系人: 汪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480 号
注册日期:2020 年 12 月 16 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87个月。本基金的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
括该日)起至87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87个月对日为非工作
日,则该对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87个月后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该对日为
该日历月度的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等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
日)起不低于2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情况消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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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
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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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本基金
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起算。
在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根
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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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暂停运作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
金的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
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
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的精度。
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
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正常确认;投资
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
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
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
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
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
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
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
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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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
披露基金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
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三)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
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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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
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包括该日)起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87 个月对
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 87 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对日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如 87 个月后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该对日为该日历月度的最后
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 87 个月对日
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
括该日)起至 87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不低于 2 个
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
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或暂停申购赎回情况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
《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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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确定开放期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一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业务。在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关申请的,视为无效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必
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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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
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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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
一封闭期。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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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除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九、
基金的暂停运作”约定的自动赎回外,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
金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30 日 0
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7 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计
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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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4%)=39,840.6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840.64=159.36 元
申购份额=39,840.64/1.0400=38,308.3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为 1000 元,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0400=9,614,423.0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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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人申购 1 万份基金份额后,又在第 6 日(7 日内)赎回该基金
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152.4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10,007.60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期为 6 日(7 日以内)的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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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
直至满足开放期时间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
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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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且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时间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
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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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部分延期赎回: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单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
务,直至全部赎回支付为止。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或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
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基金暂停运作引起的暂停及恢复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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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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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
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信用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6 个月、结束后 6 个月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本基金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且资产到
期日不得晚于相应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本基金在封闭期初,将视债券、银行
存款、债券回购等大类资产的市场环境进行封闭期组合构建。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基本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稳定。本
基金资产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
购和银行存款,力求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
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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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
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
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期到
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
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1)债券类属配置
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债券类金融工具收益率水平、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
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
的方法,在各种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2)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状况和回购成本的基础上,在风险
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的策
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维持杠杆水平,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
动性。
(3)现金流管理策略
在每个封闭期内完成组合的构建之前,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对组合
的现金头寸进行管理,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建仓期之内的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进行投资,并采用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
由于在建仓期本基金的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
存在持有的部分投资品种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
金持有的部分投资品种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寸,本基金
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封闭期结
束之前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进行投资或进行基
金现金分红。
(4)再投资策略
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将获得一些利息收入,对于这些利息收入,本
基金将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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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如果付息日距离封闭期末较近,本基金将对这些利息进行流动性管理。
另外,由于本基金买入的债券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
闭期,因此,在封闭期结束前,本基金持有的部分债券到期后将变现为现金资产。
对于该部分现金资产,本基金将根据对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交易情况、
流动性、相对收益、信用风险等因素,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基金剩余封闭期的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并持有到
期,获取稳定的收益。
(5)持有到期投资的策略
本基金成立后,在每一封闭期的建仓期内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投资于剩
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持有这些品种到期,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
不会发生变化。特殊情况下,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品种进行处置。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
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以满足投资人的赎回要求,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
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
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
始前 6 个月、结束后 6 个月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所
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且资产到期日不得晚于相应
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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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
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
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7)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该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
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7)、(8)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封闭期开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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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每个封闭期首日对应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1.25%。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87个月,期间投资者
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以与封闭期首日对应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1.2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
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
现。
上述“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是指当期封闭期首日(若为首个封闭期,则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
准利率”,以后每一个封闭期首日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
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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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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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债券 13,650,638,740.76 99.90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713,091,139.42 123.00
注:1、表中“其他”为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持有的“地方政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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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注: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公允价值部分均以摊余成本列示。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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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其他资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截止
。
业绩比较
净值增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4.30% 0.01% 15.06% 0.01% -0.76%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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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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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
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
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
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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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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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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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价值时;
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估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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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与基金利润一致。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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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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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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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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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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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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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发售公告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暂停运作
期间,可暂停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可暂停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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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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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可暂停披露定期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或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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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暂停或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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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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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不可抗力;
(3)在开放期内,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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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侧
银河聚利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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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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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百分之 2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
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
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
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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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发行人经营不善,其发行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
债券信用评级下降,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
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仅在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本
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
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严格遵循投资策略,通
过合理配置资产的期限结构,使得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要投资于现金类高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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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防范流动性风险。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流动性较好。
(2)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①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本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②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
回。同时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实施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九章。
③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
值;6)摆动定价;7)启用侧袋机制。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
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
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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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于债券类品种,需要承担债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的风险。
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
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
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
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
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
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
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定收益类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定的
交易收益。
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所投资资产计算确认减值损
失。因此,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
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
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
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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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七)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八)其他风险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平,从而带来风险;
(九)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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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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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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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露文件;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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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
规则;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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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施其他法律行为;
服务的外部机构;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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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分配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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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基金财产;
他费用;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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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定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款项;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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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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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费率、调整份额类别、变更收费方式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可的范围内,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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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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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 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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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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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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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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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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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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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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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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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568888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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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信用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6 个月、结束后 6 个月及开放期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①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
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②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
前 6 个月、结束后 6 个月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③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
不受上述 5%的限制;
④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⑤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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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⑦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该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⑧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⑨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
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中第③、、⑦、⑧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封闭期开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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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双方有
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
发送给对方,经双方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双方
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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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
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
定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 释义”
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仅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中流通受限的债券部分。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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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
限证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
产存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
制要求,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相关规定对投
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
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
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前提下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
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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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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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
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
资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银河聚利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
承担责任。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
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
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
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
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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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
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
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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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
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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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
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
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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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致
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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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可暂停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报告期内未
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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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管理人的保管期限为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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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
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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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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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
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
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公
司网站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
化需求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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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缺
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特殊
字符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
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呼
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gf.cn 修改
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gf.cn 可以得到各种网上在线服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户、基金交易、
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服务定制。
(四)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
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
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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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系列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网站(www.cgf.cn)和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证券时报》上
刊登公告如下:
(2024.2.8)
(2024.2.8)
司等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4.4.22)
(202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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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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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银河聚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的批复文件
(二)《银河聚利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聚利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
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