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 - 招募书 - 正文

创金合信港股互联网3个月(QDII)A,创金合信港股互联网3个月(QDII)C: 创金合信港股互联网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2025年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14 10:11:4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创金合信港股互联网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2025年2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创金合信港股互联网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创金合信港股互联网 3 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创金
合信港股互联网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创金合信港股互联网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创金合信港股互联网 3 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
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创金合信港股互联网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
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基金管理人承诺及保证: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客
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
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出示真实
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
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信息等资料;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
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及保证: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
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
和地区。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及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等)、同业存单、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港股通机
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
的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
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
构性投资产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港股互联网主题的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全部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投资
香港股票市场。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港股互联网主题的证券资产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的 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信用评级等级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①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5)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一家机构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值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循下列规定: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7)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值的 102%;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8)本基金可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利息和分红;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失负相应责任。
 (9)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本项比例
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总资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针对上述组合限制(1)-(4)部分,除上述第(2)、
                           (4)中第 7)、15)
                                      、16)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针对境外投资部分,若本基金超过第(5)中第 1)、2)、3)、4)、5)、6)、
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境内及境外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
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
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
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
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
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及
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过错的除外。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美元金额需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
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
资金收付。
内托管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
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
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超买。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投资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
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
账户。
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
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境内托管账户建立第
三方存管关系。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证券资金账户与境内托管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
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境内托管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银证转账密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设置、保管和使用,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
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即境内托管账户)变更为
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证券资金账户卡原件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托
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
资金。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本由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保存。
(六)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
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
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
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
协助。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证券登记
  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市场惯例;
基金管理人特此同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可就履行本协议下的境外资产
托管服务,于有需要时或根据市场惯例委任经纪、代理人、代名人、次托管人,
或其它运作存管或清算系统的人士接收及登记成为基金财产的代名人。
  基金托管人应该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基金持有的证券;且与基金托管
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利益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
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
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登记;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
券登记方式的重大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与所持
证券有关的发生的事件或管理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协议
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之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应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
券资金账户于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
的资金划转,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证券交易时向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
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
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
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
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需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
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收
付款账户信息、收付款账户开户行、收款行 SWIFTCODE(境外支付所需)或详细
地址、大额支付号(境内支付所需)、跨境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包括不限
于交易编码、交易附言等)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
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跨境汇入和结汇指令于基金托
管人的指令接收截止时点为 T-1 日 15:00,跨境购汇和汇出指令于境内托管人的
指令接收截止时点为 T 日 15:00。等值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的结售汇指令需提
前一个工作日 14:00 之前发送邮件给境内托管人预约外汇头寸。对基金管理人
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
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
致的损失。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
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
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
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暂缓执行或者拒绝执行,并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在
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积极采取补救
措施,并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
作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
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代表基金与被
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及基金托管人签订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
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
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
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
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具体
操作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署的《创金合信港股互联网
准)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
登记机构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
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
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造成的正常结算业
务无法完成,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并承担由期货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
成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
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期货交易中的账户开立、资金划拨、期货
交易、交易费用、数据传输,以及风险控制与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
性负责。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产
品估值计算错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银行间上清所、中债登划款指令按相关规定提交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债登、上清所提供的查询功能,实时跟踪交易结算情况、
证券与资金到账与余额变动情况,便于监控结算过程,做好资金与交易匹配的前
端控制。
  基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
办理基金财产在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汇入、汇出以及相关汇兑
手续,或将基金财产划回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
证券交割,或支付相关费用。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应配合解决。由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须按当地证券交易市场规则或
市场惯例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或由此所产生的
相关费用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现金汇划指令
  现金汇划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由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在境内托管账户与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现金汇入、汇出、或将
现金汇回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以及其他现金划拨的指令。
  (2)现金汇划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汇划指令,基金托管
人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现金汇划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
表面 相符性的形式审查,经查验无误后,方可执行现金汇划指令,如有疑问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若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有关上述
撤销或更改的书面通知且该撤销或更改通知已经生效,则因基金托管人依无权或
超越权限发送现金汇划指令的被授权人所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行事而造成的直
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
  如为限期执行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在指定期限内,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充足
且合理的业务处理时间。基金托管人对现金汇划指令验证后,应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执行。
  (1)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当根据被授权人的指令,并根据行业惯
例,售出、转让、转移或存托基金财产, 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并
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的结算规则和交易惯例,
对于非因管理人、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
情况导致计划财产损失的,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2)基金管理人自身应确保遵循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特定对象、按指定金额、时间
和方式划拨基金财产。
  在没有关于接收对象变化情况的实际信息或通知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对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做出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若划拨的资产因
无人领取被退回,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
置资产。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途现金不计利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基金管理
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
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每日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
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括净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
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现金分红资金、赎回费转换费、基金转换
转出款)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及时(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
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复核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
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
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上一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境内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于境外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实行净价交易的,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
交易所未实行净价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5)对于非上市的境外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
报价进行估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值。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非上市流通的基金以估值截止
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2)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
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果所
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
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日确认利息收入。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
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特殊情况的处理: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据错误,以及外部数据提供商提供了错误数据而导致的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当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期报
告在基金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
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
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检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投资工具及其发行人的相关情况。如基金托
管人无法在公开市场上获取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日后五个自然日内
(但不晚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及下述内容发生变化时,将投资工具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情况(将根据外汇局的要求不时修订)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确保其准
确性:投资工具代码、投资工具发行人名称、投资工具发行市场、投资工具发行
人所属国家/地区、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部门、投资工具发行人与资产管理人的
关系、投资工具的原始期限。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
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清算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
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投资境
内股票期权信息披露、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
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因暂停营业时;
资产价值时;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
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
区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境外托管人的选任
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境外托管机构担任境外托管人。
了选择境外托管人的义务,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境外托管人已经按照当地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要求履行了境外托管人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
人的破产及歇业、解散、停业整顿和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
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仍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追偿。
(五)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理人。
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手续。
托管职责,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托管费用。
(六)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七)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
产从事《基金法》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
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
份。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
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定以及基金财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成的损失等。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五)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对于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财产受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如基金合同所指基金管理人未获取 FATCA 合规身份,同时,如果其投
资标的产生美国来源的可预提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等定期支付的收益),则该
收入可能被扣取一定的预扣税,相关税款由基金资产自行承担。由于基金合同所
指基金管理人未获取 FATCA 合规身份引起的其他相关后果,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均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 6 份,除上报监管机构各 1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深圳国际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