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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A,天弘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C: 天弘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12 1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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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售公告
天弘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已获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1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25】147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机构公开发售。
者不须另行开立。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及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天弘恒生港股通
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
机构名录或在官网列示。
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且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香港证券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如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时,
可能在一定时间后被剔除指数成份股,或由于尚未达到指数剔除标准,仍存在于
指数成份股中。为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前述风险证券,基金管
                                      发售公告
理人有权降低配置比例或全部卖出,或进行合理估值调整,从而可能造成与标的
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合资格在互联互通下交易的恒生综合指数成份股。
  (1)上市历史要求
  至少一年。
  (2)流动性要求
  投资类指数的换手率测试及 6 个月日均成交额至少 2 千万港币。
  (3)派息要求
  连续三个最近财政年度皆有现金派息记录及最近的完整财政年度派息比率
必须为正数并不多于 100%。
  (4)股价表现筛选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证券将从指数候选名单中剔除:
  ① 过去 12 个月股价下跌超过 50%;
  ② 过去 12 个月股价表现在合资格候选股票中排名最差的 10%。
  (1)挑选方法
  净股息率排名最高的 75 只合资格证券(首 75 高息名单)会被甄别入围;
  净股息率=除税后之每股派息/股息数据截止日之收市价格
  每股股息是参照检讨截止日前十二个月以除息日计算收到的现金股息,如股
票每半年(或每季)派发股息,即最近 2 期(或 4 期)的总股息;
  股息数据截止日前 12 个月内曾更改财政年度年结日之证券,倘为非现有成
份股,将会在成份股筛选过程中被排除;倘为现有成份股,则以最近一个完整财
政年度之股息作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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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证券的净股息率高于 7%,其净股息率将会被再度检视并重新计算,任何
一次性现金之派息将被剔除;
   入选的 75 只证券会按其年化波幅(即过去 12 个月至指数检讨截止日期间的
每日对数回报之标准偏差)作升序排列;
   排名最高的 50 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2)成份股数目固定为 5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s://www.hsi.com.hk。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
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提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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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及代码:
  天弘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 A:023410
  天弘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 C:023411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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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本基金 A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以人民币发售,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八)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和其他销售机
构公开发售。
     (九)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拟为 5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采用末
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
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予以公告,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
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3月14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
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发售公告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
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
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
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
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发售公告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 5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2)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
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四)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3月14日。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2 日后(含该日)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
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发售公告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但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0.01 元。
  (2)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
限制,但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五)发售机构
站予以公示。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基金募集期间的9:30-17:00。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两份;
人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时,
需要填写);
                                 发售公告
告知及确认函》(请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晰看到证件有效期的证件复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提供
  ①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原件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②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2年投资记录原件(如对账单或交易流水);
或如具有相关金融从业经历,则可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件。
  若有代理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个人版)》一式两份;
人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时,
需要填写);
告知及确认函》(请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复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发售公告
章的《天弘基金客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版)》;
试问卷》一份;
份声明文件》;(请根据《天弘基金客户业务申请表》中税收居民信息问题进行
提供)
记表》及对应证明文件;
织的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营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可不提供此项);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发售公告
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表(机构版)》;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申请认/申购基金产品高于自身风险测评的风险等级时,提供投资者本人签
署的《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
账户: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23482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责任。
请登录本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查询。
规定或说明为准。
                                    发售公告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认为无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额归投资者所有。
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发售公告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客服电话:9504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三)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客服电话:95046
                                        发售公告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发售期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薄贺龙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管祎铭、李瑞丛、贾君宇
  联系人:管祎铭
                                   发售公告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联系人:蒋燕华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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