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 年 2 月 20 日
公告时间:2025 年 2 月 17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 录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
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以下简称“本基金”
)
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
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cmfchin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
的《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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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20241888 号
式。
(1)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无。
(3)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起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顺利结束。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截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止,招商利安新兴
亚洲精选 ETF(QDII)有效认购户数为 12,202 户(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实收资金合计人民币 999,983,880.00 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 999,983,880.00 份),现金认购净有
效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999,983,880.00 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 999,983,880.00 份(其中,网上现
金认购净有效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999,983,880.00 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 999,983,880.00 份;
网下现金认购净有效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0.00 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 0.00 份);登记结算机构
计算并确认的网上现金认购有效净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40,008.50 元,计入基金财
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网下现金认购有效净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折算基金份
额的利息为人民币 0.00 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 0.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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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
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
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
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本公告书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2 月 13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本公告书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2 月 13 日,基金份额合计为 999,983,880.00
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300,611,898.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30.06%;个人
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699,371,982.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6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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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2 月 13 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总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份) 份额比例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稳定增长一号 48,599,514.00 4.86%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以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太投资优选 1 号私募 23,352,786.00 2.34%
证券投资基金
山东融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升稳健 1 号私募 14,580,000.00 1.46%
投资基金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总经理:徐勇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625X4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199596
传真:
(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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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股东名称 占注册资本比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研部门、风控合规部门、
营销部门、运营及综合部门等。其中,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
工作;风控合规部门主要负责风险控制、法律合规及稽核审计等工作;营销部门主要负责营
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运营及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
以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人数为 633 人,其中硕士及博士学历 489 人,本科学
历 141 人,其他 3 人。
潘西里,0755-83196666。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公司一共管理 310 只公募基金产品。
刘重杰先生,学士。曾任职于成都商报社、西南财经大学金融数据中心、南京大学金陵
学院;2010 年 7 月加入华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高级研究员、部门负责人;
投资者教育及培训岗;2017 年 9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 年 11 月 7 日至今)、招商中证红利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 年 11 月 28 日至今)、招商国证
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 月 25 日至今)
、
招商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3 月 18 日
至今)、招商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8 月 27 日
至今)、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2 月 23 日至今)、招商中证银行 AH 价格优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22 年 3 月 17 日至今)、招商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4 月 19 日至今)、招商中证银行 AH 价格优选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12 月 28 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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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至今)、招商中证国新央企股东回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23 年 5 月 24 日至今)、招商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 年 11 月 29 日至今)、招商中证国新央企
股东回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 年 12
月 29 日至今)、招商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招商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11 月 5 日至今)、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5 年 1 月 16 日至今)。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125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59
只,QDII 基金 6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 等
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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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上市推荐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
(0755)82960167
传真:
(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江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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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曾浩、江丽雅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本公告书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2 月 13 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报告截止日:2025 年 2 月 13 日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本报告期末 2025 年 2 月 13 日
资产:
银行存款 515,746,569.54
结算备付金 4,444,487.65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935,135,686.64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基金投资 935,135,686.64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产合计 1,455,326,743.8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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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467,151,758.32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42,101.60
应付托管费 35,525.38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付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3,829.18
负债合计 467,333,214.48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999,983,880.00
未分配利润 -11,990,350.65
所有者权益合计 987,993,529.35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1,455,326,743.83
注:截至 2025 年 2 月 13 日,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的基金份额净值 0.9880 元,基金份额 999,983,880.00 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书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2 月 13 日(以下称“报告期末”),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其中:普通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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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或存托凭证。
(三)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或存托凭证。
(四)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或存托凭证。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 基金 运作方 公允价值(人民
基金名称 管理人 产净值比
号 类型 式 币元)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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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CHANTS 开放式 GLOBAL
EMERGING ASIA INVESTORS
SELECT INDEX LIMITED
ETF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十一)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十二)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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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该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费的
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
意见:
关条件;
实。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申请查阅以
下文件:
册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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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
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标的 ETF 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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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基金、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
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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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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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托管人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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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
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
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
构;
(23)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
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
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
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
所有应得收入;
(26)按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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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7)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
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8)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
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29)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
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
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
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
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名
或盖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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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购买本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了解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就本基金海外投资运作、托管所作出的各项安排,愿意接受本
基金资产在境外投资运作、托管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税收风险及《基金合同》所列明的
其他风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
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联接基
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联接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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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由于标的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
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形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相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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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包
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业
务规则;
(5)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6)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销售币种、在其他证券交易所
上市、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增加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9)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0)由于标的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
合并而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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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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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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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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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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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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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标的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标的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
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
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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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等)
;
生的费用(含 Out-of-pocket fee);
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简称“税收”),及基金
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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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付费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付费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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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
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
托凭证,下同)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下同)
。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
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
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
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
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
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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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投资香港市场时,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
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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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
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
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1)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
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
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
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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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规定;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5)
、(13)、
(14)
、(15)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5)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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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机构评级;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7)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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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责任;
(8)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境外投资比例限制中的(1)
(2)
(3)条,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调整,
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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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进行境外投资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新交所新兴亚洲精选 50 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新加坡交易所编制并发布,该指数追踪在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
西亚和泰国等新兴亚洲国家注册,并在前述新兴亚洲国家或美国上市的 50 家规模最大、交
易最活跃的公司的表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新交所新兴亚洲精选 50 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调整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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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的标的 ETF 份额按照估值日标的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标的 ETF 估值日无份额净值披露的,以最近一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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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境内部分: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
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境外部分:
(1)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境外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境外债券,参照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2)对于上市流通的境外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外证券交易所未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
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1)本基金境内投资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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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境外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
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
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 ETF 基金(标的 ETF 除外),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
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第三方数据服务商提供的汇率;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
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
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
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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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
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
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中
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
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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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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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公告书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