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
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会议投票表决时间自2025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
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根据《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仍为2024年9月11日,即第一次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40,263,314.93份)的37.66%,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二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5,161,187.36份基金份额表示
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同意本次会
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5年2月1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
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
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2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2月11日表
决通过了《关于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
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
案》,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自2025年2月12日起,本基金调整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C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不变,具体调整如下: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调整前: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2 年 0
关于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调整后: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180 天 0
关于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
产。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届时将根据本
决议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四、备查文件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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