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有关约定,天弘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调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的管理费
率、托管费率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有关内容。调整后的费
率自 2025 年 2 月 13 日起生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基金费率调整情况
原 原 调低后 调低后
基金主代
序号 基金名称 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码
(%/年) (%/年) (%/年) (%/年)
天弘标普 500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FOF)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QDII)
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QDII)
天弘全球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
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LOF)
二、对法律文件的修订内容
进行修订,并相应修订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相关表述;
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部分表述;
《天弘恒
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天弘标普 500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FOF)基金合同》
“基金的基本情况”部分“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的表述,上述基金尚未开通转换业务,有关上述基金开放转换业务的
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三、重要提示
《托管协议》和《招
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上述法律文件自 2025 年 2 月 13
日起生效。
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已履行了相关程序,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